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物价局关于驾驶证数码照相服务收费的批复
(湘价函〔2008〕32号)
湖南时韵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省三本实业有限公司:
你们关于申请续办驾驶员数码照相统一收费的报告收悉。鉴于你们执行我局湘价函[2005]153号文件无不良反映,经研究,同意你们继续收取驾驶证数码照相费。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驾驶证数码照相应提供包含姓名、身份证号码、驾培学校名称的相片五张,收费标准每证25元。
二、机动车行驶证数码照相费用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机动车行驶证工本费中列支,不得另行向车主收费,也不应转嫁由驾驶员负担。
三、驾驶证数码照相服务应坚持“照相自愿、服务有偿”原则,禁止强制服务收费。数码照相服务应严格执行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统一标准,凡不符合省定质量要求的不得按本批复规定的标准收费;不能在一小时内提供合格相片的,应减半收费。
四、接此批复后,你们应及时到我局办理服务价格登记证手续,实行亮证收费,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和价格部门检查。
五、本批复自2008年4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两年。
湖南省物价局
二○○八年三月十七日
二○○八年三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