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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人民政府石油市场管理办公室关于开展成品油市场清理整顿的通告


【颁发部门】 吉林市人民政府石油市场管理办公室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为维护和规范成品油市场秩序,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确保农业生产、重点工程和国计民生重点行业用油质量,按照吉林省人民政府148号令《吉林省销售和使用车用乙醇汽油暂行规定》的规定和省工信厅《关于做好春季柴油供应工作的通知》精神,决定对全市成品油市场进行全面清理整顿,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从通告发布之日起,对全市行政区划内的各类经销成品油的调配中心、批发企业和加油站点等单位进行集中清理整顿。 二、调配中心和批发企业销售的成品油,必须符合国家标准,严禁掺杂使假、以次充好、低标高售。 三、严禁加油站从没有成品油批发资格的企业购进成品油;严禁私自调配、勾兑并出售乙醇、甲醇汽油;严禁出售普通汽油以及劣质油品;严禁成品油市场的价格混乱。 四、严禁无成品油零售(批发)经营批准证书的企业和个人经营成品油。 五、严禁社会加油站悬挂中石油中石化两大集团品牌标识的商标侵权行为。 对经营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成品油的调配中心、批发企业和加油站点等,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吉林省人民政府148号令《吉林省销售和使用车用乙醇汽油暂行规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对违法经营者触犯刑法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移交公安部门进行处理。

2009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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