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国发〔2008〕3号文件的通知
(内政发〔2008〕14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现将《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统一思想,提高对节约集约用地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
切实保护耕地,大力促进节约集约用地,走出一条建设占地少、利用效率高的符合我国国情的土地利用新路子,是关系民族生存根基和国家长远利益的大计,是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要求,是我国必须长期坚持的一条根本方针。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节约集约用地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增强节约集约用地的责任感,严格土地管理制度,切实保护耕地,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把节约集约用地的要求和责任落到实处。
二、严格规划计划管理,加强用地宏观调控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严禁擅自突破或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和土地用途。各类规划要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所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安排,年度用地安排必须控制在土地利用计划之内。对于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没有年度用地计划指标的各类建设项目,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予办理相关用地手续。
要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在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阶段,依法对建设项目涉及的土地利用事项进行审查,统一预审内容,规范预审材料,明确预审权限,切实提高预审效率和质量。对违反规划和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供地政策的用地项目,坚决不予通过用地预审,切实发挥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作用。鼓励建设项目使用未利用土地和废弃地。
三、推进土地市场建设,不断优化资源配置
(一)扩大土地有偿使用范围。严格控制划拨供地范围,界定好国家重点扶持的基础设施项目和以盈利为目的的经营性基础设施项目的界限。对国家机关办公、基础设施和各类社会事业用地要积极探索实行有偿使用,对其中的以盈利为目的经营性用地要先行实行有偿使用。要进一步加强划拨用地管理,对于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水利、交通等大型基础设施项目用地,要严格按照用地标准核定用地面积;需要分期建设的,要根据近期建设实际需要提供土地。
(二)深入落实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各地区要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文件精神,尽快制定符合本地区实际的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具体规定。工业建设项目用地一律按照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供应,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违反规定干预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必须严格按照《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的要求,实施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出让价格不得低于国家公布的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严禁以各种形式规避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
(三)加强土地储备工作。各地区要进一步完善土地储备制度,以旧城改造待开发的土地、企业退出的土地、闲置土地和其他低效利用土地为重点,合理确定储备规模和储备方式,进一步扩大储备量。收储土地的前期开发必须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开发者。依法取得的土地,由土地储备机构进行前期开发、储存,由有权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统一组织出让。
四、积极挖潜,盘活存量土地
(一)加强对土地开发利用情况的监督管理。以有偿使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由有权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并向建设单位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由有权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向建设单位颁发《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和《建设用地批准书》。土地使用者应按照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的规定实施项目建设,违反上述规定的,土地使用者承担违约责任。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生效或建设用地批准书颁发之日起土地闲置满1年不满2年的,按出让或划拨土地价款20%征收土地闲置费。对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已闲置2年(含2年)以上的土地,依法予以收回,统一纳入政府土地储备库,重新进行市场化配置。
各地区要按照自治区关于加大闲置土地处置力度的有关要求,切实做好闲置土地的清理处置工作。各盟市要在2008年4月底前完成闲置土地的清理工作,5月底前,将本地区闲置土地清理和查处情况报送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由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汇总后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依法进行建设用地置换工作。各地区要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建设用地置换办法》,将一些位置分散、难以利用的闲置、低效建设用地进行整合,盘活利用。各地区进行土地置换时,要依法保护土地权益人的利益。土地置换应主要在建设用地之间进行,涉及农牧民集体所有土地的要办理征地审批手续。
五、加强供地管理,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一)凡列入《禁止供地项目目录》的建设项目,在禁止期限内,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得受理其建设项目用地报件。凡列入《限制供地项目目录》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据规定条件,决定是否供地。属于以土壤为生产原料或大量损耗土地资源、低于规定地价出让土地和法律法规限制的其他项目,由自治区国土资源厅采取有效措施,对其供地进行严格的监督管理和指导。
(二)严格执行《内蒙古自治区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与相关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从严控制供地。不符合《内蒙古自治区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要求的工业项目,不予供地或对项目用地面积予以核减。对因工艺流程、生产安全、环境保护等有特殊要求确需突破《内蒙古自治区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的,在申请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用地报批时应提供有关论证材料,确属合理的,方可通过预审或批准用地,并将项目用地的批准文件、土地使用合同等供地法律文书报送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备案。
(三)进一步建立健全土地市场动态监测制度。2008年6月底前,旗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全部开通土地市场动态监测系统,各盟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督促检查工作,保证数据准确、全面、安全。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按照土地市场动态监测的要求,及时发布、上传信息,开展市场分析等相关工作,加强对土地市场的管理和调控。
二○○八年三月十七日
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