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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城市园林绿化企业二级资质申报管理工作规程》的通知


【颁发部门】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文字号】 建城[2010]189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市住房和城乡建委(城乡建委),合肥市林业和园林局、宿州市城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并参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园林绿化企业一级资质申报管理工作规程〉的通知》(建城〔2009〕158号)等有关规范性文件,我厅制定了《安徽省城市园林绿化企业二级资质申报管理工作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九月三十日
安徽省城市园林绿化企业二级资质申报管理工作规程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城市园林绿化企业二级资质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并参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园林绿化企业一级资质申报管理工作规程〉的通知》(建城〔2009〕158号)等有关规范性文件,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资质核准申请 申请核定城市园林绿化企业二级资质的企业,应先向企业工商注册地市级住房城乡建设(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材料。市级主管部门负责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后由市级主管部门或申请企业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省政务服务中心住房城乡建设厅窗口(以下简称“厅驻省政务中心窗口”)负责企业申请材料的接收、申请材料核心信息的公示、评审结果的公示、做出许可决定以及资质变更的现场办理。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城市建设处负责城市园林绿化企业二级资质的审核以及城市园林绿化企业监管工作。 第三条 申请材料 (一)申请材料内容 1、纸质材料内容(网上申报初期,纸质材料同时报送) 企业申请核准城市园林绿化企业二级资质时,应提交下列材料。所有材料的原件扫描件或复印件均需市级主管部门核对原件后,加盖“与原件相符”章,并签署核对人姓名。 (1)《安徽省城市园林绿化企业二级资质申请表》(一式三份); (2)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副本、验资证明和企业章程的原件及复印件; (3)企业原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及扫描件; (4)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的原件及扫描件; (5)企业经理任职文件原件及复印件,职称证书原件及扫描件,工作简历,身份证和毕业证书的原件及扫描件,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近三个月的社保明细单原件和缴费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6)企业总工程师、总会计师、总经济师任职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职称证书、毕业证书和身份证的原件及扫描件,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近三个月的社保明细单原件和缴费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7)企业资质申请表中所列的全部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的职称证书、毕业证书和身份证的原件及扫描件,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近三个月的社保明细单原件和缴费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其中中级以上职称人员需提供履历表,园林专业高级以上职称人员需提供职称评审表原件及复印件; (8)企业资质申请表中所列的全部中级以上技术工人的岗位证书、身份证的原件及扫描件,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近三个月的社保明细单原件和缴费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9)企业资质申请表中所列的近三年代表工程项目的中标通知书、施工许可证(开工报告)、合同、竣工验收证明和结算清单的原件及复印件; (10)企业近三年的财务审计报告(需附企业固定资产明细)、财务决算年度报表和企业营业税票的原件及复印件。 2、网上申请材料 企业申请核准城市园林绿化企业二级资质时,登陆《安徽省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核准信息系统》(厅网站首页),填报并上传上述材料信息。 (二)申请材料要求 1、纸质材料要求 (1)《安徽省城市园林绿化企业二级资质申请表》一式三份,附件资料一套。附件资料规格为a4(210×297mm)型纸,需有标明页码的总目录,要求采用软封面封底,逐页编写页码,并按照下列顺序进行装订: 第一册:综合资料,含申请材料内容中第(2)-(6)、(10)项; 第二册:人员资料,含申请材料内容中第(7)、(8)项; 第三册:工程业绩材料,含申请材料内容中第(9)项。 (2)申请材料必须数据齐全、填表规范、印鉴明晰、字迹清晰工整,扫描件、复印件必须清晰、可辨。 (3)所有证件(包括资质证书、身份证、职称证书、岗位证书、毕业证书等)都需提供原件及扫描件; (4)职称证书必须是由人事部门或人事部门授权认可的机构颁发的;非人事部门颁发的需提供有效的授权证明; (5)企业财务审计报告和财务决算表必须是具有法定资格的审计事务所或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 2、网上申请材料 企业登陆《安徽省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核准信息系统》填报相关信息,不得有漏项;网上申请材料信息必须与纸质材料相一致。企业填报的信息经市级主管部门初审并签署意见后上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第四条 申请材料的接收 厅驻省政务中心窗口接收申请材料,须开具书面接收凭证,加盖受理章后方为有效。 (一)城市园林绿化企业二级资质申请材料报送时,需同时提交市级主管部门的正式报送公函、初审意见、企业网上申请材料与纸质申请材料核对确认单。 厅驻省政务中心窗口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申请材料份数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条件的,厅驻省政务中心窗口向送件人开具《资质申报申请材料接收凭证》,并将申请材料的核心信息(企业名称、资产情况、主要技术与管理人员列表、代表性工程列表等)在厅网站进行审前公示,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向送件人开具“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政务中心窗口受理单”或“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政务中心窗口不予受理单”。 (二)对于经市级主管部门初审的变更(补证)材料(网上材料同时报送),厅驻省政务中心窗口对符合要求的即时办理。 第五条 资质审查和公示 城市园林绿化企业二级资质审查严格遵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不要求企业为此作任何形式的宣传,不允许任何社会机构参与。建立并完善安徽省城市园林企业资质评审专家库,实行回避制度和网上远程审核,组织专家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评审;评审结果由厅驻省政务中心窗口在厅网站进行审后公示,公示期为10天。对拟同意审批为二级资质的企业,同时将经审核后的企业核心信息(企业名称、资产情况、主要技术与管理人员列表、代表性工程列表等)在厅网站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公示期间各有关企业可对评审结果提出陈述意见,并在公示期间将经所在市级主管部门审核过的书面陈述材料报厅驻省政务中心窗口;如有异议,任何单位和个人可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以邮戳日期为准)向厅驻省政务中心窗口或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城市建设处反映具体情况。单位反映情况需加盖单位公章,个人反映情况原则上要求注明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厅驻省政务中心窗口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城市建设处建立登记和保密制度,严格为反映情况的单位和个人保密,并将办理结果及时向真实署名单位或个人反馈。 企业在公示期内报送的陈述材料,厅驻省政务中心窗口予以接收,并开具《陈述材料接收凭证》。 公示期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城市建设处负责对企业陈述材料进行复审,并根据需要对被举报的企业组织实地核查。 第六条 资质公告 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许可实行公告制度。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核准的城市园林绿化二级资质企业名单在厅网站上予以公告,公众有权查阅。 第七条 资质证书管理 (一)证书领取 城市园林绿化企业二级资质证书在公告发布2个工作日后开始发放,企业凭“受理单”到厅驻省政务中心窗口领取,领取资质证书时需将原有的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一并交回厅驻省政务中心窗口。 城市园林绿化企业二级资质证书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统一印制,实行全省统一编码。资质证书一正三副,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有效期为三年。 (二)证书变更 企业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发生企业名称、地址、注册资金、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等证书信息变更时,应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的30日内,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市级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变更材料在网上申报。 市级主管部门核对网上申报的变更材料原件,加盖“与原件相符”章,并签署核对人姓名,在变更申请表上签署初审意见,盖单位公章后,由企业将变更申请表和证书原件报送厅驻省政务中心窗口现场办理。 企业申请资质证书变更,应在网上提交以下材料: 1、填写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企业资质证书变更申请表; 2、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扫描件; 3、城市园林绿化企业二级资质证书全部正、副本原件及扫描件; 4、企业所在地工商部门的变更证明; 5、涉及人员变更的,须有任命文件、身份证、个人简历和职称证书原件扫描件;其中企业技术负责人变更还需提供劳动合同、近三个月的社保明细单和缴费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企业因改制、股权变更或合并等所致资质证书变更时,还须提交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股东大会关于企业改制或股权变更的决议、企业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及二级企业标准所涉及的各类人员证明材料。并按资质核准程序要求重新核定该企业资质。 (三)证书遗失补办 企业在城市园林绿化企业二级资质证书遗失后需及时在省级公众媒体上刊登遗失声明。申请证书补办时,须在网上提交以下材料: 1、填写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企业资质证书遗失补办申请表。 2、企业在省级公众媒体上刊登的遗失声明原件或原件扫描件。 3、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扫描件。 4、城市园林绿化企业二级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扫描件;市级主管部门核对网上申报的变更材料的原件,加盖“与原件相符”章,并签署核对人姓名,在遗失补办申请表上签署初审意见,盖单位公章后,由企业将变更申请表和证书原件报送厅驻省政务中心窗口现场办理。 5、在补办证书签发之日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网站将同时公告遗失证书作废。 (四)证书注销 经核准的城市园林绿化企业二级资质企业因破产、倒闭等原因终止业务活动时,应及时按资质核准申请程序到城市园林绿化企业二级资质核准机关办理资质证书注销手续,原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一并交回厅驻省政务中心窗口统一销毁。 第八条 资质监管 (一)信息变更备案 城市园林绿化二级资质企业,凡网上申请材料所涉及的人员发生变动时,应及时申请网上信息变更,并将变更情况书面材料按资质核准程序报发证机关备案。 (二)资质延续 城市园林绿化企业二级资质企业应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30日前,按资质核准程序要求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申请资质延续。申请资质延续所提供的材料与资质核准申请材料相同。 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依法申请延续的企业,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依法注销其城市园林绿化企业二级资质,并公告其资质证书作废。企业应及时将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一并交回厅驻省政务中心窗口销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或市级主管部门根据企业申请对其资质等级进行重新核定。 在资质有效期内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无不良市场行为记录,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审核符合城市园林绿化二级企业资质标准的企业,其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3年。 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有违法行为或不良市场行为的企业,违法行为或不良市场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并将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或处理建议及时告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三)资质撤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依据职权,撤销城市园林绿化企业二级资质: 1、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做出准予城市园林绿化企业二级资质许可的; 2、违反法定程序做出准予城市园林绿化企业二级资质许可的; 3、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企业做出准予城市园林绿化企业二级资质许可的; 4、依法可以撤销企业资质的其他情形。 (四)资质注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依法注销城市园林绿化企业二级资质,并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网站上公告其资质证书作废: 1、资质证书有效期满,未依法申请延续的; 2、企业因破产、倒闭等原因依法终止的; 3、企业资质依法被撤销、撤回或吊销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资质的其他情形。 (五)资质有效期内的重新核定 取得资质后不再符合城市园林绿化企业二级资质标准的企业,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依据职权,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撤回其资质。被撤回资质的企业,可按其实际达到的资质标准和资质核准程序要求,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或市级主管部门申请对其资质等级进行重新核定。 在资质有效期内发生改制、重组或分立的企业,如不符合资质变更条件,需按资质核准程序,申请资质等级重新核定。 (六)监督检查 住房城乡建设(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定期对企业资质情况和资质审批情况进行检查,将检查结果进行通报,并报上级备案。 加强市场动态监管。住房城乡建设(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充分利用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核准信息系统等信息化平台和手段,对企业取得资质后是否继续符合资质标准进行动态核查。重点核查企业的工程业绩、主要技术指标、管理和技术经济注册人员变动情况等。 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1、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企业资质证书、工程管理技术人员职称证书、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的文件; 2、查阅企业相关资料; 3、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有关规范和标准及本规程的行为。 第九条 本规程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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