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中小企业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淄博市信用担保机构绩效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淄中小企[2008]15号)
各区县中小企业局、财政局,高新区经发局、财政局:
为引导和激励担保机构健康、有序开展担保业务,不断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增强担保能力,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意见》(淄政办发[2008]18号)精神,市中小企业局、市财政局联合制定了《淄博市信用担保机构绩效考核暂行办法》,现予印发。
二○○八年三月四日
淄博市信用担保机构绩效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引导和激励担保机构健康、有序开展担保业务,不断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增强担保能力,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意见》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担保机构是指依法登记注册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团法人)且主要从事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业务。
第三条 每年考核的担保机构绩效是指上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的担保业绩。
第二章 绩效考核对象、内容
第四条 担保机构绩效考核对象:
1、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2、担保业务开展一年以上,在规定的担保范围内开展业务,没有抽逃资本金等违规违法记录;
3、按时向有关部门报送担保机构运行情况和财务报表,及时报告规定应告事项;
4、按规定参加信用评级。
第五条 担保机构绩效考核的内容:
1、担保能力;
2、担保机构风险控制能力;
3、担保机构规范运作情况;
4、担保机构的无形资产;
5、担保机构监管情况。
第三章 绩效考核程序
第六条 担保机构应向绩效考核组织提交如下材料:
1、淄博市信用担保机构绩效考核申请表(见附件);
2、上年度为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担保累计额的证明材料,如机构贷款卡凭证或银行出具的证明等;
3、提供上年度纳税申报表、税收完税凭证或免税文件,以及收入证明材料;
4、上年度业务统计表及其财务报表;
5、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的证明材料,如被担保的中小企业上市、营业收入翻番、产业政策导向扶持等证明材料;
6、国家、省、市有关部门、行业组织授予荣誉称号或认证、得到奖励的证明文件或证书复印件。
第七条 担保机构绩效考核程序:
1、审查担保机构报送的材料;
2、对报送材料进行实地调查核实;
3、按设定的指标体系进行评分;
4、审定绩效考核结果。
第八条 委托市担保业协会组织有关专家,依据《淄博市信用担保机构绩效考核综合评价计分办法》,组织对担保机构的绩效考核工作。考核结果由市中小企业局、市财政局会商市人行、淄博银监分局等部门后确认,并通过淄博担保信息网等媒体予以通报。业绩较好的担保机构将确认为示范担保机构。
第九条 绩效考核时间为每年2月1日至3月31日。
第四章 相关责任
第十条 担保机构绩效考核弄虚作假将取消考核资格,并在媒体上公布。
第十一条 从事担保机构绩效考核的工作人员徇私受贿,玩忽职守的,应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中小企业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实施。
淄博市信用担保机构绩效考核综合评价计分办法
为规范我市信用担保机构绩效考核综合评价计分工作,真正做到公平、公正、公开,在综合评价中建立以“担保能力、风险控制能力、规范运作、无形资产、监管部门评价”等五个方面、十七项指标为主要内容的百分制评审考核体系。
一、担保能力(35分)
1、当年累计担保客户数:5分。10户及以下,不得分;超过10户后,每户0.2分,不超过5分。以贷款卡打印记录或银行证明为准。
2、当年累计担保总额:15分。低于1000万元部分,不计分;超过1000万元后,每1000万元1分,不超过10分;当年担保额比上年增长,每10%得0.5分,不超过5分。以贷款卡打印记录或银行证明为准。
3、为科技创新型、成长型、劳动就业型、资源环保型、名优品牌型、农业产业化和出口创汇型中小企业的担保额占担保总额的比例,每10%得1分,总共不超过5分。
4、资本规模。低于1000万元,不得分;超过1000万元后,每1000万元0.5分,总共不超过5分。以验资证明为准。
5、合作银行:每个得0.5分,最高为2分。以银保双方签定的合作协议为准。
6、资金放大倍数:3分。5倍以上2分;3-5倍1分;2倍以下0分。
二、风险控制能力(15分)
1、制度和组织机构建设情况:6分。对担保机构的风险控制制度、内部管理制度、担保评价制度、决策程序、被担保企业的监控机制、代偿损失追偿与处置机制、落实反担保措施、提取风险准备金及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情况、加强职工职业道德教育、防范道德风险和组织机构建设等方面进行考核,分为好、良、一般三个等次,分别给予6、4、2分。
2、担保专业人才队伍:4分。法人、高管必须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从事经济工作5年以上得1分;业务骨干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从事经济工作2年以上得1分;所有员工参加省里组织的担保从业资格培训,并取得上岗证得 2分;
3、代偿情况:5分。未发生代偿得5分,代偿率每1%扣1分;发生代偿能全额追偿得5分,追偿率90%的得4分,每少10%扣1分。
三、规范运作(15分)
1、按规定足额提取风险准备金得5分。未足额提取的按提取比例得分。
2、担保收费按不高于贷款基准利率的50%,得4分;每增加0.5个百分点,扣1分,直至扣完为止。
4、现金比率80%以上得6分,每低于10%扣1分,直至扣完为止。
四、无形资产(15分)
1、社会信誉:5分。对依法经营、诚实守信、社会美誉度情况进行评价,分好、良、一般三个等次,分别给予5、3、1分。
2、发展潜力:6分。创新能力、沟通能力、发展趋势各占2分。
3、获得奖励情况:4分。得到国家、省、市有关部门(包括行业组织)授予的荣誉称号或奖励分别得4、3、2分。
五、监管部门评价情况(20分)
1、按规定定期向有关部门报送担保报表,全面、真实、及时的,得4分,每少报送一次扣2分。
2、工作会议、业务培训及其他活动积极参加的得5分,无故不参加的,一次扣2分。
3、每半年至少有一篇文章向淄博担保信息网投稿,内容包括公司运行总结、担保行业问题反映、担保行业发展建议、担保情况分析、担保创新报告、风险控制研究、受保企业发展典型案例(可以是一家企业、也可以是多家企业)等,以6月30日、12月31日计算,每篇文章字数不少于2000字,共3分。半年没有情况反映的,扣1分;质量较高被录用的,或在市级以上媒体发表的,加0.5 分。
4、视配合财政、中小企业、人行、银监部门监督管理情况,分好、良、一般三个等次,分别给予8、5、2分。
附件1:淄博市信用担保机构绩效考核综合评价计分表(略)
附件2:淄博市信用担保机构绩效考核申请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