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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自治州粮食应急预案的通知


【颁发部门】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政府

【发文字号】 巴政办[2008]38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自治州粮食应急预案的通知
(巴政办[2008]38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

《自治州粮食应急预案》已经州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八年三月三日

自治州粮食应急预案

目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及依据

1.2 等级划分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机构和职责

2.1 自治州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及其职责

2.2 自治州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及其职责

2.3 自治州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3 预警监测

3.1 市场监测

3.2 应急报告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程序

4.2 州级应急响应

5 应急措施

5. 1 出现县市级应急状态时应采取的措施

5. 2 出现自治州级应急状态时应采取的措施

6 应急终止

7 应急保障

7.1 粮食储备

7.2 粮食应急保障系统

7.3 培训演练

8 后期处置

8.1 评估和改进

8.2 应急经费和清算

8.3 应急能力恢复

8.4 奖励和处罚

9 附则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及依据

为了有效监测和控制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或者其他原因引起的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确保粮食市场供应,保持粮食市场价格基本稳定,维护自治州正常的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粮食应急预案》等有关法规、规定,制定本预案。

1.2 等级划分

本预案所称粮食应急状态,是指因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或者其他原因,引起粮食供求关系突变,在较大区域范围内出现群众大量集中抢购、供应脱销断档、粮价大幅度上涨等粮食市场急剧波动的状况。

按照自治区粮食应急预案的分级原则,以及粮食工作行政首长负责制的要求,本应急预案规定的应急状态分为自治州级和县级两级。

1.2.1 自治州级:在库尔勒市及尉犁县粮食价格在一周内上涨30%以上,群众抢购粮食并出现恐慌现象,或州人民政府认为需要按照自治州级粮食应急状态来对待的情况。

1.2.2 县市级:在部分县市出现群众抢购粮食,且粮食价格在一周内上涨30%,或各县市人民政府认为需要按照本级粮食应急状态来对待的情况。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粮食应急状态下,对自治州及周边地区的原粮、成品粮(含食用油,下同)采购、调拨、加工、运输和供应等方面的应对工作。

1.4 工作原则

(1) 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在州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粮食应急职责,密切配合,及时处置。

(2) 科学监测、预防为主。提高防范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加强对市场的跟踪监测,出现前兆及时预报,提前做好应对准备,防患于未然。

(3) 反映快速、处置果断。出现粮食应急状态要立即做出反应,及时报告有关情况,并迅速采取对策,确保应急处置及时果断,取得实效。

2 组织机构和职责



2.1 自治州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及其职责

2.1.1 自治州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

总指挥:自治州州长

副总指挥:分管粮食工作的副州长、副秘书长、州粮食局主要负责人、州发改委分管领导。

成员: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新闻办、州发改委、经贸委、财政局、交通局、农业局、公安局、粮食局、工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民政局、统计局、审计局、农业发展银行巴州分行、中储粮库尔勒直属库、兵团农二师发改委等单位负责人。

2.1.2 自治州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职责

(1) 掌握国内和自治区粮食形势,向州人民政府提出启动或终止实施应急措施的建议,经州人民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

(2) 对各县市及有关部门、单位的粮食应急工作,进行检查和指导;

(3) 及时向州委、州人民政府和自治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报告、向有关部门通报事态变化情况,并按规定向驻地军队和武警部队通报有关情况;

(4) 完成州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2.2 自治州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1)州粮食局负责应急工作的综合协调,负责做好粮食供应工作,提出应急粮食投放建议方案,组织协调州内粮食调拨、加工、运输和供应工作;

(2)州发改委负责粮食市场调控、价格监测分析及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必要时提出价格干预措施;

(3)州人民政府新闻办会同州粮食局负责组织启动州人民政府新闻发言人机制,进行粮食应急新闻发布,正确引导舆论,并做好社会舆情的监督;

(4)州经贸委负责粮食加工电力、运输的调度工作;

(5)州公安局负责粮食储备、加工、运输、供应和市场等场所的治安工作,保证道路交通运输通畅,配合有关部门及时打击扰乱市场秩序的犯罪活动;

(6)州财政局负责实施所需经费,专款专用,并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7)州农业局负责粮食生产,组织农用物资供应,确定生产规模和品种,增加粮食产量,促进产需平衡,确保粮食生产安全,防止粮食生产大起大落;

(8)州交通局负责落实应急粮食运输车辆及运输;

(9)州工商局负责对本市粮食市场以及流通环节粮油食品安全的监管,依法打击囤积居奇、欺行霸市等违法经营行为,维护粮食市场秩序;

(10)州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对粮食加工环节进行监管,严肃查处以不合格品冒充合格品、以次充好、掺杂使假等违法行为;

(11)农业发展银行巴州分行负责落实采购、加工、调拨、供应应急粮食所需贷款;

(12)州统计局负责统计监测与应急工作相关的粮食生产和消费情况;

(13)州民政局负责确定粮食救济对象,组织应急救济款和救济粮食的发放工作;

(14)州审计局负责对应急经费开支的审计工作;

(15)各县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应急粮食供应的具体实施工作;

(16)中储粮库尔勒直属库负责执行经国务院批准、动用中央储备粮的任务;

(17)兵团农二师发改委(粮食局)负责掌握所属团场的粮食生产、消费、库存情况,收集分析应急地方的团场的供求形势,协同做好应急的相关工作;

所有指挥部成员单位均应根据各自的职责,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具体部门和人员的应急责任。

2.3 州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及其职责

州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州粮食局,负责日常工作,由州粮食局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成员由州人民政府新闻办,州发改委、经贸委、财政局、交通局、农业局、粮食局、交通局、农业发展银行巴州分行、中储粮库尔勒直属库、兵团农二师发改委(粮食局)等单位有关人员组成。办公室承担以下职责:

(1)根据应急状态下全国、自治区和自治州的粮食市场动态,向州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提出相应的行动建议;

(2)根据州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指示,联系指挥部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开展应急工作;

(3)综合有关情况,起草有关文件和简报;

(4)协助有关部门核定实施本预案应急行动的各项费用开支,提出对实施预案单位和个人的奖励意见。督促检查有关部门应急准备工作、应急实施工作和应急处置工作的开展情况;

(5)完成州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3 预警监测



3.1 市场监测

州粮食局、发改委要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建立自治州粮食监测预警系统,及时掌握国际、国内、自治区和本州粮食市场供求和价格动态,加强对粮食供求和市场价格进行监测及预警分析。建立信息报送网络,整合信息资源,实现信息共享。加强对重点粮食品种、重点加工企业、重点市场和商场的监测。特别要加强对重大自然灾害和突发公共事件的跟踪监测,出现紧急情况随时报告。

3.2 应急报告

州粮食局、发改委要建立自治州粮食市场异常波动应急报告制度。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各县市粮食局、发改委应当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并在第一时间向州粮食局、发改委报告:

(1)发生洪水、地震以及其他严重自然灾害,造成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

(2)发生重大传染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引发公众恐慌,造成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

(3)其他引发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情况。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程序

自治州境内出现粮食市场异常波动时,州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应立即进行调查研究分析,指导相关县市迅速采取措施稳定市场。确认出现粮食应急状态时,要按照本预案的规定,立即做出应急反映,对应急工作进行安排部署,并向自治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报告。

4.2 州级应急响应

4.2.1 州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确认出现粮食应急状态时,立即向州人民政府报告有关情况,请示启动本预案并对应急工作做出安排部署。

4.2.2 州人民政府批准启动本预案后,州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立即进入应急工作状态,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全天24小时与各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保持联系,及时组织人员深入粮食市场调查,及时反映和上报有关情况。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立即组织有关人员按照应急工作部署和本单位的职责,迅速落实各项应急措施。

4.3 县市级应急响应

4.3.1 出现县市级粮食应急状态时,由应急县市粮食应急指挥部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启动本级粮食应急预案,并向州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有关情况。

4.3.2 有关县市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做好粮食调配、加工和供应工作,加强市场监管,维护正常的粮食流通秩序。

5 应急措施



根据粮食市场出现不同程度的紧急状况,相应采取不同范围、不同力度的应急措施。

5.1 出现县市级应急状态时,有关县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采取以下措施:

5.1.1 立即组织粮食加工和应急供应。组织加工企业加工粮食,并通过指定的粮食市场、大型零售商店和连锁店等销售网点,投放和供应市场。

5.1.2 立即组织采购,做好粮食调配。组织各县市收储公司、军供站等单位通过内部调剂、粮食批发市场筹措、跨地区粮食调入等方式保障粮源供给。

5.1.3 加强粮食市场监管,依法严厉打击囤积居奇、哄抬粮价、非法加工和销售不符合国家质量卫生标准的粮食等违法经营行为,维护正常的粮食流通秩序。

5.1.4 加强对粮食市场动态实时监测,分析原因,科学预测动态趋势。

5.1.4 及时组织新闻媒体进行宣传报道,加强正面舆论的传播,尽快封堵社会不实传闻和消除消费者恐慌心理,同时组织有关部门依法打击造谣惑众者。

5.2 出现自治州级应急状态时,除采取上述措施外,还应采取以下措施:

5.2.1 动用自治州州级储备粮供应市场。

(1)动用原则。若自治州粮食商品库存不足,而采购和调配粮食不能满足市场需求,预计将很快出现断供时,逐级动用地方储备粮供应市场。由州人民政府批准先动用州级储备粮;州级储备粮不足时,由州人民政府向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批准动用自治区级储备粮。

(2)动用州级储备粮的程序。按照全州统筹、合理安排的原则,由州发改委、粮食局、财政局、农业发展银行巴州分行等有关部门提出州级级储备粮应急动用计划,经州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研究通过后,报州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5.2.1 调整农业结构,组织粮食生产。按照粮食工作各级政府负责制,由州农业局会同发改委、财政、国土资源、水利等部门,调整产业布局,尽快恢复粮食生产;组织农用物资供应和技术指导。

5.2.3 州人民政府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向有关产粮区商调应急粮食。

5.2.4实行价格干预。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报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由州发改委会同州粮食局、财政局等部门研究制订价格干预措施,包括确定粮食品种、地域范围和价格限制。

5.2.5实行居民定量供应。根据事态发展和粮源状况,报经州人民政府批准,确定居民定量供应的品种、标准、方式和范围。居民凭户籍管理凭证或身份管理凭证到政府指定的地点领取或购买。

5.2.6实行临时市场管制。报经州人民政府批准,紧急征用粮食经营者的粮食、交通工具及相关设施,掌握粮油资源,统一分配供应。

6 应急终止



粮食应急状态消除后,州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要向州人民政府提出终止实施州级粮食应急预案,经批准后,及时终止实施应急措施,恢复正常秩序。

7 应急保障



7.1 粮食储备

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等法规、规定的要求,完善自治州地方粮食储备制度,保持必要的储备规模和企业周转库存,增强对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防范意识和应对能力。

7.1.1 按照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州财政局粮食局关于自治州州级地方储备粮管理意见的通知》(巴政办〔2007〕6号)要求,加强和充实州级储备粮。同时各县市要相应增加一定数量应急调配的成品粮。

7.1.2 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所有粮食经营企业必须保持必要的粮食库存,并承担政府规定的最低和最高库存量的义务。州粮食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粮食经营企业库存情况的监督检查。

7.2 建立粮食应急保障系统

7.2.1 建立与区内、国内主要粮食产区长期稳定的粮食购销协作关系,确保在正常及应急情况下的粮源供给。

7.2.2 建立稳定的粮食应急加工系统。提前指定加工能力强、设备好、质量稳定、运行正常的企业为应急粮食加工企业。

7.2.3 建立粮食应急供应系统。提前委托大型商场、连锁超市、粮油专卖店等承担粮食应急保障任务。

7.2.4 建立粮食应急储运系统。根据粮食储备、加工设施、供应网点的布局,科学规划,利用和整合社会资源,抓紧建设粮食应急储运体系,提前确定好运输线路、临时存放点、运输工具等,确保应急条件下的粮食运输顺畅。

7.3 培训演练

各有关单位和部门要加强学习、培训,使相关单位和人员掌握本预案的各项应急规定,使全社会知晓应急常识。要结合日常工作每年进行一次演练,检验我州粮食应急指挥和工作系统及各有关部门、单位的应急反映能力,保障各项应急措施的落实。

8 后期处置



8.1 评估和改进

州粮食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要及时对应急效果进行评估、总结,对实施应急预案中发现的问题,研究提出改进措施,进一步完善粮食应急机制。

8.2 应急经费和清算

应急终止后,州审计局、发改委、粮食局、财政局等部门要对实施预案所开支的各项经费,及时组织审计和结算。

州财政局要会同州发改委、粮食局、工商局、农业局、交通局等部门,核实实施预案期间有关征购、征用、委托加工、销售、运输以及恢复粮食生产等方面的支出和经济补偿,并及时兑付。

8.3 应急能力恢复

应急终止后,按中央、自治区和州人民政府下达的规模,及时补充三级储备粮和必要的周转库存,恢复应对粮食应急状态的能力。

8.4 奖励和处罚

8.4.1 对参加应急工作的人员,给予通讯、加班等补助。对有下列突出表现的单位或个人,由州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1)出色完成应急任务的;

(2)对应急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3)及时提供应急粮食或者节约经费开支,成绩显著的;

(4)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8.4.2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处理:

(1)不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和粮食应急指挥部的要求采取应急措施的;

(2)在粮食加工、销售中以次充好、掺杂使假、以不合格品代替合格品或者囤积居奇,哄抬物价、扰乱市场秩序的;

(3)拒不执行粮食应急指令,指定加工企业和销售网点不接受粮食加工和供应任务的,不按指定供应方式供应或擅自提价的;

(4)有特定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应急工作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

(5)粮食储备或经营企业的库存量未达到规定水平,影响应急使用的;

(6)不执行价格干预措施的;

(7)对粮食应急工作造成危害的其他行为。

9 附则


9.1 本预案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9.2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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