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使用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六日
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历史风貌建筑的保护管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障历史风貌建筑所有权人、经营管理人和使用人合法权益,根据《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保护条例》和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历史风貌建筑使用、修缮和装饰装修、外部设施的设置、档案查询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 历史风貌建筑使用管理应当遵循依法使用、定期查勘、及时修缮、有利保护的原则。
第四条 申请历史风貌建筑修缮和装饰装修、改变使用用途的当事人应当向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国土房管局)申请,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保护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风貌办)负责办理具体手续。
当事人委托代理申请的,应当提交委托书和委托人的身份证明。
第五条 在历史风貌建筑上设置牌匾、霓虹灯、泛光照明等外部设施的,应当符合该建筑的保护要求和市国土房管局制定的规范标准,并与该建筑外部造型相协调。
第二章 修缮和装饰装修
第六条 历史风貌建筑所有权人、经营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应当定期对历史风貌建筑进行查勘,发现损坏应当及时修缮,保障历史风貌建筑使用安全和原有风貌。
历史风貌建筑的所有权人、经营管理人应当按照年度综合整修和保护利用计划的要求,做好整修工作。
第七条 对历史风貌建筑进行装饰装修,应当保证历史风貌建筑的整体性、耐久性和使用安全,并符合历史风貌建筑有关技术规范、质量标准和《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保护图则》要求。
第八条 历史风貌建筑所有权人、经营管理人或使用人在进行修缮或装饰装修前,应当按照《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保护图则》和《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保护修缮技术规程》要求,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设计单位进行设计。
第九条 历史风貌建筑的所有权人、经营管理人对历史风貌建筑进行修缮或装饰装修的,应当到市风貌办办理申请手续,填写《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修缮和装饰装修设计方案审定申请书》,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房屋所有权证书或房屋租赁合同;
(二)历史风貌建筑现状文字、图片等资料;
(三)修缮或装饰装修设计方案;
(四)改变内部结构的,提供房屋安全鉴定报告。
以上第(一)、(四)项应当核对原件后留存复印件,并在复印件空白处加盖核对无误专用章。
第十条 申请人提交要件齐全的,当场受理申请,并出具加盖专用章的《历史风貌建筑修缮和装饰装修设计方案审定受理通知书》。
申请人提交要件不齐全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加盖专用章的《历史风貌建筑修缮和装饰装修设计方案审定补正事项告知单》。
第十一条 受理申请后,市风貌办应当派专人到现场对所申请的项目进行核查,并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查:
(一)各种要件是否有效;
(二)设计方案是否符合《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保护图则》、《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保护修缮技术规程》和相关的规范要求;
(三)改变房屋内部结构或恢复建筑历史原貌的,应当组织建筑、历史等有关方面的专家对设计方案进行审查。
第十二条 经审查,要件有效、设计方案符合历史风貌建筑保护要求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出具加盖市国土房管局印章的《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修缮和装饰装修设计方案审定通知书》。
要件无效或设计方案不符合历史风貌建筑保护要求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加盖市国土房管局印章的《历史风貌建筑修缮和装饰装修设计方案修改通知书》。
第十三条 历史风貌建筑修缮或装饰装修工程应当委托专业的施工单位实施。
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设计方案、施工图及《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保护修缮技术规程》,制定修缮或装饰装修工程施工方案。由历史风貌建筑所有权人、经营管理人、使用人到市风貌办办理施工方案的审定申请。受理申请后,应当出具《历史风貌建筑修缮和装饰装修施工方案审定受理通知书》。
第十五条 经审查,施工方案符合设计要求及《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保护修缮技术规程》和《天津市房屋修缮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的,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出具加盖专用章的《历史风貌建筑修缮和装饰装修施工方案审定通知书》。
不符合要求的,出具加盖专用章的《历史风貌建筑修缮和装饰装修施工方案修改通知书》。
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保护修缮技术规程》和建设工程强制性技术标准施工。
修缮或装饰装修申请人、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各负其责,确保工程质量。
第十七条 历史风貌建筑修缮和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一个月内,修缮和装饰装修申请人应当组织设计、监理、施工单位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5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应当将验收合格证明、竣工图纸、竣工后照片报送市风貌办。市风貌办当场出具《历史风貌建筑修缮和装饰装修档案资料收件收据》。
第十八条 修缮和装饰装修申请人应严格按照审定的修缮和装饰装修设计、施工方案施工。市风貌办应当对工程进行检查,申请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章 改变使用用途
第十九条 历史风貌建筑的使用用途不得擅自改变。
改变使用用途是指房屋的居住、商业服务、经营、旅游、金融保险、电讯信息、教育、医疗卫生、科研、文化、娱乐、体育等使用用途发生跨类别改变的情形。
第二十条 确需改变使用用途的,当事人应当到市风貌办办理申请手续,填写《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改变使用用途核准申请书》,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房屋所有权证书或房屋租赁合同,其中租赁房屋改变用途的,还需提交历史风貌建筑所有权人同意改变使用用途的证明;
(二)历史风貌建筑文字、图片等资料;
(三)房屋安全鉴定报告。
以上第(一)、(三)项需核对原件后留存复印件,并在留存的复印件空白处加盖核对无误专用章。
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提交要件齐全的,当场受理申请,并出具加盖专用章的《历史风貌建筑改变使用用途核准受理通知书》。
申请人提交要件不齐全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加盖专用章的《历史风貌建筑改变使用用途核准补正事项告知单》。
第二十二条 受理申请后,应当对当事人报送的材料是否有效、拟改变的使用用途是否符合《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保护图则》规定进行审查,并派专人到现场进行核查。
经审查,对要件有效,符合历史风貌建筑保护要求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出具加盖市国土房管局印章的《历史风貌建筑改变使用用途核准通知书》;要件无效或不符合历史风貌建筑保护要求的,向申请人出具加盖市国土房管局印章的《历史风貌建筑改变使用用途不予核准通知书》。
第二十三条 自核准之日起30日内,历史风貌建筑所有权人应当持《历史风貌建筑改变使用用途核准通知书》,到房屋所在区、县房屋权属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四章 档案管理
第二十四条 历史风貌建筑档案是指在历史风貌建筑保护管理工作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纸、图片、影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和相关资料。
第二十五条 历史风貌建筑档案内容包括:
(一)《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保护图则》;
(二)技术资料;
(三)现状及使用情况。含建筑坐落、建筑年代、建筑面积、占地面积、层数、建筑结构、建筑特征、原设计用途、现使用用途、现状平面图、位置图等;
(四)房屋权属变化情况;
(五)修缮和装饰装修形成的资料。含竣工图纸、竣工后照片等;
(六)拆除、迁移或者异地重建形成的资料。含迁移或者异地重建的建筑正面和侧立面照片、反映建筑全貌的摄像资料、测绘图、竣工图纸等;
(七)有关历史沿革、历史事件、地名典故、名人轶事等资料;
(八)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资料。
第二十六条 市风貌办应当严格执行档案管理规定,配备专业管理人员,定期对历史风貌建筑档案进行检查,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发现毁损或者丢失,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第二十七条 历史风貌建筑档案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的案卷质量标准,案卷填写应当做到字迹工整,内容规范,除表格、图片和图纸之外的其他档案材料一律使用a4型纸张。电子档案应当做到数据准确、图像清晰,及时进行备份或刻录光盘保存。
历史风貌建筑档案保存应当做到防火、防水、防盗、防尘、防光、防虫、防磁、防潮。
第二十八条 可以公开查询的历史风貌建筑档案内容包括:
(一)历史风貌建筑的建筑坐落、建筑年代、建筑面积、占地面积、层数、建筑结构、建筑特征、产别、原设计用途、现使用用途、区位图、照片;
(二)设计图纸;
(三)《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保护图则》;
(四)有关历史风貌建筑的历史沿革、历史事件、地名典故、名人轶事等。
涉及安全保密、落实政策及个人隐私的有关资料除外。
第二十九条 查询历史风貌建筑档案的,查询人应当填写《历史风貌建筑档案查询申请表》,同时提供身份证明(身份证、户口本、护照、单位证明等)。
对档案有记载的,打印查询结果并加盖专用章,查询人按照有关规定交纳费用。查询人要求复制档案材料的,另行交纳费用。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市风貌办具体负责全市历史风貌建筑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房地产管理局按照规定的管理权限,负责本辖区内历史风貌建筑使用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一条 市风貌办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编制历史风貌建筑和历史风貌建筑区保护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设置历史风貌建筑和历史风貌建筑区的保护标志;
(三)负责编制历史风貌建筑保护图则;
(四)会同消防部门提出历史风貌建筑应采取的消防措施;
(五)负责组织全市历史风貌建筑普查;
(六)依法对防碍历史风貌建筑区保护的新建生产型企业进行治理;
(七)依法对擅自拆改院墙、开设门脸、改变建筑内部和外部结构、造型和风格的违法行为进行治理;
(八)依法对损害历史风貌建筑承重结构、危害建筑安全的违法行为进行治理;
(九)《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保护条例》规定的其他法定职责。
第三十二条 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具有保护价值但尚未确定为历史风貌建筑的采取先予保护措施;
(二)负责对历史风貌建筑按照保护等级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三)对历史风貌建筑修缮、保养进行督促、指导;
(四)组织历史风貌建筑抢险修缮;
(五)组织实施历史风貌建筑普查;
(六)对擅自设置、移动或者涂抹、改动、损毁历史风貌建筑和历史风貌建筑区保护标志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管理和处罚;
(七)对在屋顶、露台、挑檐或者利用房屋外墙悬空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管理和处罚;
(八)对在建筑内堆放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物品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管理和处罚。
第三十三条 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应当加强对本辖区内历史风貌建筑和历史风貌建筑区的执法检查和巡查。受理历史风貌建筑使用管理当中的投诉,并及时处理。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属于职责权限内的,应当依法进行管理和处罚;不属于职责权限的,应当立即制止并报告市风貌办。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商业服务用房是指各类商店、酒吧、咖啡厅、茶社、美容美发店、影楼、洗浴中心等从事商业和为居民生活服务所用的房屋。
经营用房是指用于各种开发、装饰、中介等从事各类经营业务活动所用的房屋。
旅游用房是指宾馆、饭店、旅行社等从事旅游服务所用的房屋。
金融保险用房是指银行、储蓄所、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从事金融服务所用的房屋。
电讯信息用房是指各种邮电、电讯部门、信息产业部门,从事电讯与信息工作所用的房屋。
教育是指学校、幼儿园等从事教育所用的房屋。
医疗卫生用房是指各类医院、检(防)疫站、疗养院等从事医疗保健、防疫、检验所用的房屋。
科研用房是指从事自然科学、社会科学等研究设计、开发所用的房屋。
文化用房是指文化馆、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等从事文化活动所用的房屋。
娱乐用房是指影剧院、俱乐部、歌舞厅等从事文艺、娱乐、演出所用的房屋。
体育用房是指健身房、棋牌室等从事体育活动所用的房屋。
第三十五条 本通知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至2015年9月30日废止,原天津市房地产管理局印发的《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使用管理办法》(津房貌〔2005〕373号)同时废止。
附件:1.《设置牌匾、霓虹灯、泛光照明等外部设施规范标准》
2.《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使用管理办法》格式文本
附件1
设置牌匾、霓虹灯、泛光照明等
外部设施规范标准
1.0 引言
1.1 为规范在历史风貌建筑上设置牌匾、霓虹灯、泛光照明等外部设施的行为,依据《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保护条例》,结合历史风貌建筑保护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标准。
1.2 本规范标准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历史风貌建筑上和历史风貌建筑区内设置牌匾、霓虹灯、泛光照明等外部设施的管理。
1.3 历史风貌建筑的所有权人、经营管理人、使用人,市容管理部门和相关管理单位应当执行本规范标准。
1.4 设置牌匾、霓虹灯字和泛光照明等设施,不得破坏建筑的外檐装饰。牌匾、霓虹灯字、照明灯具无残损。
2.0 牌匾设置
2.1 牌匾可以采用铜材、不锈钢材、石材或者木材等材料制作。
2.2 牌匾规格:横牌尺寸不得超过80×60厘米,竖牌尺寸不得超过200×40厘米。
2.3 牌匾的选材、样式、设置方式及高度、厚度应当与建筑风格相协调。
2.4 用于办公的历史风貌建筑,可以在院墙主入口处或者房屋主入口处设置办公单位名称牌匾。
2.5 用于经营的历史风貌建筑,可以在房屋主入口处设置经营单位名称或字号牌匾。
2.6 历史风貌建筑上及历史风貌建筑区内不得设置商业广告牌匾。
3.0 霓虹灯设置
3.1 霓虹灯应当选用透空字形式,字体、色彩、尺寸应当与历史风貌建筑的建筑风格、体量相协调。
3.2 用于经营的独幢历史风貌建筑,可以在房屋主入口上方设置带有经营单位名称或字号的单体透空霓虹灯。
3.3 历史风貌建筑上及历史风貌建筑区内不得设置广告霓虹灯。
4.0 泛光照明设置
4.1 泛光照明的设置应当与历史风貌建筑的风格相协调,尽量减少明线敷设。照明灯具应当安装在隐蔽位置。
5.0 其他外部设施设置
5.1 在历史风貌建筑的外檐墙体和窗户上不得张贴、设置各类文字、条幅,未经许可不得设置各类标志牌。
5. 2 可以按照《天津市工程建设标准设计》(dbt29-18-1998)安装护栏,同一幢建筑的窗护栏应当采用相同的材质、颜色、式样。同一历史风貌建筑区内的窗护栏应当与历史风貌建筑区的整体风貌相协调。
5.3 设置遮阳罩的,同一幢建筑应当采用相同的材质、颜色、式样。遮阳罩的颜色、式样应当与历史风貌建筑区的整体风貌相协调。遮阳罩上不得设置广告。
5.4 历史风貌建筑上不宜安装空调室外机,如需安装的,宜设置在历史风貌建筑次要立面上。同层安装的应当在同一水平线上,上下层安装的应当在同一垂直线上,并进行适当装饰。
5.5 历史风貌建筑沿街一侧不得悬挂任何管线。现有悬挂的管线由管线管理单位负责逐步实施入地改造或者按照设计要求移至隐蔽处。
附件2
《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使用管理办法》
格式文本
修缮和装饰装修
1.《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修缮和装饰装修设计方案审定申请书》
2.《历史风貌建筑修缮和装饰装修设计方案审定受理通知书》
3.《历史风貌建筑修缮和装饰装修设计方案审定补正事项告知单》
4.《历史风貌建筑修缮和装饰装修设计方案审定通知书》
5.《历史风貌建筑修缮和装饰装修设计方案修改通知书》
6.《历史风貌建筑修缮和装饰装修施工方案审定受理通知书》
7.《历史风貌建筑修缮和装饰装修施工方案审定通知书》
8.《历史风貌建筑修缮和装饰装修施工方案修改通知书》
9.《历史风貌建筑修缮和装饰装修档案资料收件收据》
改变使用用途
1.《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改变使用用途核准申请书》
2.《历史风貌建筑改变使用用途核准受理通知书》
3.《历史风貌建筑改变使用用途核准补正事项告知单》
4.《历史风貌建筑改变使用用途核准通知书》
5.《历史风貌建筑改变使用用途不予核准通知书》
档案管理
《历史风貌建筑档案查询申请表》
修缮和装饰装修
格式文本1
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
修缮和装饰装修
设计方案审定
申请书
申 请 人:
申请日期: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监制
填 写 说 明
一、本申请书由申请人按项目及要求用钢笔、签字笔填写,字迹要端正、清楚,不得涂改;
二、申请人应对各项栏目如实填报,不得漏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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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 请 人 基 本 情 况 |
姓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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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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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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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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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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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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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人(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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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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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件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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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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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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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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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 风貌 建筑 基本 情况 |
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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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地面积(m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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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面积(m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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层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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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所有权证书号或租赁合同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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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缮或 装饰装修 主要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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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 查 情 况 |
经办人: 年月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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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核 意 见 |
负责人: (盖 章) 年月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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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批 意 见 |
负责人: (盖 章) 年月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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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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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风貌建筑修缮和装饰装修设计方案
审定受理通知书存根
申请人向本机关申请办理历史风貌建筑修缮和装饰装修设计方案审定。本机关于 年 月 日依法受理,并于 年 月 日向申请人出具了《历史风貌建筑修缮和装饰装修设计方案审定受理通知书》。
申请人(签字):经办人(签字):
………………………………………………………………………………………………………………
no.
历史风貌建筑修缮和装饰装修设计方案审定受理通知书
申请人向本机关申请办理
历史风貌建筑修缮和装饰装修设计方案审定,并提交了以下材料:
(一)《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修缮和装饰装修设计方案审定申请书》;
(二)房屋所有权证书或房屋租赁合同;
(三)历史风貌建筑现状文字、图片等资料;
(四)修缮或装饰装修设计方案;
(五)改变内部结构的,提供房屋安全鉴定报告。
依照《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本机关已依法受理申请。请申请人于 年 月 日持此通知书到本机关领取《历史风貌建筑修缮和装饰装修设计方案审定通知书》或《历史风貌建筑修缮和装饰装修设计方案修改通知书》。
(盖 章)
年月日
修缮和装饰装修
格式文本3 no.
历史风貌建筑修缮和装饰装修设计方案
审定补正事项告知单存根
申请人 申请办理
历史风貌建筑修缮和装饰装修设计方案审定,因要件不齐,本机关依法一次性告知其需补正的全部内容。并于 年月日向申请人出具了《历史风貌建筑修缮和装饰装修设计方案审定补正事项告知单》,申请人已经确认。
申请人(签字): 经办人(签字):
………………………………………………………………………………………………………………
no.
历史风貌建筑修缮和装饰装修设计方案
审定补正事项告知单
依照《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根据《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使用管理办法》规定,申请办理历史风貌建筑修缮和装饰装修设计方案审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修缮和装饰装修设计方案审定申请书》;
(二)房屋所有权证书或房屋租赁合同;
(三)历史风貌建筑现状文字、图片等资料;
(四)修缮或装饰装修设计方案;
(五)改变内部结构的,提供房屋安全鉴定报告。
以上第(二)、(五)项要件还需提交复印件。
现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不齐全,需要补充上述要件中的第
项材料。
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盖 章)
年 月 日
修缮和装饰装修
格式文本4 no.
历史风貌建筑修缮和装饰装修设计方案审定通知书存根
申请人 申请办理
历史风貌建筑修缮和装饰装修设计方案审定,经审查,要件有效,设计方案符合《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保护图则》、《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保护修缮技术规程》和《天津市房屋修缮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规定,本机关于 年
月 日给申请人送达了《历史风貌建筑修缮和装饰装修设计方案审定通知书》。
申请人(签字): 经办人(签字):
…………………………………………………………………………………
no.
历史风貌建筑修缮和装饰装修设计方案审定通知书
:
你(单位)申请办理 历史风貌建筑修缮和装饰装修设计方案审定,经审查,要件有效,设计方案符合《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保护图则》、《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保护修缮技术规程》和《天津市房屋修缮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规定,依照《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同意该设计方案。
你(单位)接到本通知书后,应当组织编制修缮或装饰装修施工方案,报市风貌办审定,并应当在6个月内开工,否则设计方案审定通知书失效。
(盖 章)
年月日
修缮和装饰装修
格式文本5 no.
历史风貌建筑修缮和装饰装修设计方案修改通知书存根
申请人 申请办理
历史风貌建筑修缮和装饰装修设计方案审定,经审查,
。
本机关于 年 月 日给申请人送达了《历史风貌建筑修缮和装饰装修设计方案修改通知书》。
申请人(签字): 经办人(签字):
……………………………………………………………………………
no.
历史风貌建筑修缮和装饰装修设计方案修改通知书
:
你(单位)申请办理
历史风貌建筑修缮和装饰装修设计方案审定,经审查,
。
依照《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根据《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使用管理办法》,请申请人
后,再次报审。
(盖 章)
年月日
修缮和装饰装修
格式文本6 no.
历史风貌建筑修缮和装饰装修施工方案
审定受理通知书存根
申请人 向本机关申请办理
历史风貌建筑修缮和装饰装修施工方案审定,本机关于 年月日依法受理,并于 年
月日向申请人出具了《历史风貌建筑修缮和装饰装修施工方案审定受理通知书》。
申请人(签字):经办人(签字):
………………………………………………………………………………………………………………
no.
历史风貌建筑修缮和装饰装修施工方案审定受理通知书
申请人 向本机关申请办理
历史风貌建筑修缮和装饰装修施工方案审定,依照《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本机关已依法受理申请。
请申请人于 年 月 日持此通知书到本机关领取《历史风貌建筑修缮和装饰装修施工方案审定通知书》或《历史风貌建筑修缮和装饰装修施工方案修改通知书》。
(盖 章)
年 月 日
修缮和装饰装修
格式文本7no.
历史风貌建筑修缮和装饰装修施工方案审定通知书存根
申请人 申请办理
历史风貌建筑修缮和装饰装修施工方案审定,经审查,要件有效,施工方案符合《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保护修缮技术规程》和《天津市房屋修缮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规定。本机关于 年 月 日给申请人送达了《历史风貌建筑修缮和装饰装修施工方案审定通知书》。
申请人(签字): 经办人(签字):
………………………………………………………………………………………………
no.
历史风貌建筑修缮和装饰装修施工方案审定通知书
:
你(单位)申请办理
历史风貌建筑修缮和装饰装修施工方案审定,经审查,要件有效,施工方案符合《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保护修缮技术规程》和《天津市房屋修缮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规定。依照《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同意该施工方案。
本工程竣工验收合格5日内,你(单位)应当将验收合格证明、竣工图纸、竣工后照片提交市风貌办备案。
(盖 章)
年月日
修缮和装饰装修
格式文本8 no.
历史风貌建筑修缮和装饰装修施工方案修改通知书存根
申请人 申请办理
历史风貌建筑修缮和装饰装修施工方案审定,经审查
。
本机关于 年 月 日给申请人送达了《历史风貌建筑修缮和装饰装修施工方案修改通知书》。
申请人(签字): 经办人(签字):
………………………………………………………………………………………………………………
no.
历史风貌建筑修缮和装饰装修施工方案修改通知书
:
你(单位)申请办理
历史风貌建筑修缮和装饰装修施工方案审定,经审查,
。
依照《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根据《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使用管理办法》,请申请人
后,再次报审。
(盖 章)
年月日
修缮和装饰装修
格式文本9 no.
历史风貌建筑修缮和装饰装修档案资料收件收据存根
向本机关报送
历史风貌建筑修缮和装饰装修档案资料,依照《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使用管理办法》,同意出具《历史风貌建筑修缮和装饰装修档案资料收件收据》。
报送人(签字): 经办人(签字):
年月日
………………………………………………………………………………………………………………
no.
历史风貌建筑修缮和装饰装修档案资料收件收据
年月日收到 报送的 历史风貌建筑修缮和装饰装修档案资料,包括:
1.验收合格证明;
2.竣工图纸;
3.竣工后照片。
报送的其他资料:
。
(盖 章)
年月日
改变使用用途
格式文本1
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
改变使用用途核准
申
请
书
申 请 人:
申请日期: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监制
填 写 说 明
一、本申请书由申请人按项目及要求用钢笔、签字笔填写,字迹要端正、清楚,不得涂改;
二、申请人应对各项栏目如实填报,不得漏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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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 请 人 基 本 情 况 |
姓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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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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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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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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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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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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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人(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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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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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件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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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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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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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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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风貌建筑 改变使用用途的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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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 风貌 建筑 基本 情况 |
房屋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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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地面积(m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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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面积(m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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层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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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所有权证书号 或租赁合同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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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 查 情 况 |
经办人: 年月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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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核 意 见 |
负责人: (盖 章) 年月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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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批 意 见 |
负责人: (盖 章) 年月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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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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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风貌建筑改变使用用途核准受理通知书存根
申请人 向本机关申请办理
历史风貌建筑改变使用用途核准,本机关于 年月日依法受理,并于 年 月日向申请人出具了《历史风貌建筑改变使用用途核准受理通知书》。
申请人(签字):经办人(签字):
…………………………………………………………………
no.
历史风貌建筑改变使用用途核准受理通知书
申请人 向本机关申请办理
历史风貌建筑改变使用用途核准,并提交了以下材料:
(一)《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改变使用用途核准申请书》;
(二)房屋所有权证书或房屋租赁合同,其中租赁房屋改变用途的,还需提交所有权人同意改变使用用途的证明;
(三)历史风貌建筑文字、图片等资料;
(四)房屋安全鉴定报告。
依照《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保护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本机关已依法受理申请,请申请人于 年 月 日持此通知书到本机关领取《历史风貌建筑改变使用用途核准通知书》或《历史风貌建筑改变使用用途不予核准通知书》。
(盖 章)
年月日
改变使用用途
格式文本3 no.
历史风貌建筑改变使用用途核准补正事项告知单存根
申请人 申请办理
历史风貌建筑改变使用用途核准,因要件不齐,本机关依法一次性告知其需补正的全部内容。并于 年月 日向申请人出具了《历史风貌建筑改变使用用途核准补正事项告知单》,申请人已经确认。
申请人(签字): 经办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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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
历史风貌建筑改变使用用途核准补正事项告知单
依据《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保护条例》第三十条,根据《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使用管理办法》规定,申请办理历史风貌建筑改变使用用途核准,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改变使用用途核准申请书》;
(二)房屋所有权证书或房屋租赁合同,其中租赁房屋改变用途的,还需提交产权人同意改变使用用途的证明;
(三)历史风貌建筑现状照片;
(四)房屋安全鉴定报告。
以上第(二)、(四)项要件还需提交复印件。
现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不齐全,需要补充上述要件中的第
项材料。
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
(盖 章)
年月日
改变使用用途
格式文本4 no.
历史风貌建筑改变使用用途核准通知书存根
申请人 申请办理
历史风貌建筑改变使用用途核准,经审查,要件有效,符合《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保护图则》要求。依据《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保护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本机关于 年月日给申请人送达了《历史风貌建筑改变使用用途核准通知书》。
申请人(签字): 经办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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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
历史风貌建筑改变使用用途核准通知书
:
你(单位)申请办理历史风貌建筑改变使用用途核准,经审查,符合《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保护图则》要求,依据《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保护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本机关予以核准。
(盖 章)
年 月 日
改变使用用途
格式文本5no.
历史风貌建筑改变使用用途不予核准通知书存根
申请人 申请办理
历史风貌建筑改变使用用途核准,经审查,
。
本机关于 年月日给申请人送达了《历史风貌建筑改变使用用途不予核准通知书》。
申请人(签字): 经办人(签字):
……………………………………………………………………
no.
历史风貌建筑改变使用用途不予核准通知书
:
你(单位)申请办理
历史风貌建筑改变使用用途核准,经审查,
。
依照《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保护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本机关不予核准。
(盖 章)
年 月 日
档案管理
格式文本no:
历史风貌建筑档案查询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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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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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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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件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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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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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询建筑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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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询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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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询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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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询费用合计 (大写) |
万 仟 佰 拾 元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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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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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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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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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查询的历史风貌建筑档案内容:
一、历史风貌建筑的建筑地址、建筑年代、建筑面积、占地面积、层数、房屋结构、建筑特征、产别、原设计用途、现使用用途、位置图、照片;
二、设计图纸;
三、《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保护图则》;
四、有关历史风貌建筑的历史沿革、历史事件、地名典故、名人轶事等内容。
涉及安全保密、落实政策及个人隐私的有关资料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