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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通知


【颁发部门】 兰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兰政办发[2008]42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通知
(兰政办发[2008]4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了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以下简称《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意见》》精神,落实国家和省上的各项扶持政策,促进我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快速健康发展,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快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重要意义
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的必由之路。近年来,我市农民专业合作社不断发展,在农业生产、加工、仓储、销售等方面开展自我服务,开拓市场,增加了成员收入,在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推动农业产业化经营中发挥了积极作用。实践证明,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党和政府指导农业和农村工作的重要渠道。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利于进一步丰富和完善农村经营体制,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提高农民进入市场和农业的组织化程度;有利于进一步挖掘农业内部增收潜力,推动农业结构调整,增强农产品市场竞争能力,促进农民增收;有利于进一步提升农民素质,培养新型农民,推进基层民主管理,构建农村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重要意义,进一步统一思想,不断增强对这项工作的主动性和责任感,加大扶持力度,全面提升我市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水平。要全面认真贯彻《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不断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进一步强化功能、提高运行质量,着力建设产权清晰、机制灵活、运行规范、管理民主、服务全面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切实发挥其联结农民进入市场的作用,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农村经济发展。

二、明确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国家及省、市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各项扶持政策,以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和增加农民收入为目标,以优势特色产业发展为依托,遵循先发展后规范的原则,大力营造发展的良好环境,引导完善运行机制,增强其自身活力和服务功能,不断提高农民参与市场竞争的能力,推动全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快速发展。
(二)基本原则
1.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办社基础。家庭承包经营是我国农村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必须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关系,必须充分尊重农户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依法维护农民家庭和个人的财产权。
2.以农民为主体。坚持“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办社方针,以农民为合作社的真正主人,充分尊重农民的主体地位。
3.以增加农民收入为根本目的。始终把增加农民收入作为兴办合作社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对内为成员提供无偿或低偿的产前、产中、产后系列化服务,不以盈利为目的。对外追求最大经济效益,参与市场竞争,壮大自身实力。
4.坚持自愿和民主。坚持“入社自愿、退社自由”,不搞行政包办和强迫命令。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在组织内部地位平等,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确保合作社成员能够有效表达自己的意愿。
5.因地制宜,多样发展。立足当地主导产业,根据农民的意愿和市场动态,引导开展多领域、多形式、多层次、跨地域地合作,不搞形式主义和“一刀切”。
6.注重示范引导。坚持政府的正确引导和政策扶持,通过落实政策、措施和试点示范,增强合作社的吸引力和凝聚力,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快速发展。

三、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主要政策措施
(一)加大资金扶持力度。各级政府要积极制定扶持政策,加大资金扶持力度。各级财政、发改、农业、林业、水利、农机、土地、扶贫、商务、科技等部门要积极安排农民专业合作社专项扶持资金,逐年增加,并在安排农业项目时,适当向农民专业合作社倾斜。对一些规模较大、跨区域联合、带动农户作用强、农民增收效果显著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各级政府要采取以奖代助的方式给予扶持。市上今后每年将安排一定数量的资金,用于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息、技术、培训、质量标准与认证、市场营销、基地建设等服务工作。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标准化生产基地、兴办仓储设施和加工企业、购置农产品运销设备,财政可适当给予贴息。
(二)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各级税务部门要认真落实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税收优惠政策。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社员生产和初加工的农产品视同农户自产自销,免征增值税,允许开具普通发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农民专业合作社购入免税农产品可凭取得的普通发票按票面金额的13%予以抵扣。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为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提供技术服务和劳务所得的收入,免征所得税;对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经营家禽、畜牧、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项目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三)提供信贷支持。各级农村信用社、农业银行等金融机构要把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农业信贷的重点,解决其生产性、季节性和临时性的资金需要,对用于种植业、养殖业等生产领域的贷款利率可适当给予少浮或下浮。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通过自有资产抵押或成员联保等形式办理贷款。农业担保公司也要积极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担保,支持其发展。
(四)做好人才保障。鼓励各级各类科研人员和农技推广人员到农民专业合作社任职、兼职或担任技术顾问,保留原身份、职级待遇,并允许按贡献大小从农民专业合作社取得相应报酬。对到农民专业合作社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各级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机构要为其提供人事档案保管、办理集体户口、党团组织关系挂靠、代缴社会保险等服务,经农业、人事部门认定,其工作年限可连续计算工龄。
(五)简化工商登记程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本着程序规范,简便易行的原则,做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登记注册工作。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格式,能够当场登记的,应予当场登记;不能当场登记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向审查合格的合作社颁发营业执照。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暂时无法登记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申请人,要耐心解释,争取群众的理解和支持。办理登记、年检不得收取任何费用。登记后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到农业部门备案,以便加强业务管理和兑现有关政策。
(六)落实用地等相关优惠政策。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经营用地,要在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依法优先安排用地指标。农民专业合作社创办养殖小区和从事农产品收购、初加工要临时用地的,可依法申请使用集体农用地和原有的建设用地。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种植、养殖生产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电价标准。农民专业合作社运输的鲜活农产品,农牧、交通、公安等部门要执行鲜活农产品“绿色通道”有关规定,并优先办理相关手续。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无公害农产品,在进行农产品注册及质量认证、实施名牌战略和农业标准化生产过程中,享受和龙头企业一样的优惠和奖励政策。农民专业合作社享受全市民营企业的各种优惠政策。
(七)支持参与农业项目建设。各级有关部门的农业产业化、扶贫开发、农田基本建设、农业科技入户工程、农技推广、农业标准化、农村信息网络、农业综合开发等建设项目,要向农民专业合作社倾斜,可以委托和安排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施,探索通过合作社落实项目资金和农业扶持资金的新途径。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摊派和集资,不得违法收费,不得违法干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内部事务,不得侵占、平调其财产。

四、切实加强对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工作的领导
(一)强化领导。各级党委、政府要牢固树立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就是扶持农民的意识,切实加强领导,将其作为解决“三农”问题的一项战略性措施来抓。各县区要制定政策措施,加大扶持力度,做好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指导、扶持和服务工作。要成立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领导小组,定期召开会议,督促落实各项扶持政策,研究解决发展中遇到的各种问题,形成支持和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合力,促使本县区农民专业合作社又好又快发展。
(二)明确职责,加强管理监督。各级农业部门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业务指导部门,要牵头抓好指导和管理工作。各级财政、发改、扶贫、人事、工商、地税、质检等部门要各司其职,积极配合,齐心协力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
(三)广泛宣传,大力开展培训。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采取有效形式,加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宣传力度,为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要对管理部门业务骨干进行有计划、有步骤地培训,建立一支懂理论、会干事、有责任心的专业辅导员队伍。要加强对合作社管理人员经营管理、财务会计、市场营销等业务知识的培训,提高业务素质和办社能力。
(四)积极抓点示范。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鼓励和引导有能力的组织和个人,紧紧围绕主导产业、区域性优势产业和地方性特色产品,组建农民专业合作社。要积极推进股份合作制,开展劳动、资本、技术和销售等方面的合作,形成多元主体竞相参与的格局。要选择一批产业特色明显、运行机制和服务内容比较规范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抓点示范工作,引导更多的主体创办和领办合作社,引导更多的农户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辐射带动全市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规范发展。
(五) 构建服务平台,创造良好发展环境。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制订章程和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利润分配、经营状况统计等相关制度,使其规范运作。要主动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公共政策咨询、市场供求信息、价格信息、科技信息等方面的服务,创造条件搭建公共信息服务和网络营销平台,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产品进入国内外市场牵线搭桥。

二○○八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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