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邦网—法律法规查看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职责分工的通知


【颁发部门】 抚顺市政府

【发文字号】 抚政办发[2010]115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国发〔2004〕10号,以下简称《纲要》)、《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 号,以下简称《决定》)和《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规划(2010-2014年)的通知》(抚政发〔2010〕19号,以下简称《规划》)精神,加快推进依法行政,实现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为抚顺实现新跨越和全面振兴提供有力法治保障,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市政府各部门和有关单位在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中的职责分工明确如下: 一、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 1.依法界定和规范政府的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加快推进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政府与市场中介组织分开,实现政府职能向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质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转变。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改善经济调节,严格市场监管,加强社会管理,更加注重公共服务。(市编委办、市发展改革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市国资委、市服务业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工商局、市财政局、市建委、市房产局、市监察局) 2.加强对行业组织和中介机构的引导、培育和规范,更好地发挥社会组织在社会公共事务管理中的作用。(市民政局) 3.健全机构编制配套制度,科学合理设置政府机构,按照精简统一效能原则和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要求,进一步优化政府组织结构,规范机构设置,实行职责有机统一的大部门体制。(市编委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 4. 清理和规范各类议事协调机构及其办事机构,确需设立的,要严格按规定程序审批。(市政府办公厅、市编委办) 5.进一步理顺事业单位的职能和权限,积极推进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市编委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 6.进一步扩大县(区)政府经济管理和社会管理权限,实现管理重心下移,促进县(区)经济发展,提高行政效能。(市编委办、市发展改革委、市政府法制办、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市政府办公厅、市农委) 7.健全机构编制管理与财政预算、组织人事管理的配合制约机制。(市编委办、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8. 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和公共服务意识,延伸公共服务渠道,简化公共服务程序,降低公共服务成本,逐步建立统一、公开、公平、公正的现代公共服务体制。推进政府管理的信息化,加快电子政务体系建设。进一步加强政府网站建设,不断拓展政府网站功能,扩大网上办事的范围,逐步实现政府部门之间的信息互通和资源共享。(市政府办公厅、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监察局、市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 9. 落实《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完善政府信息公开规则,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政府信息,切实保障相对人对政府事务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市政府办公厅、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监察局、市政府法制办会同有关部门) 10.全面清理和减少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和备案事项,优化行政审批流程,压缩审批环节,缩短审批时间。加强对行政审批的监督管理,健全落实行政审批事项后续监管、问责等制度。加快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建设,2010年实现对网上行政审批项目的实时监控和预警纠错,并开展绩效评价,定期予以通报。(市编委办、市政府法制办、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市监察局会同有关部门) 二、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1.加强政府自身建设,恪守信赖保护原则,不断提升政府公信力。在行政审批、行政合同、政府采购等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重点环节,推广使用信用产品和服务。建立健全政府信用社会评价机制,鼓励社会公众参与政府信用评价工作。(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服务业委、市工商局、市物价局、市地税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中小企业局) 2. 加快信用信息征集整合步伐,建立企业和个人诚信档案,基本实现全市信用信息资源的完全共享。建立诚信监督管理机制,综合运用法律、行政和经济等手段,推动企业和个人守信意识明显提高,投资环境和金融生态环境显著改善,金融风险有效防范的信用体系建成。(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物价局、市地税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中小企业局) 3.大力培育和扶持信用中介机构,发展信用服务市场,引导和鼓励企事业单位在商品采购、产品销售、项目承包、对外投资合作等商业活动及人才招聘中,积极使用信用产品和服务。(市发展改革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工商局、市地税局、市民政局、市服务业委、市房产局、市建委、市中小企业局) 4. 开展信用管理职业教育,大力培养高层次信用专业人才。着力推进信用文化建设,深入开展诚信创建活动,健全守信收益和失信惩戒机制。(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文化广电局) 三、提高行政管理水平和效能 1.健全促进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的规划及计划,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完善宏观调控机制。(市发展改革委、市统计局、市农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服务业委) 2.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法制办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机关签订合同工作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10〕3号),将行政机关签订普通民事合同、国有资产转让、政府采购、招商引资等行为纳入规范化管理轨道。(市政府法制办、市政府办公厅、市财政局、市监察局会同有关部门) 3. 完善各级各类应急预案,重点落实县(区)、乡(镇)政府在应急管理中的责任,加大突发事件预防力度,建立健全综合应急协作机制,加强应急管理基础能力建设,有效处置突发事件,全面提升应急管理水平。(市政府办公厅组织有关部门) 4. 加大以养老保险为重点的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完善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各类保险制度,加快扩大社会保障覆盖范围。完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5. 大力发展社会福利事业和慈善事业。(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 6. 积极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建立基本医疗卫生制度体系。(市发展改革委、市卫生局、市编委办、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7.强化失业预警制度建设,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完善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服务制度。(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8.着力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提高经济增长质量,推进能源资源节约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大力发展循环经济、低碳经济,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环保局) 9. 完善农村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特困户生活救助保障制度,健全困难群体的救济扶助和法律援助体系。(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 10. 进一步加强科教文体、商业流通以及社会治安、安全生产等领域的制度建设,保障各项事业有序发展。(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教育局、市文化广电局、市体育局、市服务业委) 11. 完善集中统一的公共财政体制,继续深化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支付和政府采购等制度改革,完善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积极推行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制度。(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12. 建立健全政府投资管理制度,继续下放投资审批权限,鼓励和引导社会投资,放宽社会资本投资领域,进一步完善社会投资监管体系。(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审计局、市监察局) 13.推进乡镇(街道)管理职能界定的规范化、法治化进程,强化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理顺乡镇(街道)与村(居)委员会的关系,保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依法行使自治权利,建立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与政府相互衔接和良性互动机制。(市民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农委、市监察局) 四、健全科学民主决策机制 1.进一步科学界定和划分市、县(区)、乡(镇)人民政府、政府各部门的行政决策权,细化各级政府常务会议、办公会议的决策权限。(市政府办公厅、市编委办、市监察局会同市政府各部门) 2.建立并实行重大行政决策听取意见制度、听证制度、合法性审查制度、集体决定制度、实施情况跟踪反馈等制度。以规范重大决策为重点,完善决策规则,健全决策程序,提高公众参与度,加快实现决策的规范化、制度化。(市政府法制办、市政府办公厅、市监察局) 3.完善行政决策信息和智力支持系统。健全行政决策调研制度,提高决策信息的收集、整理水平。建立健全决策信息依据公开及信息运用情况说明等制度。加强各级政府决策咨询机构建设,完善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机制,建立和完善市政府法律咨询专家库,积极引导、扶持各类社会机构为行政决策服务。(市编委办、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府法制办) 4.完善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完善行政决策责任追究的程序和机制,明确责任追究的主体、范围等,实现决策权和决策责任相统一。(市监察局、市政府办公厅、市审计局) 五、进一步提高制度建设质量 1. 结合沈阳经济区和“沈抚同城”的发展战略,围绕市委、市政府的中心工作,科学合理制定立法规划和计划,重点加强改善和保障民生、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及加强政府自身建设等领域的立法及规范政府行政行为的立法。(市政府法制办组织有关部门) 2.建立健全立法项目公开征集、公众动议等制度,全面实施对采纳意见情况的说明、成本效益分析、立法后评估等制度,改进规章制定办法,及时出台符合经济社会发展及改革创新需要的规章制度,所出台的规章更有针对性和操作性。(市政府法制办会同有关部门) 3. 落实《辽宁省规章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规定》(省政府令第237 号),完善立法有效期制度和公众提请审查制度,定期开展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修订,并做好相关文件的汇编工作。(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府法制办会同有关部门) 4.积极推进制定规范性文件听取意见、听证、专家论证、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及实施后评估等制度建设。健全规范性文件由法制工作机构统一审核和提请审议制度;完善规范性文件发布程序,未经公布的,一律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府法制办会同有关部门) 六、全面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1.继续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基本完成县级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积极探索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向文化、林业、交通等领域延伸。进一步理顺市、县(区)两级行政执法部门之间的行政执法权限。完善行政执法争议协调机制,及时解决行政执法中存在的矛盾和争议。(市政府法制办、市编委办、市财政局、市监察局) 2.健全和完善行政执法告知、调查取证、听证、回避、说明理由、集体讨论、投诉、回访等制度。大力推广以人为本的“人性化”执法方式,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探索建立行政执法分类动态管理模式,对不同执法对象分别采取不同的监管方式。(市政府法制办组织有关部门) 3.深入推进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建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的动态完善机制和有效应用机制。(市政府法制办组织有关部门) 4.积极开展规范行政审批(许可)自由裁量权工作,规范行政审批(许可)自由裁量权的制度体系基本建立。积极探索规范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等领域的自由裁量权。(市政府法制办、市编委办、市监察局会同有关部门) 5. 严格执行辽宁省行政执法案卷立卷标准和行政执法文书档案管理规定,实行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定期开展案卷评查,实现行政执法案卷管理的规范化。(市政府法制办会同有关部门) 6.严格执行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和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资格制度,探索建立行政执法人员定期培训和考核机制。建立全省统一的行政执法主体及行政执法人员数据库。(市政府法制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编委办) 7.建立执法依据、执法职权数据库和执法依据、执法职权动态调整、公布机制,大力推进执法公开。继续完善市、县(区)行政执法责任制体系,大力推进乡镇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继续完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和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把对行政执法的评议考核落实到执法单位、执法岗位和执法人员。(市政府法制办) 七、完善防范和化解社会矛盾的机制 1.畅通行政复议渠道,完善和创新行政复议工作制度,改进案件审理方式,逐步建立行政复议委员会,探索相对集中行政复议审理权。实行行政复议人员资格制度,落实辽宁省行政复议决定履行督察规定,确保行政复议决定得到及时有效的履行。(市政府法制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市编委办) 2.建立和完善矛盾纠纷分类管理和动态应对化解机制,增强社会自治功能,完善人民调解制度,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及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作用。(市信访局、市司法局、市民政局及政府有关部门) 3.加强仲裁制度建设,充分发挥仲裁制度在化解矛盾纠纷中的积极作用。健全和完善行政裁决等其他化解矛盾纠纷的机制。(市政府法制办、市司法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4.规范信访程序,维护信访秩序,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信访权利。强化“谁主管、谁负责”及“属地管理”的信访工作责任制。建立信访风险评估、信息反馈与政策联动机制,针对信访工作中发现的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及时完善和调整相关政策。(市信访局) 八、完善行政监督制度和机制建设 1.建立健全重大决策事项事先向人大报告制度和征求政协意见制度,依法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市政府办公厅组织有关部门) 2.落实《抚顺市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规定》, 积极推动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出庭应诉。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和裁定。健全和完善行政机关与人民法院的联系沟通机制。全市行政诉讼案件的平均败诉率维持在12%以下。(市政府法制办) 3.落实《辽宁省行政执法监督规定》(省政府令第241号), 强化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监督。建立健全行政许可、行政收费、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行政权力运行的监督机制。健全和完善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市政府法制办会同有关部门) 4.规范赔偿和补偿费用的核拨程序,建立健全赔偿或补偿义务机关先行支付制度。(市财政局、市政府法制办会同有关部门) 5. 进一步健全投诉举报制度,逐步推行社会评议、民意调查等制度和机制。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市监察局、市政府办公厅、市信访局、市政府法制办) 6.完善政府绩效考核机制。大力推动行政监察、行政复议、审计等监督方式的衔接,建立科学的行政问责机制。(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市政府法制办、市审计局) 九、进一步提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观念和能力 1.《制定抚顺市领导干部学法制度》,市、县(区)政府要建立健全政府常务会议学法制度、专题法制讲座制度,制定年度法制讲座计划并组织实施。(市政府法制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司法局) 2.各级政府应有计划地对本级政府部门及下级政府工作人员进行依法行政知识培训,重点加强对政府法制工作人员及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政府法制办会同有关部门) 3.对拟任市政府部门、县(区)政府及其部门领导职务的干部,在任职前考查时要考查其是否掌握相关法律知识以及依法行政情况,必要时还要对其进行相关法律知识测试,考查和测试结果应当作为任职的依据。(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政府法制办会同有关部门) 4.在公务员考试中,增加法律知识在相关考试科目中的比重,对从事行政执法、政府法制等工作的公务员,应组织专门的法律知识考试。市、县(区)政府及其部门定期组织对行政执法人员的依法行政知识培训,培训情况、学习成绩应当作为考核内容和任职晋升的依据。(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政府法制办、市司法局) 十、强化措施,切实推进依法行政 1.建立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长效机制,完善依法行政报告制度。(市政府法制办会同有关部门) 2.制定全市年度依法行政考核细则,定期组织对《纲要》和《决定》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市政府法制办会同有关部门) 3.采取适当措施保证政府法制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与所承担的任务相适应。要加大对政府法制干部的培养、教育、使用和交流力度。(市编委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政府法制办) 4.市、县(区)政府应当设立依法行政专项经费,保证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经费支出。(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市政府法制办) 加快推进依法行政,全面建设法治政府是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严格按照《纲要》、《决定》、《规划》及本通知的要求,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妥善安排,狠抓落实。各牵头部门要积极担负起统筹协调的职责,各有关部门要主动配合,全面参与,共同完成好所承担的任务。

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相关阅读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