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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下达2011年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研究生招生计划的通知


【颁发部门】 教育部

【发文字号】 教民厅[2010]11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有关研究生招生单位: 现将2011年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研究生招生计划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研究生招生计划为国家定向培养专项招生计划,此计划在全国研究生招生总规模之内单列下达,不得挪作他用。2011年计划招生5000人,其中,博士研究生1000人,硕士研究生4000人,可招收10%的在职汉族考生和民族自治地方的非在职汉族考生,各招生单位要严格执行汉族考生招生比例要求,不得超比例录取。 被录取的硕士研究生,先在高校基础培训基地集中进行一年基础强化培训(基础培训点另行通知)。博士研究生直接入校学习。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含基础培训)住宿费、生活费自理。各招生单位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按国家有关政策予以资助,确保其完成学业。 二、考生报考资格的确认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民族教育处负责,未设民族教育处的由高等教育处等相关处室负责。各招生单位要认真做好报考考生的政审工作。 三、招生工作实行“定向招生、定向培养、定向就业”和采取“自愿报考、统一考试、适当降分、单独划线”的原则。招生录取的具体办法,由我部另行通知。学生毕业后,按协议回定向地区和单位就业。 四、报考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的硕士生考生采取与全国硕士研究生统一报名方式,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统一入学考试。报考博士研究生的考生参加招生单位统一组织的博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考试科目和考试时间由招生单位自行确定。 五、各招生单位要严格执行和落实教育部单独划定的复试分数线和其他相关政策,对符合国家确定的基本要求的考生实行差额复试。录取工作按照德智体要求全面衡量,硕士研究生依照下达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计划数和民族比例顺次录取。对西藏、新疆等边疆少数民族地区少数民族考生以及报考少数民族语言类和理工科类考生给予适当倾斜。博士生录取向民族工作重点地区倾斜。对招生单位拟录取考生报考资格、区域分布和民族比例等,经我部审核后方可录取。 六、考生不能在全国普通研究生招生计划和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之间调剂录取。 其他招生、录取和培养等有关工作按《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民委 财政部 人事部关于大力培养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的意见》(教民〔2004〕5号)和《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民委 财政部 人事部关于印发〈培养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教民〔2005〕11号)执行。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各有关招生单位进一步深入做好宣传、咨询等生源组织工作,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反馈给我部民族教育司。 请各研究生招生单位于2010年12月10日前将报考人员的基本信息(姓名、性别、民族、硕士生考生、博士生考生、生源省、应届生、往届生等)报我部民族教育司。

教育部办公厅 二○一○年十月八日
附件1: 2011年“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名额分配表
招生单位 博士计划 硕士  计  划
小计 河北 内蒙古 辽宁 吉林 黑龙江 湖北 湖南 广西 海南 重庆 四川 贵州 云南 西藏 甘肃 青海 宁夏 陕西 新疆 新疆兵团 其它
合计 1000 4000 53 393 74 134 80 187 184 305 20 127 200 355 322 193 151 142 128 23 402 144 308
教 育 部 830 3090 45 296 57 108 64 148 147 251 18 103 160 275 258 142 108 110 100 20 303 101 246
北京大学 16 45 1 5   2   2 2 3   1 2 4 3 4 2 2 2   5 2 3
中国人民大学 15 45   5 1 2 1 2 2 3   2 2 4 4 3 1 1     5 3 4
清华大学 35 45   5 1 1 1 2 2 3   1 3 3 3 4 2 2 1   5 3 3
注:内地西藏班、内地新疆班、民族院校、高校少数民族预科培养基地和少数民族骨干计划硕士基础培训学校的教师和管理人员报考有关高校中的“其它”项计划。 附件2: 报考2011年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硕士研究生考生登记表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婚姻状况

 

政治面貌

 

籍贯

 

民族

 

身份证号

 

户口所在地详细地址

省(区、市)市(县)

人事档案所在单位及通信地址

单位

 

邮政编码

地址

   

现工作或学习单位

 

本人联系电话

 

毕业学校及专业

 

毕 业 时 间

 

最后学位

 

最后学历

 

报考单位

 

报考专业

 

1.自愿报考本计划。

2.自愿签定协议书,保证毕业后回本人(在职)所在原单位或回本人(非在职和应届生)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就业,并至少服务5年。

3.同意毕业后由学校将档案、户口、学位及学历证书统一寄至定向单位。

4.若不按协议就业,本人按有关违约规定,支付培养成本和违约金。

注:考生若同意上述4项内容,可在申请人签字一栏中签字,经省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盖章后,即可确认有报考资格。

 

考生签字______年 月 日

 

单位意见(在职考生):

 

 (盖章)

 

年月 日

 

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民教处(高教处)意见: 

(盖章)

 

年月 日 

 

 

 

 

 

 

 

 

 

 

 

 

 

 

注:本表一式三份:省教育行政部门、省招办、招生单位各留存一份 审批单位:北京、天津、河北、山西、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广东、海南、西藏、陕西、新疆等省(区、市) 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厅(教委、教育局)高教处等相关处室; 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湖北、湖南、广西、重庆、四川、宁夏、贵州、云南、甘肃、青海等省(区、市)教育厅(教委)民教处。 跨省、跨地区的应届毕业生可用传真方式与生源省份教育厅(教委)有关部门进行资格确认。 附件3: 报考2011年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博士研究生考生登记表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婚姻状况

 

政治面貌

 

籍贯

 

民族

 

身份证号

 

户口所在地详细地址

省(区、市)市(县)

人事档案所在单位及通信地址

单位

 

邮政编码

地址

   

现工作或学习单位

 

本人联系电话

 

毕业学校及专业

 

毕 业 时 间

 

最后学位

 

最后学历

 

报 考 单 位

 

报考专业

 

1.自愿报考本计划。

2.自愿签定协议书,保证毕业后回本人(在职)所在原单位或回本人(非在职和应届生)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就业,并至少服务8年。

3.同意毕业后由学校将档案、户口、学位及学历证书统一寄至定向单位。

4.若不按协议就业,本人按有关违约规定,支付培养成本和违约金。

注:考生若同意上述4项内容,可在申请人签字一栏中签字,经省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盖章后,即可确认有报考资格。

 

考生签字______年 月 日

 

单位意见(在职考生):

 

 (盖章)

 

年月 日

 

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民教处(高教处)意见: 

(盖章)

 

年月 日 

 

 

 

 

 

 

 

 

 

 

 

 

 

 

注:本表一式三份:省教育行政部门、省招办、招生单位各留存一份 审批单位:北京、天津、河北、山西、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广东、海南、西藏、陕西、新疆等省(区、市) 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厅(教委、教育局)高教处等相关处室; 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湖北、湖南、广西、重庆、四川、宁夏、贵州、云南、甘肃、青海等省(区、市)教育厅(教委)民教处。 跨省、跨地区的应届毕业生可用传真方式与生源省份教育厅(教委)有关部门进行资格确认。 附件4:
2011年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 招生管理办法
为加快少数民族博士、硕士等高层次人才的培养,根据《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民委 财政部 人事部关于大力培养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的意见》(教民〔2004〕5号)和《教育部等五部委关于印发<培养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教民〔2005〕11号)的要求,为确保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一、招生基本任务和措施 1.党和国家采取特殊措施大力培养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是一项意义深远的政治任务,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招生单位要从战略高度认真做好招收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工作。 2.招生工作由教育部统一部署,各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的统筹与协调工作,各招生单位负责具体实施。 3.招生生源范围是西部12省、自治区、直辖市,海南省,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河北、辽宁、吉林、黑龙江4省民族自治地方和边境县(市),湖南湘西自治州、张家界(享受西部政策的一县两区)、湖北恩施自治州,内地西藏班、内地新疆高中班、民族院校、高校少数民族预科培养基地和民族硕士基础培训基地的教师和管理人员。重点招收教育(双语师资)、农牧业、医学、少数民族语言及特色文化艺术、信息技术和经济、能源、公共事业管理等领域从业人员。 4.招生工作按照“定向招生,定向培养,定向就业”的要求,采取“自愿报考、统一考试、适当降分、单独划线”等特殊措施。 二、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一) 教育部的主要职责: 1.主管全国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研究生招生工作,制定招生工作的政策、管理规定和办法,规划与组织全国的招生工作,并监督执行情况; 2.协调各招生单位的主管行政部门及生源地相关部门,落实少数民族骨干人才研究生招生工作; 3.对招生单位拟录取考生的报考资格、区域分布和民族比例等进行审核; 4.会同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督促检查党的民族政策在招生工作中的贯彻落实情况,并协调相关部门解决招生工作中出现的有关问题。 (二)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设有民教处的由民教处负责,未设民教处的由高教处等相关处室负责)的主要职责: 1.生源地区教育行政部门执行教育部关于招生工作的政策、管理规定和办法,协调本地区各有关部门配合各招生单位的工作,指导优秀考生报考; 2.配合招生单位对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报考考生进行政审; 3.招生单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统筹管理所在地区各招生单位的工作。 (三)招生单位的主要职责: 1.执行上级部门关于招生工作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招生工作; 2.对报考本单位的考生进行政审; 3.根据国家下达的招生计划,制定招生方案,编制招生专业目录,组织考试,完成录取工作。 三、招生计划及专业目录 1.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现状及长远规划,做好人才需求预测,制订年度招生建议计划(含招生专业和招生人数)并上报教育部。 2.教育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年度招生计划,并下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招生单位的招生计划。 3.各招生单位根据教育部下达的计划,结合本单位学科专业建设特点,制定招生专业目录。 四、硕士研究生招生报名与考试 (一)报考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政审合格,立志为西部大开发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2.保证毕业后回定向地区(单位)就业。其中,在职考生回原单位;非在职考生(含应届本科毕业生)回定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就业。 3.考生的学历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国家承认学历的应届本科毕业生; 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毕业学历的人员; 获得国家承认的高职高专毕业学历后,经两年或两年以上(从高职高专毕业到录取为硕士生当年9月1日,下同),达到与大学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力,且符合招生单位根据本单位的培养目标对考生提出的具体业务要求的人员; 国家承认学历的本科结业生和成人高校应届本科毕业生,按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力报考; 已获硕士、博士学位的人员。 4.年龄一般不超过40周岁。 5.身体状况符合各招生单位的体检要求。 6.应届本科毕业生中的推荐免试生可申请进入本计划。 7.汉族考生限定为本计划生源范围内的在职人员和民族自治地方的非在职人员。 报考方式与全国硕士研究生统一入学考试报考方式相同,具体的网上报名和现场确认时间以教育部公布的为准。 (二)初试 1.报考该计划考生必须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统一入学考试(具体时间以教育部公布为准)。 2.全国统考科目由教育部统一组织命题,其他考试科目由招生单位自行组织命题。考试方式均为笔试。 (三)复试 1.教育部采取“适当降分、单独划线”的特殊措施确定复试基本分数线。 2.复试工作由各招生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3.复试时间由各招生单位在教育部复试基本分数线划定后自行确定,一般不得晚于5月上旬。 4.在合格生源不足的情况下,招生单位可根据情况从其他招生单位调剂部分报考本计划的合格考生参加复试。 五、博士研究生招生报名与考试 (一) 报考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政审合格,立志为西部大开发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2.保证毕业后按定向协议到定向单位或地区就业。 3.已获硕士学位的人员、应届硕士毕业生(最迟须在入学前取得硕士学位);获得学士学位6年以上(含6年,从获得学士学位至博士生入学之日)并达到与硕士毕业生同等学力的人员。 4.年龄一般不超过45周岁。 5.身体状况符合国家规定的体检要求。 报名安排由各招生单位自行决定。 (二)考试 1.初试的科目为外国语、政治理论(已获得硕士学位者和应届硕士毕业生可以申请免试)和不少于两门的业务课。考试形式为笔试。考试时间和地点由招生单位按教育部的有关规定自主确定。 2.复试名单、复试的方式方法、程序及要求由各招生单位自定,并于复试前公布。 3.对同等学力考生应加强考核,须对其加试(笔试)两门报考专业硕士学位主干课程。 六、录取 1.录取工作必须坚持德智体全面衡量,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并充分考虑各生源省区的人才需求。 2.各招生单位依据教育部当年下达的招生计划,硕士研究生复试要严格执行教育部统一划定的复试分数线,在生源不足的情况下,不得再单设其他复试条件,要充分考虑考生的初试和复试成绩,并结合其平时的思想政治表现、业务素质、本科(或硕士)阶段学习成绩以及身体健康状况确定拟录取名单。要进一步加大对西藏、新疆等边疆少数民族地区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培养的支持力度。 3.在考生综合素质达到基本要求的前提下,招生单位按各少数民族在当地民族总人口中的比例进行录取。原则上,各招生单位所录取的非在职考生所占比例不超过50%,汉族考生所占比例不超过10%,博士考生中西部民族地区少数民族考生所占比例不低于80%。 4.不录取未报考“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的调剂考生。 5.招生单位因生源状况和学科建设等原因确需进行规模调整的,要向教育部提出申请,由教育部审批下达执行。 6.所有被录取考生的录取类别均为定向,必须在招生单位拟录取后,由招生单位牵头并先行签订定向培养协议书,再与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所在单位签订协议书。在职考生与所在单位和定向单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签订协议书,非在职考生(含应届毕业生)与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签订协议书。毕业后回定向地区或单位就业。 7.各省级招办应按国家规定对招生单位的录取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录取名单必须经全国省级高校招生办公室联合办公会议审查通过后,才可发放录取通知书给考生本人。 七、其他 1.所有被录取的硕士研究生均须接受为期一年的基础强化培训。重点补修外语、大学语文等基础知识,兼顾其他专业理论知识的学习,加强马克思主义民族和宗教理论的学习和教育。经考核合格后,进入招生单位开始硕士课程的学习。 2.对在报考及考试中违反有关规定、有舞弊行为的考生,有关部门视不同情况可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3.对在招生中违反有关规定,徇私舞弊或者给招生工作带来损失的人员,由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或所在单位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予以处理。 4.“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录取类别均为定向,硕士研究生非在职考生人事档案、户口转入录取单位,在职考生人事档案及户口由定向单位保管。所有考生党团组织关系基础培训期间转至培训单位,培训考核合格后转入招生单位。 5.“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招收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招生简章由各招生单位自行确定并予以公布。 6.毕业生不按协议就业者,要支付培养成本和违约金。违约金的具体标准、支付方式按协议规定执行。 附件5:
2011年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 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简章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民委 财政部 人事部关于大力培养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的意见》(教民〔2004〕5号)及《教育部等五部委关于印发<培养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教民〔2005〕11号)精神,促进我国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和少数民族地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实现,加速西部少数民族地区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人才和智力支撑,决定开展招收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 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招生计划为国家定向培养专项招生计划,2011年计划招收硕士研究生4000名,招生任务由教育部指定院校承担。录取考生中汉族学生比例原则上不超过10%,非在职考生比例原则上不超过50%。 一、培养目标 培养坚定地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坚定地维护民族团结和国家统一、立志为西部大开发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在本门学科内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具有从事科学研究、教学、管理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能力和创新精神的高级专门人才。 二、招生政策 招生工作按“定向招生、定向培养、定向就业”原则,采取“自愿报考,统一考试、适当降分、单独划线”的特殊措施。 三、招生生源 生源范围:西部12省、自治区、直辖市,海南省,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河北、辽宁、吉林、黑龙江四省民族自治地方和边境县(市),湖南湘西自治州、张家界(享受西部政策的一县两区)、湖北恩施自治州,内地西藏班、内地新疆高中班、民族院校、高校少数民族预科培养基地和民族硕士基础培训基地的教师和管理人员。 四、报考条件 (一)参加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全国统一招收硕士研究生考试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政审合格,立志为西部大开发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2.毕业后保证到定向地区或单位就业。其中,在职考生回原单位;非在职考生(含应届本科毕业生)回定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就业。 3.考生的学历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国家承认学历的应届本科毕业生; 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毕业学历的人员; 获得国家承认的高职高专毕业学历后,经两年或两年以上(从高职高专毕业到录取为硕士生当年9月1日,下同),达到与大学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力,且符合招生单位根据本单位的培养目标对考生提出的具体业务要求的人员; 国家承认学历的本科结业生和成人高校应届本科毕业生,按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力报考; 已获硕士、博士学位的人员。 4.年龄一般不超过40周岁。 5.身体状况符合各招生单位的体检要求。 (二)推荐免试生可申请进入本招生计划。 五、报名与考试 考生须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统一入学报名和考试。 六、录取 (一)继续坚持按需招生、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的原则,保证质量、宁缺勿滥。 (二)不接受未报考本计划的调剂考生,本计划考生不得调剂到本计划以外录取。 所有被录取考生的录取类别均为定向,必须在招生单位拟录取后,由招生单位牵头并先行签订定向培养协议书,再与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所在单位签订协议书。在职考生与所在单位和所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签订协议书;非在职考生(含应届本科毕业生)与生源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签订协议书。考生与三方签订协议书后,招生单位发放录取通知书。学生毕业后回定向地区或单位就业。 七、其他 所有被录取新生第一学年均须到教育部指定的基础强化培训基地接受培训,重点补修外语、大学语文等基础知识,兼顾其他专业理论知识的学习,加强马克思主义民族和宗教理论的学习和教育,考核合格后方可进入招生单位开始硕士课程学习。 硕士生毕业后必须回定向地区或单位连续服务至少5年(内地西藏班、内地新疆高中班、高校少数民族预科培养学校和民族硕士基础培训基地的教师和管理人员参加本计划学习毕业的,必须回原单位继续工作至少8年)。 毕业生不按协议就业者,要支付培养成本和违约金。违约金的具体标准、支付方式等按协议书规定执行。 附件6:定向协议书(四种格式)(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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