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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吕梁市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及奖惩办法的通知


【颁发部门】 吕梁市政府

【发文字号】 吕政办发[2008]23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吕梁市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及奖惩办法的通知
(吕政办发〔2008〕2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各重点耗能企业:

《吕梁市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及奖惩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吕梁市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及奖惩办法

二○○八年三月三日

吕梁市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及奖惩办法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节约能源基本国策,切实加强节能工作,确保完成我市“十一五”节能目标,根据《国务院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国发〔2007〕36号)和《山西省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及奖惩办法》(晋政办发〔2007〕118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思路及基本原则

总体思路:按照目标明确、责任落实、措施到位、奖惩分明的要求,开展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和奖惩,强化政府和企业责任,确保实现我市“十一五”节能目标。

基本原则:1、定量考核与定性考核相结合,节能目标为约束性、否决性指标;

2、实行严格的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突出节能在政府工作中的重要地位;

3、表彰先进与督促后进相结合,对未完成节能目标的县(市、区)和企业采取严厉的制裁措施,发挥节能政策指挥棒作用。

二、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办法

(一)评价考核对象

1、评价对象

市人民政府相关组成部门及直属机构

2、考核对象

(1)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2)全市重点耗能企业

(二)市人民政府相关组成部门及直属机构评价办法

1、评价内容

(1)贯彻落实省、市人民政府有关节能工作部署的情况;

(2)淘汰落后产能配套退出机制,经济、行政综合配套政策的落实情况;

(3)淘汰高耗能高污染落后产能,促进节能降耗的产业、财政、税收、价格、金融、科技、标准、教育培训、统计等政策法规执行情况;

(4)部门节能规划、年度节能目标和工作计划的制订和落实情况。

2、评价时间和程序

各有关部门每年一月底前向市人民政府上报上年度节能工作总结,由市人民政府进行统一评价。

(三)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考核办法

1、考核内容

市人民政府与13个县(市、区)人民政府签订的节能目标责任书确定的节能指标和工作任务。考核指标分为二个部分:一是节能目标完成指标(50分),二是节能措施指标(50分)(考核计分方法见附件1)。

各县(市、区)万元地区生产总值能耗降低率为否决性指标,只要未达到年度计划目标值,即为未完成目标考核等次;节能措施为定性评价指标,根据指标的完成率或有关工作完成情况计分。

2、考核时间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每年年初对上一年度节能目标责任书完成情况进行自查,写出自查报告于1月底前报市节能领导组办公室(设在市经委)。市节能领导组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每年2-3月份组织相关部门及专家,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节能工作及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5月底前将考核报告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3、考核等次

以市统计局公布的地区能源消耗指标第四季度季报或年报作为考核的主要依据。考核结果分为四个等次:超额完成(95分及以上且节能指标超过年度计划目标值)、完成(75-94分且节能指标达到年度计划目标值)、基本完成(60-74分且否决性指标基本达到年度计划目标值)、未完成(60分以下或节能指标未达到年度计划目标值)。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次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在一个月内做出原因解释并提出改进措施,限期改进,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单位跟踪改进成效并重新进行考核。

(四)重点耗能企业考核办法

1、考核对象

全市44户重点耗能企业,其中6户国家千家企业和16户全省双百家企业参加全省考核

2、考核内容

以吕政发〔2007〕40号文件中所确定的“十一五”期间重点耗能企业节能降耗指标分解表确定的节能量为准,分年度的节能量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与企业签订的节能目标和工作任务为准。

重点企业考核指标分两类:节能目标完成指标(50分),节能措施指标(50分)(考核计分方法见附件2)。

否决性指标为节能量,只要未完成该指标,考核结果即为未完成等次;其他根据工作完成情况和指标的完成率计分。

3、考核时间和程序

重点耗能企业每年1月底前向市经委提交上年度节能目标完成情况的自查报告,同时按属地原则抄报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其中6户国家千家企业和16户省双百家企业同时上报省节能领导组办公室,考核数据以市统计局审定的各企业相关能源统计报表为依据。市节能领导组每年2-3月份组织相关部门及专家,对各企业节能工作及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每年3月份完成考核报告并上报市人民政府,对国家省22户企业的考核报告同时上报省节能领导组办公室。

4、考核等次

考核结果按百分制打分,分为四个等次:超额完成(95分以上且节能超过年度计划节能量)、完成(75-94分且否决性指标达到年度计划节能量)、基本完成(60-74分且否决性指标基本达到年度计划节能量)、未完成(60分以下或否决性指标未达到年度计划节能量)。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次的企业,应在一个月内做出原因解释并提交整改方案,限期改进。

(五)节能目标责任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

节能目标责任考核由市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市节能领导组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

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的考核由市节能领导组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具体组织实施。

对重点耗能企业的考核由市节能领导组办公室进行考核。

三、节能奖惩办法

(一)奖惩对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节能领导组成员单位及其他相关单位,市重点耗能企业及节能先进个人。

(二)奖惩办法

1、对市直单位节能工作的奖惩办法

经市人民政府考核综合评价好的部门,由市人民政府通报表扬。对于综合评价节能工作存在较大差距的部门,实行问责制,由市人民政府责令其限期改进。

2、对县(市、区)人民政府的奖惩办法

县(市、区)人民政府节能目标责任考核结果,由市人民政府审定后,提交市委组织部纳入《体现科学发展观要求的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试行办法》中执行,作为县级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和提拔重用的重要依据。

对节能目标责任制考核结果为超额完成的县(市、区)人民政府给予特别奖,设2-3个名额,分别奖励每个单位15万元,用于县(市、区)奖励节能有功人员,并加大对该县(市、区)节能项目资金支持力度。

对节能目标责任制考核结果为完成的县(市、区)人民政府给予优秀奖,设3-4个名额,分别奖励每个单位10万元,用于县(市、区)奖励节能有功人员,并加大对该县(市、区)节能项目资金支持力度。

对节能目标责任制考核结果基本完成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予以通报表扬。

对节能目标责任制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的县(市、区)人民政府,予以通报批评,并实行“一票否决”,领导干部不得参加年度评奖,不得授予荣誉称号等,并且在完成整改之前暂停核准和批准该县(市、区)除节能改造项目外所有新改扩迁建项目和新增工业用地。

3、对重点耗能企业的奖惩办法

考核结果为超额完成的企业,由市节能领导组办公室评选出5-10个节能突出贡献企业,给予特别奖。节能突出贡献企业从单位产品(产值)能耗连续2年保持全省领先水平,并在完成责任书规定的各项节能任务、节能指标的基础上,节能量超额完成2万吨标准煤以上条件的企业中选出。市人民政府向获奖企业颁发奖牌,市县两级政府加大对该企业节能项目的资金支持力度。

对考核结果为完成的企业,由市节能领导组办公室评选出10-15个节能先进企业,给予优秀奖。节能先进企业从单位产品(产值)能耗连续2年保持全市领先,超额完成节能任务指标且当年实现节能量在5000吨标准煤以上的企业中选出。市人民政府向获奖企业颁发奖牌,市县两级政府加大对该企业节能项目的资金支持力度。

对考核结果为基本完成的企业,予以通报表扬,给予鼓励。

对考核结果为未完成或节能量指标没有完成的企业,予以通报批评,同时除节能改造项目外,停止核准和批准所有新改扩迁建项目及新增工业用地,并责令限期整改;限期内未整改达标的,列入节能违法企业名单,相关部门对该企业实行停电、停水、停运、停批项目等制裁措施,并依法予以罚款、停产整顿、吊销证照、关闭等处罚。国有、国有控股企业领导班子成员不得享受年终奖励。属于市国资委监管的企业,纳入市属企业领导人员经营业绩考核之中,并实行“一票否决”,班子成员不得享受年终奖励,不得参与各种市级表彰。

4、对单项工作的奖励办法

设立淘汰落后产能先进县奖项,名额2-3个,授予全面完成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分别颁发牌匾并奖励5万元。

设立节能技术进步先进企业奖项,名额3-5个,授予节能技术改造或节能技术研发效果显著, 具有较强示范推广意义的企业。

设立节能基础工作先进奖,设先进县(市、区)2-3个、先进单位10个、先进企业7个共19-20个名额。节能基础工作先进县授予按规定建立节能工作和监察队伍机构、分解落实节能目标、建立节能专项资金、落实国家节能法律法规政策、完善相关制度的县(市、区)人民政府,颁发牌匾并奖励5万元;节能基础工作先进单位授予积极推进本系统、本单位节能工作,较好地履行节能工作相关职责,认真贯彻执行节能政策法规的市节能领导组成员单位及其他相关单位,颁发牌匾并奖励3万元;节能基础工作先进企业授予实行内部节能目标考评制度、设立能源管理工作机构、执行节能法规制度好的企业。

获得上述三个单项奖的县(市、区)和企业,必须是完成否决性指标,且节能目标责任制考核结果为基本完成以上等次的单位。

5、对节能先进个人的奖励办法

设立节能先进工作者奖项,每年评选75名左右,授予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县两级职能部门和企业中节能工作成绩突出的个人,授予荣誉称号,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设立节能技术进步先进个人,每年评选10-15名,授予在节能技术研发、新技术新工艺应用方面取得突出成绩,具备示范及推广意义,为实现本单位、本企业节能目标做出重大贡献的个人,授予荣誉称号并颁发奖金每人5000元。

6、补充规定

符合节能奖评选条件的县级人民政府、单位、企业和个人少于本办法规定的奖励名额时,可以部分或全部空缺。

节能奖励资金由市财政拨付。

(三)奖励程序

1、市节能奖评选工作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进行,市节能领导组负责具体组织。

2、具备评选条件的企业和个人,省营驻市企业和市属国有企业直接向市节能领导组办公室提出申报,其他企业奖励项目由属地县级人民政府推荐,节能先进工作者按隶属关系分别由县级人民政府和市直有关单位推荐。申报的企业和节能先进工作者提交吕梁市节能奖申报表,申报的企业和节能技术改造先进个人要同时提交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等有关材料。各推荐单位将推荐材料报市节能领导组办公室。推荐单位对推荐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县级政府、节能先进单位候选名单由市节能领导组办公室按节能目标责任评价和考核结果遴选提出。

3、市节能领导组办公室负责对推荐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奖项候选名单报市节能领导组审定。审定后的奖项候选名单在市级新闻媒体上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

4、严格评选纪律,对参评单位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取消其参加评奖的资格;已经获奖的,撤销已获奖项,5年内不得再次参加评选。推荐单位参与骗取节能奖励的,市人民政府给予通报批评;评审工作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本办法由市节能领导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1、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节能目标评价考核计分表

2、重点耗能企业节能目标评价考核计分表

附件1: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节能目标评价考核计分表



附件2:
重点耗能企业节能目标评价考核计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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