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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8年淘汰落后生产能力有关工作的通知


【颁发部门】 贵阳市政府

【发文字号】 筑府发[2008]49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8年淘汰落后生产能力有关工作的通知
(筑府发〔2008〕49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和建设生态文明城市的要求,切实做好我市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作。根据国家有关产业政策规定和国家发改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贵阳市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2008年,我市将对落后生产能力和“五小企业”坚决实行淘汰。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请各区(市、县)政府按照与市政府签订的《贵阳市关停和淘汰落后生产能力责任书》要求,对列入2008年关停和淘汰落后生产能力责任书的16户企业、3户“小造纸”企业、3户黄磷企业及3户水泥企业,在2008年3月31日前淘汰,并将淘汰情况于4月10日前报市经贸委。

二、请各区(市、县)政府对列入2005年、2006年环保专项行动应淘汰而尚未淘汰的落后生产能力,在2008年3月31日前淘汰,并将淘汰情况于4月10日前报市经贸委。

三、请各区(市、县)政府对属地内违规新建的不符合产业政策的落后生产能力,在2008年3月31日前淘汰,并将淘汰情况于4月10日前报市经贸委。

四、对“五小企业”及其他落后生产能力设备,请各区(市、县)政府按国家和省有关产业政策规定,在2008年5月31日前淘汰,并将淘汰情况于6月10日前报市经贸委。

五、各区(市、县)政府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按期对属地内的落后生产能力进行淘汰。上述规定淘汰时限到期后,市有关部门要对淘汰企业停止供电,并吊销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市政府将组织有关部门到各区(市、县)进行检查,对在规定时间内没有完成上述工作的区(市、县)予以通报,并扣减目标考核分,暂停审批新建项目。

附件:贵阳市2008年应予淘汰落后生产能力企业名单(略)

贵阳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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