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意见
(郴政发〔2008〕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部门管理机构,中省驻郴各单位:
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加快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促进农业增效和 农民增收,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意见 》(湘政发〔2006〕1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
一、充分认识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重要意义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 农业生产 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 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 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有利于促进资金、技术、人才等农村生产要素合理 配置,推动农业结构战略性调整。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有利于进一步丰富和完善农村 经营体制,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提高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和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 有利于进一步挖掘农业内部增收潜力,推动农业结构调整,增强农产品市场竞争力,促进农民增收;有利于 进一步提升农民素质,培养新型农民,推进基层民主管理,构建农村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认识,把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农村工作的一件大事来抓,强化工作措施,推进全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发展。
二、明确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 作社法》为依据 ,围绕全市十大农业优势产业,着力培育农民专业合作社,努力提高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 程度和现代农业水平,扎实推进新农村建设。
(二)基本原则
--坚持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切实保障农民对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保护农民的 生产经营 自主权和家庭财产关系。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推进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改革,发 展规模经营。
--坚持民办、民有、民管、民受益。以农民为主体,尊重农民意愿,加入自愿,退出自由 ;实行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
--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积极引导农民立足当地优势产业和主导产业,鼓励农业产业 化龙头企业、农村专业大户、集体经济组织、基层服务组织和农村经济能人领办、创办农民 专业合作社。
--坚持市场运作与政府引导相结合。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坚持以服务为宗旨 ,积极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创造条件,提供有效扶持;不得统包大揽、行政包办。
--坚持“四有五化”管理原则。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管理“四有”指有明晰的产权、有 完善的服务体系、有民主的管理制度、有合理的分配机制;“五化”指生产标准化、经营品牌化、管理规范化、社员知识化、产品安全化。
(三)目标任务。通过较长时期的努力,力求70%的产业农户自愿加入农民 专业合作社,70% 的农产品通过农民专业合作社组织生产、加工和营销,70%的农业生产资料由农民专业合作 社组织供应,农民专业合作社覆盖全市十大农业优势产业。
三、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扶持力度
(一)做好登记服务。按照有关规定,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组织,须经农民专 业合作组织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确认,营利性专业合作组织及所办经济实体依法到工商行政 管理机关办理工商登记,非营利性农民专业协会到民政部门办理“社团法人”登记。对符合 登记条件的,各登记机关应按规定减免有关费用,为农民申请专业合 作社登记提供便捷有效的服务。
(二)组织农业项目实施。农业综合开发、扶贫开发、移民开发、红壤开发 、国土整理、蔬 基地建设、科技推广、退耕还林、测土配方施肥、农民素质教育等国家支持发展的农业和 农村经济建设项目,可依法委托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组织实施,充分调动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施农业项目建设的积极性。
(三)加大公共财政投入。从2008年起市财政安排农民专业合作社专项扶持 资金,支持农民 专业合作社开展信息、培训、农产品质量标准与认证、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市场营销和 技术推广等服务,今后视财力增长予以增加。
(四)提供信贷支持。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等级评定工作,建立信用考核评价办法,完善信用贷款机制;对参加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农户,可在农民专业合作社提出申请的情况下, 适当增加农户小额贷款额度;允许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以不动产进行抵押贷款;促进农户间 的资金合作。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参加政策性农业保险。
(五)实行税费优惠。严格执行国家对农业生产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有关税 费减免政策,切实减轻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济负担。
(六)提供用地、用电和运输优惠。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农产品生产基地、种 养基地、农机示范 推广用地和设施农业用地,在不修建永久性建筑物的前提下,国土资源部门可以纳入农业生 产用地管理。种植、养殖、加工生产用电,由电力、物价部门核准,执行农业生产电价标准 。农民专业合作社鲜活农产品运输,交通部门应当优先提供“绿色通道”。
(七)提供项目申报、进出口经营权支持。对取得法人资格、具备申报相应 项目基础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在争取国家基本建设投资、技术 转让、技术改造等重大项目时,与国有事业、企业单位同等对待。对有一定生产经营规模和 出口实力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向商务部门申请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拓展境外 、国外市场。
(八)鼓励引进专业人才。鼓励大中专毕业生到农民专业合作社工作,由各 级政府所属人才服务机构实行人事代理,并按规定代办缴纳养老保险金等手续,其工作时间 可计算为连续工 龄。
四、切实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的组织领导
(一)加强工作指导。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把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工作纳 入重要日程,根 据本地本部门实际情况,制定工作措施,明确工作任务,落实工作经费,明确专门工作人员 ,建立起指导和服务的工作机制、工作规程和工作责任制,积极主动开展工作,切实提高指 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能力和水平。各级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组 织的指导,认真总结办好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经验和典型,抓好示范引导,促进其更好更快 发展。
(二)完善考核机制。进一步完善农民专业合作社考核工作机制,具体考核 办法由市农经局 商有关部门提出意见,报市政府审定后实施。市直各有关部门要立足本部门职能,制定支持 、指导、服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具体工作细则。
(三)搞好监测评比。建立健全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动态监测机制。对通过工 商登记取得法人 资格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根据其“四有五化”标准和实际服务能力进行综合评价,符合标 准的授予“郴州市示范农民专业合作社”。每年对“郴州市示范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监测 ,监测不合格的要整改,连续两年不合格的取消其示范称号。监测评价具体办法由市农经局 制定。
郴州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三月十四日
二○○八年三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