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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认真学习宣传贯彻《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颁发部门】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发文字号】 浙安监管办[2010]200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0〕47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已下发。为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实施意见》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实施意见》的重大意义 《实施意见》是我省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以下简称《通知》)重大举措,是《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浙委〔2009〕88号,以下简称《意见》)中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深化。《实施意见》进一步明确了现阶段我省安全生产工作的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提出了新形势下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政策措施,体现了省委省政府对安全生产的高度重视。各地要充分认识《实施意见》对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促进安全发展的重大意义,扎实抓好各项政策措施贯彻落实工作,努力推动我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扎实抓好学习宣传培训 《实施意见》结合现阶段我省安全生产工作实际,着重在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方面进一步提出了一系列具体措施,如建立企业安全生产公示和承诺制度;实施企业安全诚信管理;建立安全生产“黑名单”制度等。为此,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切实领会精神实质,强化宣传教育。一是要组织好全体安全监管干部的学习。领导干部带头学,全体人员自觉学,宣讲辅导深入学,领会好精神,把握好核心内容,努力把学习贯彻《实施意见》精神转化为完善工作思路、强化工作措施的自觉行动。二是要发挥新闻媒体作用,通过互联网、报纸、电视、广播等多种途径,加大宣贯力度、拓展宣贯广度、延伸宣贯深度,注重宣传效果,在全社会掀起宣传热潮。三是要切实抓好企业培训。各地要把《实施意见》与《通知》、《意见》统一纳入各类安全培训的重要内容,督促企业建立自我约束、持续改进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三、推进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充分认识企业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主体地位,指导和督促企业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行为,强化生产过程管理的领导责任,强制推行先进适用的安全生产技术和装备,全面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施安全生产分类管理,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诚信机制建设,强化企业自我约束,提高企业本质安全。要加强执法监管,严厉打击企业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严肃查处生产安全事故。注重严格执法与强化服务相结合,深入开展“百千万”安全生产专项服务行动。注重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科技、教育等手段,进一步增强安全监管工作实效,推进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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