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系统收费公示制度
【颁发部门】 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第一条 为提高收费政策透明度,加强监管力度,完善社会监督机制,规范收费行为,根据天津市物价局《关于天津市全面实行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结合质量技术监督系统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全市各级质量技术监督系统具有收费资质的单位。
第三条 实行收费公示制度的范围:列入天津市行政事业性和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均应实行收费公示制度。
第四条 收费公示的主要内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批准机关及文号)、收费范围、计量单位、减免政策等。
第五条 收费公示的方式。各收费单位采取设立收费公示栏、公示牌、价目表(册)等方式,有条件的单位可采用电子显示屏、电子触摸屏等设备进行公示。
第六条 制作收费公示栏(含公示牌、价目表、电子显示屏、电子触摸屏等,下同),应按照便于动态管理、长期置放、清楚美观、方便群众阅读的要求,尽量做到整齐划一。设立制作收费公示栏所发生的费用由收费单位负担,不得向收费对象收取。
第七条 各收费单位应该加强收费公示栏的管理和维护。凡因取消或调整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单位应及时更新收费公示栏的相应内容。收费公示栏损坏或字迹不清等情况发生时,收费单位应及时进行维修、更换。
第八条 落实收费公示制度的职责分工。市局计划财务处负责对全系统的收费公示工作进行综合管理。市局机关、市局直属技术机构、区县局具体负责本单位收费公示工作。市局直属技术机构、区县局所属的下级单位收费公示工作由所属市局直属技术机构、区县局负责。
第九条 收费单位公示的内容必须以合法有效的收费文件和《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经营服务性收费登记(审核)证》为准,严禁将越权收费、超标准收费、自立项目收费等乱收费行为通过收费公示“合法化”。
第十条 市局和市局各直属技术机构、区县局要加强对收费公示内容的审查,确保收费公示的项目、标准等与《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经营服务性收费登记(审核)证》和有关文件规定相一致,未经收费公示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公民或企业可以拒绝缴纳。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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