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八大经济区”、“十大工程”建设和省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关于我省重点产业项目建设工作的部署要求,全力推进我省近期重点发展的十个产业项目建设,助推我省经济社会更好更快发展,现就充分运用工商行政管理职能全力支持服务重点产业项目建设提出以下意见。 一、强化大局意识,努力营造支持服务重点产业项目建设的工作环境 (一)深化思想认识,切实增强支持服务重点产业项目建设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实施重点产业项目建设,是我省经济发展的重中之重,是落实科学发展观、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迫切要求,是落实“八大经济区”和“十大工程”的具体措施,是把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实力的有效途径,是做大存量和增量的现实需要。全省各级工商机关要立足省情实际,立足于我省的比较优势,从黑龙江的长远发展、可持续发展、又好又快发展出发,切实提高对上重点产业项目、做大产业的认识,加大落实力度,通过充分发挥工商职能作用,做好各项支持服务工作,真正把我省资源转化成项目、转化成产业,推动我省重点项目产业发展,积极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做出新的贡献。 (二)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强化支持服务力度。全省各级工商机关领导干部要切实增强责任感、紧迫感和使命感,强化重点产业项目支持服务措施的落实力度。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落实,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各职能机构分工协作,切实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要严格落实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各局一把手是第一责任人,要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分管领导承担具体责任,各职能机构结合具体业务工作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切实做到任务到岗,责任到人,严禁出现落实不力、中梗阻、敷衍塞责等问题。 (三)认真组织学习,准确把握政策措施。全省各级工商机关要全面掌握省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的部署要求,认真学习和研究省局出台的政策措施,准确理解政策措施的内涵和要求,深刻领会精神实质,严格把握政策要求,既要用足用好各项政策措施,又要严格依法把握政策界限。 (四)加强督查指导,狠抓推进落实。全省各级工商机关要狠抓贯彻落实,强化工作指导,使各项政策措施在基层得到正确理解和贯彻执行。省局和各市、地工商局要成立督查指导组,深入各地检查指导,督办落实,对发现落实重点产业项目建设中存在落实不力问题,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二、强化政策支持,努力营造有利于重点产业项目建设的政策环境 (五)对省政府确定近期重点发展的十个重点产业项目,放宽市场主体准入条件,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允许企业自主申请一般经营项目,允许跨行业经营,对体现企业生产经营特点的新兴行业和项目用语予以登记。 (六)帮助重点产业项目企业通过经营资格重组整合,实现重点产业项目规模化经营。企业联合、兼并、重组前各自的经营范围可直接登记为重组后新企业的经营范围,其中需要办理前置审批许可的经营项目免于重新办理许可审批。 (七)对重点产业项目中企业设立、新增投资项目急需营业执照的,一律先按照“xx项目投资”的经营范围先行发放营业执照,有关部门审批后再补办相关登记手续。 (八)重点产业项目超出国家行业规范的,一律不受现有国民经济行业限制,经营范围直接按照企业的申请内容予以核定。 (九)积极支持煤化工和石油化工产业发展,允许以采矿权、股权等可评估作价和依法可转让的财产对产业项目投资,帮助重点产业项目企业拓展资本和资金来源。 (十)支持重点产业项目通过股权出质和动产抵押进行担保融资,积极为需要办理股权出质登记和企业动产抵押登记的重点产业项目和重点企业提供高效登记服务,为重点项目和重点企业获得资金创造便利。 (十一)支持有投资能力的各类投资主体,参与重点产业项目和重点企业投资,实行非禁即入,法律、法规不禁止非公经济进入的产业项目,一律允许非公经济主体投资建设。 (十二)支持企业集团化规模化经营,对十个重点产业项目,母公司注册资本在2000万元以上,有3个以上子公司,母子公司注册资本总和在3000万元以上,即可成立企业集团;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旅游、边境贸易、进出口、运输、劳务、服务以及从事农业、林业产业开发经营的企业集团,母公司注册资本最低可在1000万元,有3个子公司,母子公司注册资本总和达到2000万元即可成立集团;对核心企业及其全资或控股的权属企业数量和注册资本(金)达到集团条件,但核心企业及权属企业未规范为公司制企业的,可为其先行办理集团登记,允许其核心企业名称中使用“集团”字样,权属企业可冠用集团名称。 (十三)放宽企业出资形式,对于重点产业项目和重点企业办理公司设立登记时,非货币财产出资的最高比例可达公司注册资本的70%。 (十四)放宽重点产业项目名称登记条件,允许重点产业项目和重点企业使用新兴行业用语作为行业表述;使用控股企业的字号的(控股企业名称为无地域名称),可以将名称中的字号放在行政区划之前;重点项目和重点企业注册资本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帮助其向国家工商总局申请不受行政区域限制的无地域名称。省外资本参与重点产业项目建设,来我省兴办总部企业的,允许其名称使用投资企业所在的行政区划和字号,可以将省外投资企业的行政区划和字号放在名称中省内行政区划之前。 (十五)放宽企业经营场所登记条件,采矿业、农业、林业、畜牧业等行业的重点企业以及项目征用或租赁土地开展经营和项目建设,除国家工商总局规定的住所及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外,凭土地使用证明或县以上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即可视为经营场所证明。重点产业项目或重点企业设立的非生产性分支机构以居民住宅为经营场所,只要申请人承诺遵守法律、法规并经有利害关系业主同意,或提交住所(经营场所)所在地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的证明文件,即允许用住宅作为经营场所。 (十六)放宽企业经营范围限制,对于重点产业项目、重点企业以及非公有制企业,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确定的前置许可项目外,凡地方性法规、规章设立的行政许可项目,一律不作为前置许可条件。 (十七)放宽企业开业期限限制,重点产业项目和重点企业因资金或经营困难未能在办照后6个月内按时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超过六个月的,工商机关通过实地了解情况,确因经济困难不能按时开业或开工建设,企业要求保留经营资格的,不予吊销营业执照或撤销相关登记。 (十八)放宽重点企业改制为公司的注册资本条件,对于企业整体改制为公司的,评估后的净资产只要不低于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评估后的净资产即可作为改制后公司的注册资本。 (十九)支持大专院校、科研单位以科技成果作为股权出资参与重点产业项目,允许大专院校或科研单位与重点产业项目企业共同组建企业集团,促进产学研一体化。 (二十)允许重点产业项目企业以税后利润和资本公积金或通过收购本公司的股份给予科技和管理等高端人才股权奖励,给予办理股东登记,为重点产业项目企业吸引科技和管理高端人才提供政策支持。 (二十一)扶持帮助重点产业项目企业实施商标战略,全力提供帮助,积极协助办理相关申请手续,争创著名、驰名商标。 (二十二)帮助重点产业项目企业通过商标许可使用,开展企业无形资产重组,促进跨地区、跨所有制的商标联合,依托优势项目创造优势品牌。 (二十三)允许省外著名商标、驰名商标企业,通过商标许可使用合同形式,开展企业资产重组,促进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的商标联合,为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创造良好条件。 (二十四)引导绿色食品生产龙头企业和组织对具有区域优势和特色的农产品及地理标志及时申请注册商标,申请绿色食品标志,主动指导相关组织申请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提高我省农产品的附加值和市场占有率。 三、认真履行市场监管职责,努力营造公平有序的发展环境 (二十五)加大对我省企业特别是重点产业项目企业的驰名商标、涉外商标、农产品商标和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及地理标志的保护力度,严厉查处各种商标侵权、假冒商标等违法行为。对我省重点项目企业的商标专用权保护,列出重点保护名录,对发生商标侵权行为的,作为省工商局重点督办的案件,依法从速查处。 (二十六)大力开展“守合同重信用”宣传创建活动,严厉查处重点产业项目建设中招投标、建筑施工、中介服务等方面利用合同进行欺诈的行为,维护重点产业项目建设的诚信环境。 (二十七)深入推进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引导企业开展自律,加强自我约束,主动纠正企业失信行为,促进市场交易安全,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 (二十八)以垄断性行业强制交易、强制服务、滥收费用等行为为重点,查处一批社会影响大、群众反映强烈的大要案件;制止和纠正妨碍公平竞争、设置行政壁垒、地方保护、地区封锁、排斥外地产品或服务等违法行为,努力创造公平竞争环境。 四、健全完善支持服务措施,努力营造优质高效的服务环境 (二十九)全面实行工商登记“一体化服务”,对重点产业项目建设,实行跨行政区划联动,首个接待单位和登记人员即为首问责任人,提供先期咨询,指导企业准备登记材料,对不属于本登记机关管辖的,帮助联系登记管辖机关。 (三十)实行重点产业项目建设工商局长责任制,确定专人负责,全程跟踪服务,协助办理相关手续,决不能因工商登记环节上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问题影响项目建设。 (三十一)实行工商登记服务大厅“七公开”,即公开登记事项、登记依据、登记条件、登记程序及期限、提交申请材料目录、申请书格式示范文本、受理核准进程等七项内容。采用大屏幕滚动播出、微机查询、触摸屏查询、图板、登记须知手册等多种形式,方便企业了解和应用。 (三十二)全面开通服务重点产业项目建设“绿色通道”,建立重点产业项目专项服务协调机构,统一组织协调各项服务工作,设立专门登记服务窗口,急事急办,特事特办,重大疑难问题组织现场办公研究解决。 (三十三)建立重点产业项目建设工商联络员队伍,加强与企业的联系和协调,主动与有关部门沟通,掌握重点产业项目的需要,主动与项目和企业对接,提前介入,跟踪服务,现场指导,符合条件的现场申请、现场受理、现场核准。 (三十四)狠抓执法服务的“窗口”建设,以强化业务素质、提高服务水平、提供优质服务、优化政务环境、创建一流文明示范窗口为目标,在全系统深化“于雪梅式服务窗口”活动,打造窗口品牌,塑造窗口形象。 (三十五)全面利用市场主体登记信息为重点产业项目服务,围绕重点产业项目,建立市场主体登记信息分析制度,全面、准确、完整、及时统计分析各类市场主体登记信息,定期向党委、政府报送有关经济分析报告,全面系统地分析相关的市场主体结构、注册资本、区域分布,提出有针对性的意见和建议,为政府和企业提供有益参考。 (三十六)充分发挥个体私营企业协会与省内外民营经济组织联系广泛的优势,引导支持非公经济参与重点产业项目建设,提供优质便捷服务。 (三十七)全面落实首问负责制等六项制度和登记窗口准军事化制度、领导带班制度。加强问责和过错追究,对违反登记法律法规、违背登记程序时限、侵害企业合法权益的责任人,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法律责任。 (三十八)积极推行行政指导制度,采取行政建议、行政告诫、行政提示、普法宣传等手段,引导经营者诚信守法、规范经营,加强事前预防。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实行统一掌握、合理裁量、案后回访等制度,保证合法合理。 (三十九)实行首犯不罚,重点产业企业在经营活动中首次违法违章,属于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给予行政处罚;除国家工商总局和省政府部署的专项检查之外,原则上不对重点企业搞例行检查。 (四十)引入社会监督机制,公布举报投诉电话、局长信箱,聘请社会监督员,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实现内部约束和外部监督的有力结合,促进提高服务质量和改进工作作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