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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发改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规范五年制大专班收费管理的通知


【颁发部门】 海南省发改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

【发文字号】 琼发改收费[2008]298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海南省发改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规范五年制大专班收费管理的通知
(2008年3月17日 琼发改收费[2008]298号)


有关高等学校,各市县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洋浦经济发展局、财政局、社会发展局:
为加强从初中毕业生中招收五年制大专生收费管理,规范学校收费行为,根据省发展计划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琼计价管[2002]832号文件规定,现就有关收费问题重新明确如下:

一、学费
有关高校经批准从初中毕业生中招收的五年制大专班学生,分段收费。前三年按中师、中专学校学费标准执行(其中国有民办高校按照现行学费标准执行),后两年(即第四年起)按普通高校的对应专业学费标准执行。

二、住宿费
住宿费按照学生所入住的学生宿舍类别相应的住宿费标准执行。

三、前三年按学期收费,后两年按学年收费。

四、各高校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教育部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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