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邦网—法律法规查看

青岛市政府国资委关于开展境外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的通知


【颁发部门】 青岛市人民政府国资委

【发文字号】 青国资产权[2008]12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青岛市政府国资委关于开展境外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的通知
(青国资产权〔2008〕12号)


市直各有关部门,各监管企业,各区(市)国资监管机构:
根据《青岛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境外资产管理暂行办法》(青国资委[2006]164号)、《青岛市境外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青国资委[2007]123号)等有关规定,为规范我市境外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切实维护境外国有资产的合法权益,全面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和依法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现将开展我市境外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以下简称境外企业产权登记)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境外企业产权登记的范围
凡占有、使用国有资产,并已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国家或地区(包括港澳台地区)登记、注册的我市企业(以下简称境外企业)都要办理境外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以下简称境外产权登记)。登记范围包括:
(一)我市国有单位(包括国有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下同)直接投资设立或依法取得的境外企业;
(二)我市国有单位所属全资、控股企业直接投资设立或依法取得的境外企业;
(三)境外企业再投资设立的控股子企业纳入境外产权登记范围。

二、境外企业产权登记的组织领导
(一)市政府国资委作为企业国有产权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统一制定全市企业国有产权登记的政策并组织实施。市政府国资委授权青岛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产权登记承办机构”)承办本市产权登记工作的具体业务,制定相关业务操作规程并实施。
(二)各区(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做好所辖区(市)属企业的境外产权登记实施工作,立档、保存产权登记的档案资料,并按规定及时将有关登记信息汇总上报产权登记承办机构。
(三)市直各部门、各监管企业(以下简称“市直单位”)应确定专人,根据市政府国资委统一部署要求,做好所属境外企业国有产权登记的具体落实工作。

三、境外企业产权登记的工作内容
(一)境外企业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
已取得境外法人资格的企业,应当通过所出资市直单位申办境外产权登记,申请取得企业法人资格的境外企业应当于设立前30日内到国资监管机构办理新设境外企业核准或备案手续。在境外注册登记后60日内,通过所出资市直单位申办境外产权登记。
(二)境外企业国产权登记工作程序
1.填报登记资料。境外企业按规定填写产权登记表,准备齐全应当提交的文件资料。
2.登记资料初审。境外企业在填写完整登记资料后,市直单位应对所属境外企业填报的登记资料进行初步审查,在审查无误的基础上,汇总上报产权登记承办机构。
3.审核发证(表)。产权登记承办机构对提报资料进行审核,对符合规定的企业资料,逐户录入境外登记系统,建立产权登记档案库,颁发产权登记证(表)。
(三)规范产权登记行为
1.境外企业应按规定办理国有资产的占有产权登记,在发生产权变动时,及时办理变动产权登记或注销产权登记手续,并按规定接受产权年度检查。
2.境外企业产权登记证(表)是境外企业对外投资、资产划转、资产评估、改组改制、国有产权转让等审批(或备案)事项的必备文件之一,从2008年7月1日起,办理上述审批(或备案)事项均应提交产权登记证(表)。

四、工作安排
(一)准备阶段(3月-4月)
开发境外企业产权登记信息系统,印制齐备登记表格,部署和落实境外企业登记工作的具体任务。自3月17日起,市直单位和各区(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应指定专人,到产权登记承办机构领取相应的境外产权登记表,按规定组织填写,准备齐全应当提交的文件资料。
(二)组织实施阶段(5月)
市直单位和各区(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所属境外企业填写完整的登记表和有关文件资料进行初审,并应于5月16日前汇总后申报产权登记承办机构。产权登记承办机构对申报的登记表和有关文件资料审核后,对符合规定的登记申报给予确认,并办理登记手续。
(三)汇总上报阶段(6月)
产权登记承办机构对产权登记资料进行整理,并于6月30日前按规定将汇总分析数据资料报送市政府国资委。
(四)发放产权登记证明阶段(2008年下半年)
产权登记承办机构将根据市政府国资委的统一安排,为通过审核的企业制作并发放产权登记证(表)。

五、有关要求
(一)境外产权登记是依法确认境外企业产权归属关系的一项重要工作,各市直单位和各区(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要提高认识、高度重视,依据有关规定,按照精心组织、专人负责、具体落实的原则,切实做好境外产权登记工作。
(二)各境外企业要遵循严谨求实的工作态度,按照填报说明认真填写和整理申报资料,由企业法定代表人审阅并出具确认书,确保登记内容的完整、真实。
(三)对于境外企业产权归属关系不清楚或发生产权纠纷的,境外企业应通过上级市直单位先向产权登记承办机构提出书面情况说明,按产权登记承办机构做出登记或暂缓登记的决定,办理相关手续。
(四)境外企业国有资产以个人名义持股,必须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89〕54号文件和《关于<境外国有资产以个人名义进行产权注册办理委托协议公证的规定>的通知》(国资境外发〔1991〕73号)以及《青岛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境外资产管理暂行办法》(青国资委[2006]164号)的要求,先办理以个人名义进行产权注册的股权委托手续或委托协议书的公证手续,报市政府国资委备案后,再办理境外企业产权登记。办理境外企业产权登记时,必须提交委托或公证法律手续的复印件。
(五)境外企业违反《青岛市境外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产权登记承办机构有权责令其改正,并上报市政府国资委予以通报批评,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
业务联系电话:85822920  联系人:刘欣

附件:1.青岛市境外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填报说明
2.青岛市境外企业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表(略)
3.青岛市境外企业国有资产变动产权登记表(略)
4.青岛市境外企业国有资产注销产权登记表(略)
5.市直各有关部门名单

二○○八年三月十七日

附件1:
青岛市境外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
填报说明
(产权登记表纸张规格为a4)

一、企业中文名称(盖章):按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境外投资批准证书》上的企业全称填写,并加盖企业公章。

二、企业英文名称:企业有英文名称的,填写企业英文名称的全称。

三、企业负责人(签字):由境外企业在境外注册登记材料上注明的企业负责人或章程中约定的企业负责人签字。

四、境外注册登记号:按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境外投资批准证书》上的注册号码填写。

五、地址:分别用中文和英文填写《境外投资批准证书》上登记的境外企业所在国家(地区)及城市地址。

六、国有资本注册形式:填写中方国家资本、中方国有法人资本、中方以个人名义持有的资本、中方以个人名义持有的物业等。如果有两种以上注册形式的,填写最主要的注册形式。

七、注册日期:按国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注册登记的时间填写。

八、经营形式:指境外企业采取的独资或合资、合作经营等形式。

九、注册资本:按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境外投资批准证书》上所列注册资本填写。

十、资产总额:既有企业按企业上年度经当地注册会计师审计并经投资单位审核的财务会计报告(以下简称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填写,新成立企业填写成立时的资产总额。

十一、负债总额:既有企业按企业上年度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填写,新成立企业填写成立时的负债总额。

十二、所有者权益:既有企业按企业上年度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填写,新成立企业填写成立时的所有者权益总额。

十三、实收资本:指投资者按照企业章程或合同、协议的约定,实际投入企业的资本。

十四、中方国家资本:指国家以各种形式实际投入本企业,用以承担义务和据以享有权利的资本。按本企业经国资监管机构审核批复的或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中的实收资本(股本)项目中的国家资本(国家股)数额(金额单位为千美元,均按四舍五入填写整数,下同)填写。市政府(包括政府部门)、直属机构、直属事业单位、政府管理的社会团体所投入的资本金界定为中方国家资本。

十五、中方国有法人资本:指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实际投入本企业,用以承担义务和据以享有权利的资本。按本企业经国资监管机构审核批复的或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中的实收资本(股本)项目中的法人资本中明细项目填写。

十六、中方其他资本:指除国家资本和国有法人资本外,其他单位或个人实际投入本企业用以承担义务和据以享有权利的资本。按本企业经国资监管机构审核批复的或经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中的数额填写。

十七、中方以个人名义持有的资本:是指经市政府或市国资监管机构批准,将国家资本和国有法人资本指定个人以个人名义持有的资本。

十八、中方以个人名义拥有的物业金额:是指经市政府或市国资监管机构批准,将国家资本和国有法人资本中的物业等资产指定个人以个人名义持有的金额。

十九、资本公积:既有企业按照企业上年度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填写,新成立企业按照企业成立时产生的资本公积进行填写;

二十、盈余公积:既有企业按照企业上年度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的会计报表填写,新成立企业不填。

二十一、未分配利润:既有企业按照企业上年度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填写,新成立企业不填。

二十二、营业收入:既有企业按照企业上年经会计中介机构审计的会计报表填写,新成立企业不填。

二十三、利润总额:既有企业按照企业上年度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填写,新成立企业不填。

二十四、出资人名称:指向本企业投入资本的出资人全称,应与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社团法人登记证书或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境外投资批准证书》上的名称一致。

二十五、国家或地区:指向本企业投入资本的出资人主要办事机构所在的国家或地区名称。

二十六、投资金额:是指该出资人实际投入到本企业形成的实收资本金额。各出资人不同属性资本合计应当与各类资本数额相等;投资金额合计应当与本企业实收资本数额相等。

二十七、资本属性:填写中方国家资本、中方国有法人资本、中方其他资本或外方资本。

二十八、出资比例:按出资人实际出资占本企业实收资本的比例填列,保留两位小数。出资比例与在本企业实际情况不符的,在备注栏中予以说明。各出资人出资比例之和应当为l00%。

二十九、与境内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中相同的栏目说明,参照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印发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证填报说明的通知》(国资产权[2004]1255号)等规定,不再重复注释。

附件5:
市直各有关单位名单
(排名不分先后)

青岛国际机场集团有限公司
外经贸局
审计局
外事办
青岛市商业银行
青岛市企业发展投资公司
环保局
水利局
贸促会
青岛开发投资公司
团市委
青岛市房地产开发总公司
司法局
海洋与渔业局
青岛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总公司
青岛东奥开发建设集团公司
老干部局
技术监督局
规划局
粮食局
人防办
青岛交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报业集团
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
海信集团有限公司
旅游局
青岛市地下铁道公司
文化局
青岛弘信公司
广电局
双星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青岛港(集团)有限公司
青岛科技风险投资公司
民政局
青岛国信实业公司
科技局
青岛市物资托管中心
青岛红星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市农委
国土房管局
海珊集团
青岛国风集团有限公司
青岛出版社
青岛(香港)华青发展有限公司
青岛益青国有资产控股公司
青岛商业托管中心
青岛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劳动保障局
澳柯玛集团公司
交通委
教育局
青岛益佳国际贸易集团有限公司
青岛市机械总公司
青岛橡胶(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市政公用局
经贸委
林业局
青岛房产置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凯联集团
青岛市二轻总公司
青岛钢铁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青岛建设集团公司
青岛市纺织总公司
宏业集团公司
青岛公交集团
青岛饮料集团有限公司
青岛开源集团有限公司
海润自来水集团公司
泰能燃气集团公司
热电集团公司
青岛轮渡有限责任公司
青岛海运总公司



相关阅读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