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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规范无线电负荷管理装置工程收费的通知


【颁发部门】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

【发文字号】 宁价商发[2008]10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规范无线电负荷管理装置工程收费的通知
(宁价商发[2008]10号)


宁夏电力公司:
为监控终端用电户用电负荷,根据国家《电力负荷控制装置装用管理办法》规定安装的电力负荷监控装置,对保证电网安全调度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为了更好地结合我区实际贯彻国家政策,根据用户的合理要求,经研究适当降低电力负荷监控装置费,即凡安装电力负荷监控装置的电力终端用户装见容量为100千伏安--315千伏安的,每套装置由2.5万元降为2万元;装见容量为315千伏安及以上用户,每套装置由3.5万元降为3万元。
负荷监控装置工程费标准调整后,你公司要严格按照以上规定标准执行,并加强对用户的服务,提高服务质量,做好计划、安全生产用电,接受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
本规定自2008年4月1日起执行。我局宁价商发[2001]103号文件同时废止。

二○○八年三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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