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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州招商引资局、黔东循环经济工业区管委会、凯里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关于招商引资政策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颁发部门】 黔东南自治州政府

【发文字号】 黔东南府办发[2008]34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州招商引资局、黔东循环经济工业区管委会、凯里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关于招商引资政策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黔东南府办发〔2008〕34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凯里经济开发区和黔东循环经济工业区管委会,州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州招商引资局、黔东循环经济工业区管委会、凯里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关于招商引资政策的若干规定(试行)》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八年三月十四日

州招商引资局、黔东循环经济工业区、管委会凯里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关于招商引资政策的若干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实施州委、州政府提出的“六州”战略和“四圈一区”经济发展布局,促进黔东循环经济工业区、凯里经济开发区(以下简称“两区”)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国发〔2000〕33号)、《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黔府发〔2003〕17号),以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两区”投资的国外、港澳台地区及国内的公司、企业、社团、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

第二章 投资导向



第三条 除国家法律和产业政策禁止的行业外,其它投资领域全面对外开放。

第四条 鼓励工业项目向“两区”聚集。黔东循环经济工业区重点发展能源、化工、冶金、建材、林产加工和生物制药、绿色食品等产业,凯里经济开发区重点发展电子、农产品加工、旅游产品加工、生物制药等产业。大力支持企业与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合作,在“两区”开发高新科技产业;积极推动企业和个人在“两区”投资建设区中园和标准厂房;鼓励企业在“两区”争创名牌和著名、驰名商标;鼓励在“两区”投资基础设施项目、房产开发和发展第三产业。

第三章 土地政策



第五条 土地前期开发由土地使用者自行完成的工业项目用地,土地出让价格按不低于项目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最低价标准的60%执行。对未列入耕地后备资源且尚未确定土地使用权人(或承包经营权人)的国有沙地、裸土地、裸岩石砾地的工业用地,土地出让价可按不低于项目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最低价标准的30%执行。实行这类地价政策的工业项目用地,报上级国土资源部门备案。

第四章 财政扶持



第六条 凡在“两区”投资兴办的规模以上企业,在依法纳税的前提下,如企业申请,按现行财税体制,可由地方政府给予一定的奖励扶持。

第七条 对年纳税额在50万元以上的农产品加工企业和100万元以上的生物制药企业,实现的增值税地方财政所得部分(即增值税的15%部分),从纳税之日起五年内,由同级财政按第一年度100%,第二、三年度50%,第四、五年度20%的比例,安排专项资金扶持企业。

第八条 对年纳税额300万元(含3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生产性企业,实现的增值税地方财政所得部分(即增值税的15%部分),从纳税之日起三年内,由同级财政按第一年度50%,第二年度40%,第三年度30%的比例,安排专项资金扶持企业。

第九条 对年纳税额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的生产性企业,实现的增值税地方财政所得部分(即增值税的15%部分),从纳税之日起三年内,由同级财政按第一年度60%,第二年度50%,第三年度40%的比例,安排专项资金扶持企业。

第十条 商贸流通企业当年实缴税收总额在100万元以上的,从纳税之年起,实现的增值税地方财政所得部分(即增值税的15%部分),三年内由同级财政按第一、二、三年度50%、40%、30%的比例,安排专项资金扶持企业。

第十一条 对国家鼓励重点投资的领域或项目及高新技术产业,经省以上主管部门认定,报经州人民政府批准,五年内再免缴州、县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十二条 对出资购买国有或集体企业全部产权并组建新的企业所产生的税收,从纳税之日起,由所在地政府在前五年,按缴纳的增值税地方所得增长部分的20%,分年度由财政安排专项资金扶持企业。以参股形式参与“两区”国有或集体企业进行改造改制的,按股份分享财政扶持资金。

第十三条 对获得国家驰名、省级著名商标或国家、省级名牌产品的企业并形成一定生产规模的,按属地原则,由“两区”或当地县级人民政府一次性奖励10万元;获得国家免检产品的企业并形成一定生产规模的,按属地原则,由“两区”或当地县级人民政府一次性奖励20万元。

第十四条 州内外出务工回乡人员到“两区”投资兴办的企业,符合本规定第七、八、九、十条规定的,在财政扶持年度内,财政扶持资金额度上调5%。

第五章 其他优惠



第十五条 外来投资在“两区”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的,优先作为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加以培育。成为州级以上龙头企业的,享用农业产业化经营专项资金的优先权,免费提供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证、产品认证服务,协助建立符合产业导向的无公害农产品原料生产基地。

第十六条 外来投资者在“两区”兴办高中及高中以下教育和职业教育的,在国家《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范围内从优。

第十七条 “两区”内外来投资者的子女,需在州内学校接受义务教育的,当地人民政府依法为其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投资额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其子女参加中考享受州内学生同等待遇。

第十八条 凡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国务院、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及省人民政府明文规定的收费项目,一律按规定收费标准的下限收取。

第十九条 外来投资者在“两区”内兴办劳动密集型企业所需劳动力,由“两区”管委会及其有关部门帮助组织技术技能培训。

第六章 投资保障



第二十条 “两区”对外来投资者实行“一站式”服务制度,简化注册办理手续,提高办事效率。招商引资“一站式”服务中心为外来投资者代办项目核准或备案、审批合同章程、工商注册登记、用地、用水、用电、建设等各类手续。只要申报材料齐全,在承诺的时限内办结本级各类手续。需报上级有关部门审批的,由招商引资一站式服务中心督促相关部门对口上报,并跟踪办结。

第二十一条 行政执法和司法机关主动对“两区”的企业提供优质、高效的相关服务。

第二十二条 外来投资企业投诉服务中心负责受理外来投资者投诉案件,并及时反馈调查处理结果。

第二十三条 对重点企业实行领导联系制度。对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在建工程项目和年纳税额在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企业由“两区”领导联系;对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在建工程项目和年纳税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企业由州人民政府领导联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对外来投资规模达1亿元人民币以上的符合“两区”产业导向的项目,采取特事特办、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更加优惠的政策和服务。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与国家和贵州省颁发的法律、法规及政策相冲突的,按国家和省的法律、法规及政策执行;本规定未涉及或未明确规定的事宜按国家和省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执行。

第二十六条 为加大招商引资力度,调动各方面的积极因素推动“两区”加快发展,对招商引资有功人员应予奖励。具体办法由“两区”管委会另行制定实施。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规定施行后,国家、省的有关政策规定优于本规定的,从其规定。“两区”如有需要可制定本区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州招商引资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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