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通知
(新政办[2008]3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人民防空是国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保障,在国家安全和发展战略中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根据人民防空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中发〔2001〕9号)、济南军区山东省人民政府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防空改革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2006〕3号文件精神,为加强结合地面建筑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工作,促进防空地下室建设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现就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的民用建筑,应当同步建设防空地下室。对按规定应当配套建设防空地下室的,应当坚持防空地下室与地面建筑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
二、按照规定应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确因下列条件限制不能同步配套建设的,建设单位应当向人防主管部门申请易地建设,经人防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修建,但应当按照应建防空地下室的建筑面积和规定的易地建设费标准交纳建设费用,由人防主管部门统一就近安排易地修建:
(一)采用桩基且桩基承台顶面埋置深度小于三米(或者不足规定的地下室空间净高)的;
(二)按规定指标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只占地面建筑面积首层的局部,结构和基础处理困难,且经济很不合理的;
(三)建在流砂、暗河、基岩埋深很浅等地段的项目,因地质条件不适于修建的;
(四)因建设地段房屋或地下管道设施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
三、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由各级人防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取。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批准不建、少建防空地下室或违反国家规定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易地建设费的收费,必须严格执行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标准,并按照本市非税收入有关规定收取,收取的易地建设费纳入预算资金管理,全额缴入财政专户,专项用于安排易地建设人防工程。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以下新建民用建筑项目可予以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一)享受政府优惠政策建设的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等居民住房,减半收取;
(二)新建幼儿园、学校教学楼、养老院及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务设施等民用建筑,减半收取;
(三)临时民用建筑和不增加面积的危房翻新改造商品住宅项目,予以免收;
(四)因遭受水灾、火灾或其他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损坏后按原面积修复的民用建筑,予以免收。
五、符合前条规定条件的建设单位,申请减免人防易地建设费的,应当向人防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人防主管部门按照国家、省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同意减免的,办理减免批准手续。
六、结合民用建筑修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应当严格执行城市应建防空地下室民用建筑计划和项目报建联审程序。未经人防主管部门审核批准,且建设单位不能够提供已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凭证或者没有人防主管部门批准的减免证明的,规划主管部门不得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公安消防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消防许可手续,建设单位不得组织开工。
七、新建民用建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没有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由人防主管部门责令当事人限期修建或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同时,依照人民防空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对拒不缴纳的,由做出处罚决定的人防主管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八、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八年三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