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大境外领事保护宣传力度,提高公民出国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现转发外交部《中国领事保护和协助指南(2010)》(附解读文稿),望周知。
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七日
《中国领事保护和协助指南(2010)》
第一部分:出国前特别提醒
(一) 了解您的旅行目的地国。
(二) 登录外交部网站www.mfa.gov.cn,查询中国各驻外使、领馆的联系方式以及相关旅行提醒、警告等海外安全信息。
(三) 检查护照有效期,以免因有效期不足影响申请签证,或因在国外期间护照过期影响行程。
(四) 办妥目的地国签证。
(五) 仔细核对机(车、船)票,包括时间、地点以及联程票的前后衔接是否正确。
(六) 购买必要的人身安全和医疗等方面的保险。
(七) 进行必要的预防接种,并随身携带接种证明(俗称“黄皮书”)。有条件的话,最好做一次全面体检。
(八) 严禁携带毒品、国际禁运物品、受保护动植物制品及前往国禁止携带的其他物品等出入境。
(九) 慎重选择携带个人药品。
(十) 注意目的地国海关在食品、动植物物品、外汇等方面的入境限制。如携带大额现金,必须按规定向海关申报。切勿为陌生人携带行李或物品。
(十一) 与家人和朋友保持联系。
(十二) 尊重当地风俗习惯,遵守当地法律规定,注意交通安全。严格按照签证或居留许可上允许的时间在有关国家停留。
第二部分:出国后特别提醒
(一) 如需在国外停留较长时间或所在国局势不稳,建议在中国驻当地使、领馆进行公民登记,以便出现紧急情况时,使、领馆能及时与您取得联系。
(二) 注意防盗、防骗、防诈、防抢、防打。
(三) 如发生被抢、被盗、被骗或被打事件,应立即向当地警方报案,并要求其出具报警证明,以便日后办理保险理赔、证件补发等手续。
(四) 留意当地报纸、电视等媒体信息,了解当地形势,与邻为善、入乡随俗,尽快适应当地生活,融入当地社会。
(五) 当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应循正当途径解决,不要采取贿赂等不合法方式,以免问题复杂化。
(六) 熟记当地火、警、急救等应急电话。
(七) 照顾好自己的身体。
(八) 与家人、朋友保持正常联络,以免亲友担忧。
第三部分:领事官员可以为您做什么
(一) 为您推荐律师、翻译和医生,以帮助进行诉讼或寻求医疗救助。
(二) 可以在所在国发生重大突发事件时,为您撤离危险地区提供咨询和必要的协助。
(三) 可以在您被拘留、逮捕或服刑时,根据您的请求对您进行探视。
(四) 可以在您遭遇意外时协助您将事故或损伤情况通知国内亲属。
(五) 可以在您遇到生计困难时协助您与国内亲属联系,以便及时解决所需费用。
(六) 可以协助您寻找失踪或久无音讯的亲友。
(七) 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和法规为在国外合法居留的中国公民颁发、换发、补发旅行证件及对旅行证件上的相关资料办理加注。
(八) 可以为遗失旅行证件或无证件的中国公民签发旅行证或回国证明。
(九) 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国际条约为中国公民办理有关文件的公证、认证;在与所在国的法律规章不相抵触的情况下办理中国公民间的婚姻登记手续。
第四部分:领事官员不可以为您做什么
(一) 不可以为您申办签证。
(二) 不可以为您在当地谋职或申办居留证、工作许可证。
(三) 不可以干预所在国的司法或行政行为。
(四) 不可以参与仲裁或解决您与他人的经济、劳资和其他民事纠纷。
(五) 不可以替您提出法律诉讼。
(六) 不可以帮助您在治疗、拘留或监禁期间获得比当地人更佳的待遇。
(七) 不可以为您支付酒店、律师、翻译、医疗及旅行(机、船、车票)费用或任何其他费用。
(八) 不可以将您留宿在使、领馆内或为您保管行李物品。
(九) 不可以为您购买免税物品。
第五部分:寻求领事保护的常见问题
(一) 什么是领事保护?
领事保护,是指派遣国的外交、领事机关或领事官员,在国际法允许的范围内,在接受国保护派遣国的国家利益、本国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二) 什么人可以得到中国政府的领事保护?
凡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具有中国国籍者,都可以得到中国政府的领事保护。
(三) 出国时持中国护照,现已取得居住国国籍,是否还能享有中国驻当地使、领馆的领事保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规定,中国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凡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者,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因而不再享有中国驻外使、领馆的领事保护。
(四) 中国公民在何种情况下可以获得领事保护?
根据《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第五条规定,领事职务包括“于国际法许可之限度内,在接受国内保护派遣国及其国民--个人与法人--之利益”、“帮助及协助派遣国国民--个人与法人”等。
(五) 中国公民在寻求领事保护时应注意些什么?
1、 您所提供的相关情况必须是真实、详细的。
2、 您不能干扰外交部或驻外使、领馆的正常办公,应尊重办案的外交、领事官员。
3、 您应交纳相关费用,如办理各种证件的费用等。
4、 您应严格遵守当地的法律法规。
如果您不能或拒绝承担上述义务,领事官员将可能无法协助您维护您的正当权益,而且您还可能因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 当您在居住国受到雇主不公正对待或工资被雇主无故拖欠时,如何处理?
您应当依据合同及当地有关法规与雇主协商解决。如协商未果,您可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您可同时请求领事官员为您提供当地律师、翻译名单。领事官员将会向您介绍所在国一般的法律信息。
(七) 当您持有效护照及签证在目的国入境、出境或过境受阻时,如何寻求帮助?
您首先应向当地主管部门如实说明入出境或过境事由,同时了解受阻原因。如您不懂当地语言,有权要求对方提供翻译服务。如果您的请求仍然得不到有关部门的回应,可要求与中国驻当地使、领馆领事官员将向有关当局了解情况,视情反映您的要求,或进行必要交涉,但不能保证您一定会被放行。如交涉未果,您应理智接受当地主管部门的决定;如确系受到对方不公正对待,要注意收集和保存证据,以便日后诉诸法律解决。
(八) 当您在境外遇到经济困难时,能寻求使、领馆帮助吗?
中国公民在国外的费用应由自己负责解决。如果您因被盗、被抢等原因出现暂时经济困难,可以与中国驻当地使、领馆联系,让家人通过使、领馆汇钱,或通过外交部转交。
(九) 中国驻外使、领馆是否可以解决境外中国公民遇到的一切困难?
中国驻外使、领馆依法履行保护中国公民在海外合法权益的职责,为在国外的中国公民提供领事保护和服务时应尽义务。但是,领事保护不能违反国际法和所在国法律。中国驻外使、领馆是国家的外交代表机构,使、领馆在接受国没有行政权力和强制手段,只能通过外交途径向接受国提出交涉,既可能成功,也可能不成功。在很多情况下, 使、领馆的工作主要是协助当事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不是代替个人主张其权利。
《中国领事保护和协助指南(2010)》解读文稿
第一部分:出国前特别提醒
(一)尽可能收集目的地国的风土人情、气候情况、治安状况、艾滋病、流行病疫情、法律法规等信息,并采取相关预防措施。
(二)若目的地国与我国无外交关系,则可了解其周边国家的中国使、领馆的地址与电话,以便就近求助。
(三)护照剩余有效期一般应在一年以上。
(四)确保自己已取得目的地国的入境签证和经停国家的过境签证,签证种类与出国目的相符,签证的有效期和停留期与出行计划一致。但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国际惯例,即使您已取得一国签证,该国也有权拒绝您入境而无需说明理由。
(六)您将要面对国外陌生的环境,存在一些安全方面的隐患,而国外医药等费用普遍较高,建议您选择合适的险种,以防万一。
(九)许多国家对药品入境有严格规定,为减少不必要的麻烦,出国前应了解有关国家的海关规定,在允许的范围内选择所携药品的品种和数量。如因治疗自身疾病必须携带某些药品时,应请医生开具处方,并备齐药品的外文说明书和购药发票。
(十一)出国前应给家人或朋友留下一份出行计划日程,约定好联络方式。建议您在护照上详细写明家人或朋友的地址、电话号码,以备紧急情况下有关部门能够及时与他们取得联系。护照、签证、身份证应复印,一份留在家中,一份随身携带,还要准备几张护照相片,以备不时之需。
第二部分:出国后特别提醒
(二)出门时尽量不要随身携带贵重物品或大量现金;不要将文件、钱包、护照等重要物品放在易被利器划开的塑料袋中;不要在黑暗中招呼出租车;在公共场合要表现平静,不要大声说话,避免突出自己;不要在街上乱捡东西,以防被敲诈;如警察检查您的护照等证件,应先请他出示证件,并记下他的警车号、警牌号;交罚款时不要当街交给警察,而要凭罚单交到银行等指定地点。
(七)注意在外饮食健康,尽量避免吃未煮熟的食物或喝未煮开的水(除正规密封矿泉水);切勿前往疫区、辐射区、赌博、色情等场所。
第三部分:领事官员可以为您做什么
(九)不能直接认证中国国内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也不能为中国国内有关机关出具的其他证书或文书处理公证。
第五部分:寻求领事保护的常见问题
(一)当本国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在驻在国受到不法侵害时,中国驻外使、领馆依据公认的国际法原则、有关国际公约、双边条约或协定以及中国和驻在国的有关法律,反映有关要求,敦促驻在国当局依法公正、友好、妥善的处理。领事保护还包括我驻外使、领馆向中国公民或法人提供帮助或协助的行为,如提供国际旅行安全方面的信息、协助聘请律师和翻译、探视被羁押人员、协助撤离危险地区等。
(二)只要您是中国公民,无论是定居国外的华侨,还是临时出国的旅行者;无论是大陆居民,还是香港、澳门和台湾同胞,都是提供领事保护的对象。
(四)中国公民在其他国家境内的行为主要受国际法及所在国当地法律约束。一旦中国公民(包括触犯当地法律的中国籍公民)在当地所享有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中国驻外使、领馆有责任在国际法及当地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实施领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