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邦网—法律法规查看

中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卫市节能降耗考核及奖惩办法的通知


【颁发部门】 中卫市政府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县人民政府,城区工作办公室,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中卫市节能降耗考核及奖惩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八年三月十七日

中卫市节能降耗考核及奖惩办法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宁夏回族自治区节能降耗考核及奖惩(暂行)办法》,进一步建立健全我市节能降耗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和奖惩制度,强化政府和企业责任,确保“十一五”末完成万元产值综合能耗下降20%的节能降耗任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目标明确、责任落实、措施到位、奖惩分明、一级抓一级、一级考核一级的要求,坚持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和“科学、客观、真实、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开展节能降耗综合评估考核工作,并接受社会各方面的监督。

第三条 市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市节能降耗考核及奖惩的组织、协调工作,按照本办法开展节能降耗的评价、评估和考核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考核的对象是中宁县、海原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年耗标准煤在5000吨以上的重点用能企业。

第五条 考核内容主要包括节能降耗目标完成情况和落实节能降耗措施情况。

第六条 考核采用量化方法,相应设置节能降耗目标完成指标和节能降耗措施落实指标,按照节能降耗目标责任评价考核计分办法打分,满分为100分(计分办法见附表1、2)。
节能降耗目标完成指标为定量考核指标,以两县政府依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下达“十一五”期间各地区单位生产总值能源消耗降低指标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制定的本地区年度节能降耗目标、各重点用能企业签订节能目标责任书确定的年度节能降耗目标为基准,分别根据市统计局核定的地区能耗指标和节能主管部门认可的企业节能指标,计算目标完成率进行评分,满分为40分,超额完成指标的适当加分。
节能降耗措施落实指标为定性考核指标,是对各地区、各重点用能企业落实节能措施情况进行评分,满分为60分。

第七条 考核结果分为四个等级,95分以上为超额完成,81分一94分为完成,60分一80分为基本完成,60分以下为未完成。未完成节能降耗目标的,均为未完成等级。

第八条 各县年度节能降耗目标以《通知》规定的分年度目标为准,年耗标煤5000吨以上重点用能企业节能降耗目标以市人民政府下达的年度目标为准。上年度未完成的节能降耗目标,要摊加到下一年度。

第九条 每年2月20日前,由中宁县、海原县将节能降耗目标上报市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当年3月20日前,向市人民政府报送上年度本地区节能降耗工作进展情况和目标完成情况自查报告,同时抄送市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经委)和市发改委。

第十条 对两县节能降耗目标责任的评价考核,由市节能减排领导小组委托评价考核工作组组织实施。评价考核工作组由市经委会同市发改委、监察局、人事局、财政局、质监局、统计局等部门组成,通过现场核查和重点抽查等方式,对中宁县、海原县及城区节能降耗工作及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价考核,形成综合评价考核报告,经领导小组审核后,于每年5月10日前报市人民政府。对各县节能降耗目标责任的评价考核结果,经市人民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告。

第十一条 对各重点用能企业的节能降耗目标责任评价考核,由市经委负责组织实施。各重点用能企业在当年1月底前向市经委提交上年度节能降耗工作进展情况和目标完成情况自查报告。市经委组织相关部门和有关技术人员组成评估组,对企业节能降耗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估核查,形成综合评价报告,于当年3月底前报市人民政府。重点用能企业节能情况评价考核结果经领导小组审定后,由市经委向社会公告。

第十二条 节能降耗目标责任评价考核结果经市人民政府审定后,作为对各县、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实行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

第十三条 对考核等级为完成和超额完成的各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予以通报表彰,并加大对该县节能项目的资金支持力度。

第十四条 对考核等级为未完成的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领导干部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等,并暂停对该地区新建高耗能项目的备案;评价考核结果公告后一个月内,未完成等级的各县向市人民政府做出书面报告,提出限期整改工作措施,并抄送市经委;该县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向市人民政府做出书面检查。整改不到位的,由监察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该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节能先进单位奖,由中宁县、海原县、市直有关部门和直属机构推荐候选单位报市经委,由市经委组织以有关专家为主的评估组进行核查,经领导小组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对获得市节能先进单位奖的单位,市人民政府奖励2万元,奖励资金用于开展节能降耗工作。

第十六条 重点用能企业节能降耗目标责任评价考核结果经领导小组审定后,对评价考核结果为完成和超额完成等级的企业,市人民政府予以通报表扬,并对年度排名前10位的企业给予奖励,其中:一等奖2名,各奖励20万元;二等奖3名,各奖励10万元;三等奖5名,各奖励5万元。奖励资金专项用于企业开展节能降耗工作。

第十七条 对评价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级的企业,市人民政府予以通报批评,并取消扶持资金、铁路运输等优惠政策支持。该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等,对其新建高耗能投资项目和新增工业用地从严控制。评价考核结果公告后1个月内,未完成等级的企业提出整改措施报领导小组,限期整改。

第十八条 中宁县、海原县、各重点用能企业要确保上报的节能降耗工作进展情况和目标完成情况的真实性。对瞒报、谎报情况的地区和企业,市人民政府予以通报批评,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于已经获得奖励的,收回奖励资金,并向社会通报。

第十九条 节能降耗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把关不严或弄虚作假的,市人民政府予以通报批评。工作人员在评估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责任人员相应处分。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经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1:
县级人民政府节能降耗目标责任评价考核计分表


注:1、年度计划节能目标以市上分配的各县年度目标为准;上年度未完成的节能目标,须分摊到以后年度。
2、2010年的节能目标以《通知》中的目标为准。

附表2:
中卫市年耗标煤5000吨以上重点用能企业节能降耗目标计分办法





相关阅读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