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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核安全局关于批准释放秦山第二核电厂三号机组100%额定功率控制点的通知


【颁发部门】 国家核安全局

【发文字号】 国核安发[2010]150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核电秦山联营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释放秦山第二核电厂3号机组商业运行控制点的报告》(核秦设计发〔2010〕433号)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我局对你公司现场调试活动进行了监督,并组织检查组于2010年10月8日至9日对秦山第二核电厂三号机组进行了100%额定功率核安全情况例行检查。根据核安全监督检查的结果,我局决定批准释放秦山第二核电厂三号机组100%额定功率控制点。 你公司应严格按照技术规格书的要求,进行机组操作,保证机组运行安全。如果发生影响三号机组安全的事件,应立即停止操作,并及时向我局和环境保护部华东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报告。

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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