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环保局关于开展2008年排污费核定工作检查的通知
(鄂环发[2008]9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环保局:
为进一步加强排污费核定工作,规范排污费核定程序、核定标准和执法行为,根据《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9号)、《排污费征收工作稽查办法》、国家环保总局《关于排污费征收核定有关工作的通知》和《湖北省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第310号令)的有关要求,按照省委和省政府领导的指示精神,省环保局决定组织检查组对各地2007年第四季度排污申报和核定工作进行检查,以指导2008年排污费核定工作。
本次检查将采取由各地组织检查组进行交叉检查、对当地主要行业中的重点企业进行抽查,省局督导组指导和协调的方式进行。由检查组查出的当地环保部门少核或漏核的排污费,将全部上收到省国库。
请各地按照《检查方案》的要求派遣有经验人员组织检查组,所有参加检查人员应在3月10日下午前往武汉市丰颐大酒店报到,参加培训后直接前往各地开始检查,每个检查组应携带一台电脑和相机。省局将按照省财政厅规定的标准补助本次检查的住宿费用和伙食津贴。
现将《2008年排污费核定工作检查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2008年排污费核定工作检查方案
二〇〇八年三月四日
附件:
2008年排污费核定工作检查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排污费核定工作,规范排污费核定程序、严格核定标准和执法行为,根据《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9号)、国家环保总局《关于排污费征收核定有关工作的通知》和《湖北省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要求,省环保局决定组织检查组对各地2007年第四季度排污申报和核定工作进行检查,以指导2008年排污费核定工作。具体检查方案如下:
一、检查目的
指导各地根据统一的核定程序、收费标准和核定方法来核定排污费,摸清当地排污企业情况和排污费应征基数。
二、检查对象
本次专项检查的对象是各地辖区内所有应缴排污费的排污者,检查重点是当地主要行业中的主要企业和重点企业。
三、检查内容
检查当地2007年第四季度已核定的排污费数额是否准确,文书是否规范。
1.检查排污申报表、排污核定通知书、监测报告单、水电费发票等资料和文件。
2.对企业污染防治设施、排污口和在线监测装置运行情况、污染物排放量数据是否正确、是否正常排放进行现场检查。
3.由省、市、县环境监测站对其排放的主要污染物进行取样监测。
需监测的主要污染因子:
化工行业:化学需氧量、石油类、氨氮、烟尘、二氧化硫、总磷、ph值
水泥行业:粉尘、氮氧化物、悬浮物、二氧化硫
火力发电行业: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化学需氧量、粉尘、悬浮物
医药行业:化学需氧量、其他特殊因子
煤炭开采和加工行业:化学需氧量、悬浮物
酿酒业: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粉尘
4.了解排污者拒签《排污核定通知书》的原因和公证送达《排污核定通知书》的执行情况。
5.根据国家规定的排污费核定方法,对有监测数据的按监测值核算方法计算排污费,对没有监测数据的按省局编制的《排污核定参考方法》或物料衡算方法计算排污费,对三产采用抽测方式和排污系数法计算排污费,并对当地排污收费有关文书是否规范进行检查。
四、检查程序
1.首先摸清当地排污者名单,根据组织机构代码对企业进行行业分类。
2.检查组在当地重点行业中选择1-3家企业进行直接核定。
3.通过抽查核定,检查组指导当地环保部门人员根据规定的核定程序、核定方法和收费标准对辖区内所有排污者2007年第四季度的排污费进行核定。
4.检查组对当地环保部门排污费核定结果进行抽查。
五、检查结果的处理
当检查组核定的排污费金额与当地环保部门核定金额不一致时,按检查组核定排污费金额向排污者补充送达《排污核定通知书》,补征的排污费全部上收到省国库。
六、检查安排
检查人员共分16组,由各市环保局组成检查组交叉检查其他地市排污费核定情况,省环境监察总队和省环境监察中心站组成督导组协调和指导本次检查工作。
1.检查组组成要求
第一至第五检查组每组8人,分成2个小组分别检查,其中组长2人,环境监察人员4人,监测站2人;第六至第十一检查组每组6人,其中组长1人,环境监察人员4人,监测站1人;第十二至第十六检查组每组3人,其中组长1人,环境监察人员1人、监测站1人。
参加人员具体要求如下:
(1) 组长:由地市级环保局环境监察支队长或副支队长担任。
(2) 环境监察人员:须为市级监察支队或县(市、区)级监察大队中具体核定排污费的有经验人员。
(3) 监测人员:须为市或县(市、区)环境监测站有经验的监测专家。
每组自带车辆、一台笔记本电脑和一部数码相机,检查时间为一周。
2.检查组人员分工
监察人员负责检查资料、现场检查和计算排污费等工作。
监测站人员负责检查监测资料、取样和分析。
3.分组情况
第一组:宜昌市检查组负责检查襄樊市。
第二组:荆门市检查组负责检查宜昌市。
第三组:孝感市检查组负责检查黄冈市。
第四组:十堰市检查组负责检查咸宁市。
第五组:武汉市检查组负责检查荆州市。
第六组:黄冈市检查组负责检查仙桃、潜江和天门市。
第七组:咸宁市检查组负责检查十堰市。
第八组:荆州市检查组负责检查恩施自治州。
第九组:襄樊市市检查组负责检查武汉市江岸区、江汉区、硚口区和汉阳区。
第十组:黄石市检查组负责检查武汉市市直、洪山区、武昌区、青山区和江夏区。
第十一组:恩施自治州检查组负责检查孝感市。
第十二组:随州市检查组负责检查黄石市。
第十三组:鄂州市检查组负责检查随州市。
第十四组:仙桃市检查组负责检查鄂州市。
第十五组:潜江检查组负责检查武汉市蔡甸区、黄陂区和新洲区。
第十六组:天门市检查组负责检查武汉市汉南区、东西湖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
4.省局检查督导组:组长省环保局副局长何诗标,成员省环境监察总队总队长刘义荣,省环境监测站站长张文漫,省环境监察总队副总队长汪新华,王峻,余其勇,省环境监测站田亦平。
联系电话:027-87167435 邮箱:huepo@126.com
七、检查要求
本次专项检查总体要求:全面核定排污企业和单位的排污费金额,掌握和解剖排污费核定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督促地方严格按要求和标准核定排污费,为《湖北省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顺利执行打下基础。具体要求如下:
1、严肃纪律:检查人员住宿费用和伙食津贴由省局负责(按省财政厅规定标准),检查过程中工作人员不得接受企业吃请或收受礼品。检查结束后,省局将就检查组人员的表现征求被检查地方环保部门意见,如有违反廉政规定或搞形式、走过场、玩忽职守的,将给予相应的处分。
2、细化行动方案:各组出发前根据检查方案和检查企业名单,确定工作量和每个企业需监测的污染因子,制定详细的工作方案,从当地抽调人员,根据企业的不同特点分成若干小组进行检查。
3.基本要求
(1)检查准备:检查人员检查前带齐取样工具、照相机(摄像机)、执法证、现场检查记录、调查询问笔录等。
(2)培训:各组下去前,由省局组织培训班,培训排污费核定方法和程序。
(3)企业调查:检查人员现场检查时应将检查对象基本情况按照要求填入相关表格,每家企业一份表格。
(4)证据收集:检查企业必须做好现场检查记录或调查询问笔录,并由企业负责人签字。收集水费发票及其他证据资料。
(5)采样处理:检查人员对企业排放的污染物采样时应按照采样规范进行,对取样过程进行拍照(摄像),采样后需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样品应编号并及时交当地监测站分析后出具分析报告,监测采样时应注意企业是否处于满负荷生产状态。
(6)核定重点:核定时对以下排污者应重点关注:
a.拒签《排污核定通知书》,拒缴、欠缴排污费的排污者;
b.排污申报不实的企业;
c.行业中有代表性的企业。
(7)核定结果:各组在检查结束后,将本组辖区内每个排污者排污费的核定情况明细和总数交总队。
(8)总结报告:检查结束后,各组要对检查情况进行总结,提交对检查地区排污费核定工作的总评价报告,提出存在的问题、建议和整改要求。并于检查结束后5日内交总队。检查中收集的现场检查记录、调查询问笔录、排污申报表、监测报告等证据资料和调查表应一并上交,所有材料均必须由检查组组长和具体检查人员签字确认。《企业排污费核定情况调查表》和检查报告同时须交电子版。
4.意见反馈:检查组在完成核定工作后将检查结果报省总队,由省局统一向当地环保部门通报检查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