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推进商业特许经营备案工作的通知
(浙经贸商发展〔2008〕125号)
各市经贸委(贸易局),省属有关企业,省连锁经营协会:
为认真贯彻落实《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7年第485号,以下简称《条例》)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7年第15号,以下简称《办法》)等有关法规规章,切实规范我省商业特许经营市场。经研究,将在全省范围内推进商业特许经营备案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快推进特许经营企业的备案工作。按照《条例》规定,凡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自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到省级以上商贸主管部门备案;2007年5月1日之前开展特许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在2008年5月1日前完成备案工作(备案程序见附件)。各市要认真领会《条例》和《办法》的有关精神,督促辖区内各商业特许经营企业按规定进行备案,保障我省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的有序进行。
二、加强商业特许经营市场监管。按照《条例》规定,省经贸委和设区市的商贸流通主管部门,要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特许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2008年5月1日以后,各地要对本辖区内未按照《条例》和《办法》规定进行备案的商业特许经营企业,开展一次专项整治,依法进行处罚和公告。
三、认真做好法规的宣传工作。商业特许经营是一种新型的经营方式,相关的法规规章也刚刚出台,社会各界对此了解不多,需要加大宣传力度。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通过有关媒体、互联网络和相关的工作会议进行宣传,促使特许经营企业依法经营,确保我省特许经营市场快速有序发展。
四、充分发挥省连锁经营协会的中介服务作用。省连锁经营协会是我省包括特许经营在内的连锁经营企业的行业协会,要充分发挥协会在行业自律、自我发展和自我服务中的作用。特别是在特许经营备案工作中,省连锁协会要积极为我省特许经营企业提供咨询和代理备案等服务,为我省特许经营市场发展作出应有的贡献。
附件:浙江省商业特许经营特许人备案操作规程(试行)
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八年三月三日
二○○八年三月三日
附件:
浙江省商业特许经营特许人备案操作规程(试行)
根据国务院《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商务部《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要求,我省将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商业特许经营特许人备案工作。现将《浙江省商业特许经营特许人备案操作规程》(试行)公布如下:
一、备案对象
在浙江省内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的特许人。
二、备案机关
在浙江省范围内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向省经贸委备案;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向商务部备案(备案流程详见商务部网站)。
符合《条例》规定的特许人,应通过商务部商业特许经营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进行备案(网址为http://txjy.syggs.mofcom.gov.cn)。
三、备案流程
(一)索取登录号
在浙江省范围内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特许人,应当向省经贸委索取登录号,获取登录号的步骤如下:
第一步,可以选择以下方式之一向省经贸委提交符合《条例》规定的证明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合法身份的书面材料:
1.企业法人领取:
(1)企业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企业的负责人)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副本和年检证明)、复印件及其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如果无法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应该持有经颁发执照的工商行政主管机关或设区市级以上商贸流通主管机关、省级以上连锁协会在营业执照复印件上加盖公章的证明文件原件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原件(如公证书等);
(2)与特许经营相关的商标权、专利权、及其它经营资源(如注册商标、专利、其他经营资源已由相关部门受理中的,需提交受理通知书;如注册商标、专利、其他经营资源是他人授权使用的,需提交许可使用授权书)的注册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经批准方可开展特许经营的产品(汽车、书报杂志、药品、农药、农膜、原油、成品油、化肥、音像制品、粮食、植物油、食糖、烟草、棉花等)和服务,须提交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4)特许人的名称,联系人,联系人的职务、电话、传真、地址、邮政编码、电子邮件地址;
(5)见特别说明。
2.企业委托受托人领取:
(1)企业委托受托人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副本和年检证明)和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和复印件、企业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企业的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及受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如果无法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应该持有经颁发执照的工商行政主管机关或设区市级以上商贸流通主管机关、省级以上连锁协会在营业执照复印件上加盖公章的证明文件原件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原件(如公证书等);
(2)与特许经营相关的商标权、专利权及其它经营资源(如注册商标、专利、其他经营资源已由相关部门受理中的,需提交受理通知书;如注册商标、专利、其他经营资源是他人授权使用的,需提交许可使用授权书)的注册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经批准方可开展特许经营的产品(汽车、书报杂志、药品、农药、农膜、原油、成品油、化肥、音像制品、粮食、植物油、食糖、烟草、棉花等)和服务,须提交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4)特许人的名称,联系人,联系人的职务、电话、传真、地址、邮政编码、电子邮件地址;
(5)见特别说明。
3.委托服务机构(省连锁协会或法律服务机构)领取
(1)服务机构应持该企业的授权委托书、服务机构核验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副本和年检证明) 及企业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企业的负责人)身份属实的证明文件原件、复印件,委托服务机构资质证书及其指定的承办人的法定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2)与特许经营相关的商标权、专利权及其它经营资源(如注册商标、专利、其他经营资源已由相关部门受理中的,需提交受理通知书;如注册商标、专利、其他经营资源是他人授权使用的,需提交许可使用授权书)的注册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经批准方可开展特许经营的产品(汽车、书报杂志、药品、农药、农膜、原油、成品油、化肥、音像制品、粮食、植物油、食糖、烟草、棉花等)和服务,须提交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4)特许人的名称,联系人,联系人的职务、电话、传真、地址、邮政编码、电子邮件地址;
(5)见特别说明。
特别说明:
(1)在上述三种方式中,如果是2007年5月1日前从事特许经营的企业需提交首次订立的特许经营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2)在上述三种方式中,如果是2007年5月1日后从事特许经营的企业还需要提交由设区市商贸流通主管部门开具的符合《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证明文件的原件和复印件;直营店位于境外的,特许人应当提供直营店营业证明(含中文翻译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上述证明材料如果在国外形成则需要经当地公证机构公证和中国驻当地使馆认证。
上述所有证明材料可直接送至备案机关,或者通过邮寄的方式送达。
第二步,由省经贸委对特许人提交的上述材料予以审核。
第三步,通过审核的即向特许人发放登录号及密码;对于有异议的退回材料提交人重新提交。
第四步,特许人按登录号和密码登录管理系统,提交备案材料。
(二)提交备案材料
申请备案的特许人应当通过管理系统向省经贸委提交以下材料:
(1)商业特许经营基本情况。
(2)浙江省境内全部被特许人的店铺分布情况。
(3)特许人的市场计划书。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其他主体资格证明的复印件。
(5)与特许经营活动相关的商标权、专利权及其它经营资源的注册证书复印件。
(6)由设区市级商贸流通主管部门开具的符合《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证明文件;直营店位于境外的,特许人应当提供直营店营业证明(含中文翻译件),并经当地公证机构公证和中国驻当地使领馆认证。
在2007年5月1日前已经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特许人不适用于上款的规定,但应当提交特许人与浙江省境内被特许人订立的第一份特许经营合同。
(7)特许经营合同样本。
(8)特许经营操作手册的目录(须注明每一章节的页数和手册的总页数,对于在特许系统内部网络上提供此类手册的,须提供估计的打印页数)。
(9)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经批准方可开展特许经营的产品和服务,须提交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10)经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特许人承诺。
上述第(1)至(3)项材料直接在网上填报,第(4)至(10)项应当在网上提交便携文件格式(pdf)的电子版材料。
注:有关文件表格及证明材料模板等可在管理系统中下载。
(三)备案公告
省经贸委在收到特许人提交的符合规定的文件、资料之日起10日内予以备案,并在商务部网站予以公告。
特许人提交的文件、资料不完备的,省经贸委可以要求其在7日内补充提交文件、资料。省经贸委在特许人材料补充齐全之日起10日内予以备案。
注:管理系统企业端的具体使用说明可参照商务部网站《〈商业特许经营信息管理系统〉企业端使用手册》。
四、特许人备案时间要求
特许人应当在与浙江省境内的被特许人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的15日内向省经贸委申请备案。在2007年5月1日前已经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特许人,应当自《条例》施行之日起1年内,依照本规程的规定向省经贸委申请备案。
地 址:杭州市体育场路479号 浙江省经贸委商发处
联系人:卢成南 电话(传真):0571-870562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