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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器械网上集中招标采购中心关于递交国务院认定的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药品生产企业和自主创新药品等相关证明文件的通知


【颁发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器械网上集中招标采购中心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按照卫生部、国务院纠风办等七部委联合印发的《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规范》(卫规财发〔2010〕64号)和《2010年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实施细则(试行)》的有关规定,为体现质量优先、鼓励科技创新,2010年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将在药品综合评审阶段对国家科技进步奖二等奖以上品种、中药保护品种、国务院认定的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的品种、国家认定的自主创新产品等予以赋分。请具备上述资质的企业将企业或药品的相关证书复印件或证明材料加盖企业公章后于2010年10月18日-20日17:30前递交至内蒙古自治区药械集中采购服务中心。凡逾期未递交将不予受理。 联 系 人:毕老师 联系电话:0471-4930516 联系地址:呼和浩特市乌兰察布西街19号内蒙古药械集中采购服务中心

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器械网上集中招标采购中心 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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