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人民政府、畹町管委,州直各单位、各大中专院校,中央、省属驻德宏各企业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实施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08〕233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创业促进就业的若干意见》(云政发〔2009〕1号)以及党的十七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实现更加充分的社会就业目标,促进我州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现就进一步做好全州就业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就业工作的重大意义 就业是民生之本,有效促进劳动者实现稳定就业,事关广大劳动者的生存权、发展权和社会的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进一步做好全州就业工作事关我州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局。面对全球金融危机对我州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进一步做好就业工作,努力保持我州就业平稳,维护好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实现城乡居民收入稳定增长,是贯彻落实就业促进法和国家扩大内需政策,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重要措施,是衡量应对危机的重要标准。 全州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从以人为本,执政为民,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深刻认识就业工作的重要性,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把进一步做好就业工作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各级政府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首要任务,坚持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做好就业工作。 二、建立健全就业工作协调机制 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就业工作协调机制,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的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对就业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定期和不定期研究协调解决就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就业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州、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具体负责促进就业工作;各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促进就业的各项工作。 三、加大政策扶持力度,鼓励创业促进就业 (一)放宽市场准入限制 1. 申请个体工商业、创办合伙企业或独资企业登记一律不受出资数额的限制。申办营业执照时要件齐全、手续完备的工商部门应在1个工作日内办结。 2. 创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给予免费办理有关证照,首次创业人员,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3. 允许创业人员将家庭住所、租借房屋、临时商业用房等作为创业经营场所,其经营活动要符合国家政策规定。 (二)财政支持 4. 州政府2009年从失业保险基金中筹集1000万元以上资金用于再就业培训补贴、转岗培训补贴和再就业补贴,对困难企业给予一定数额的岗位补贴,稳定企业职工就业。 (三)税收优惠 5. 从2009年1月起,从事个体经营的工商户,营业税起征点从1200元/月提高到3000元/月。其中大学毕业生、农民工在我州创业并从事个体经营的,起征点提高到5000元以内(不含5000元)。 6. 从2009年1月起,就业转失业人员、大学毕业生、农民工、复转军人创业从事个体经营的,2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四)金融信贷支持 7. 充分发挥就业扶持担保基金的作用,大幅度增加小额贷款规模,协调金融机构按5倍的比例放大贷款,担保机构、承贷银行2009年新发放就业扶持贷款不低于1500万元。 8. 创业人员申请小额担保贷款额度每人最高放宽到5万元;当年新招用我州就业困难的失业人员(包括办理了城镇登记失业的“零就业家庭”人员、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人员、连续失业1年以上人员、女40周岁男50周岁以上的“4050”人员、残疾人和完全失去土地未就业的生活困难人员)达到企业在职职工总数2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0%)以上,并与其签定1年以上劳动合同期限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经劳动保障部门就业服务机构认定,参照被招用人员每人不超过5万元的额度,贷款最高可达150万元。承贷银行、劳动、财政等相关部门负责具体政策措施的落实。 9. 各级财政按国家相关政策对以上小额担保贷款给予贴息。 (五)实行九种补贴 10. 凡参加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可的创业培训,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按每人不超过1300元的标准给予创业培训补贴。 11. 实行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补贴。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失业人员、军队退役人员、农村进城务工人员,按每人不高于800元的标准给予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补贴。 12. 实行首次创业人员补贴。从事个体经营的首次创业人员,由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就业服务机构认定后,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即:带动我州3人至5人(含5人)就业的,给予1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带动我州6人以上就业的,给予2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其中,对首次创业的大学毕业生,再增加一次性创业补贴1000元。 13. 实行岗位最低工资差额补贴。对参加失业保险已履行缴费义务的企业,符合法定裁员条件,但按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失业调控要求未裁员,企业在规定期间内不能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发放工资的,经失业保险机构确认,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可按不足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从失业保险基金中给予补贴,补贴时间不超过6个月。 14. 实行转岗培训补贴。对采取转岗培训等方式安置富余人员就业的用人单位,并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根据转岗培训工种,经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审批,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可按照培训项目实际付费的50%,人均不超过400元的标准,给予用人单位一次性培训补贴,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15. 实行再就业补助。用人单位录用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签订2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履行劳动合同责任的,经审核,从失业保险基金中给予用人单位每人不超过1500元的就业补助。 16. 实行职业介绍补贴。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经营性职业中介机构介绍求职者成功就业的,可按规定从就业专项资金中给予人均不超过100元的职业介绍补贴。各县市(区)应及时收集、发布用工信息,尽最大努力帮助求职者实现就业。 17. 实行社会保险补贴。用人单位招用我州就业困难人员(包括办理了城镇登记失业的“零就业家庭”人员、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人员、连续失业1年以上人员、女40周岁男50周岁以上的“4050”人员、残疾人和完全失去土地未就业的生活困难人员)和安置在公益性岗位,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州、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的就业服务机构给予社会保险(养老、医疗、失业)单位应缴部分的补贴。从事灵活就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的,给予实际缴纳社会保险金额三分之二的补贴。社会保险补贴的期限,除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到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18. 实行岗位补贴。用人单位用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特别困难失业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按实际招用人数及相应的劳动合同期限给予岗位补贴。补贴标准按各县(市)最低工资的50%-100%。县市用人单位发给补贴安置人员的工资,不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岗位补贴的期限,除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到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四、做好农民工返乡就业工作 各级劳动保障、农业、扶贫等部门要认真帮助返乡农民工做好生活安置,维护农民工土地承包经营权益,对返乡农民工进行统一登记、造册,并全部组织培训,促进农民工就业。 五、开展好就业服务系列活动 劳动保障、人事、教育、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部门要协调组织开展好“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系列活动”、“就业援助活动”、“春风行动系列活动”等公共就业服务专项活动,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为各高校毕业生、城镇就业转失业人员和农民工等群体提供及时有效的就业服务,使就业服务系列活动起到连接各项政策措施与享受政策的对象之间的桥梁作用,使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通过周到、细致的服务,真正落实到每个街道、乡镇、社区,落实到每个需要帮助的人。 六、落实就业目标任务考核责任制度 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把城镇新增就业、控制失业率、失业人员就业、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等就业工作主要目标任务,逐级分解落实,并作为政府政绩考核的重要指标。 七、加强就业服务机构建设 根据我州目前就业服务机构人员编制少的实际情况,适当增加人员编制,以适应就业服务工作需要;充分发挥乡镇劳动保障所和社区就业服务中心的作用,切实做好城乡就业工作。同时,要将就业工作经费列入各级财政预算,以保证就业工作的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