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物价局、天津市物价局关于天津市教师资格考试费标准的复函
(津价费〔2008〕55号)
市教委:
你委《关于核定天津市教师资格考试费收费标准的函》(津教委财[2008]12号)收悉。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设立教师资格考试收费项目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6]34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教师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2221号)规定,经研究,现将我市教师资格考试费收费标准有关规定函复如下:
一、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对参加教师资格考试的人员收取的教师资格考试费标准为:每生每科30元。
二、教师资格考试科目共设3科,分别为:教育学、心理学和教学能力(含专业知识)。收费工作分两个阶段进行,教育学、心理学考试合格后方可进行教学能力考试收费。收取考试费后不得再向考生收取面试费、试讲费、证书费等其他收费。
三、教师资格考试费为行政事业性收费,收费收入全部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收费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四、各收费单位要严格按照上述规定收费,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并认真执行收费公示制度,自觉接受物价、财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接此文件后,请通知市教师教育发展服务中心和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到相关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手续。
六、上述规定自2008年3月20日起执行。
天 津 市 物 价 局
天 津 市 财 政 局
二○○八年三月十七日
天 津 市 财 政 局
二○○八年三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