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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二手车交易市场实行一站式服务的通知


【颁发部门】 桂林市政府

【发文字号】 市政办[2008]19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对二手车交易市场实行一站式服务的通知
(市政办〔2008〕19号)


市公安局、市商务局、市工商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各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我市二手车交易市场的监督管理,规范二手车交易市场的经营行为,完善市场的服务体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关于促进二手车交易市场发展的若干意见》,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对我市二手车交易市场实行“一站式”服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由市公安、工商、国税、地税等部门各抽调相关人员组成二手车交易市场监督服务流动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进驻中汽、东成、真龙二手车交易市场(以下简称市场),实行流动服务。组织、协调工作由市商务局负责牵头。

二、工作站在中汽、东成、真龙二手车交易市场服务工作的时间各为2个工作日。具体安排由工作站与各市场商定。

三、工作站工作人员代表本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履行有关监督管理和服务的职责。

(一)商务部门代表市政府组织、协调工作站的工作,并负责对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依法进行相关备案登记,及时掌握二手车交易量、交易额等流通信息,按规定上报有关部门。同时对二手车交易市场和经营主体的经营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违规经营行为,及时向公安、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进行通报,

(二)工商部门负责检查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资格,建立市场信用管理体系,监督市场经营者履行各项职责,督促二手车经营主体守法经营,受理消费者投诉,调解和处理交易纠纷,依法查处市场内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三)公安部门负责审核交易车辆手续,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登记办法》的规定,对二手车进行过户登记,依法处理被盗抢的车辆。

(四)税务部门加强对“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和“服务、娱乐业发票”的管理和税收管理,依法查处违反发票管理规定和税收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

四、各职能部门涉及二手车交易市场监督管理的相关业务一律通过工作站办理,工作站以外的场所不再受理二手车过户等相关业务。

五、市场应具备集交易、过户、税务于一体的一站式服务办证大厅及客户休息厅以及供一站式服务的设备。

六、市场必须严格按规定使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和“服务、娱乐业发票”,严禁在市场外开票或者通过市场外设点、设置分支机构等形式变相市场外开票,违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七、本通知下发后,由市扶持和促进二手车交易市场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公安、商务、工商、国税、地税等部门根据通知精神制定工作站工作制度,各有关部门组成的工作站应于2008年四月底前进驻市场开展工作。

二○○八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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