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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建委关于落实住房限购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颁发部门】 宁波市建委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市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坚决遏制房价过快上涨文件精神的通知》(甬政办发〔2010〕230号)文件精神,现就落实住房限购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0年10月9日起,凡符合条件的购房家庭(包括购房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只能在本市新购买1套住房。 该住房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新建商品住房或存量住房。 二、住房交易时间的认定,新建商品住房以本市房地产主管部门信息系统网签合同备案时间为准,存量住房买卖以交易过户受理时间为准。 三、在住房限购期内,购房人在签订购房合同前必须如实填写《家庭成员情况申报表》(详见附表),提供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本等证件的原件、复印件。 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购房的,还须提供从申请之日起前2年内、在本市1年以上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属引进人才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购房的,须凭当地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相应证明,按照本规定限购1套住房。 军人等无法提供户口本的,提供含家庭全部成员在内的户籍证明或由相应管理部门出具的家庭人员证明。 上述第二、三、四款规定对象购买商品住房的,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每2周定期将已签订的合同及上述证明材料提交到属地商品房合同备案主管部门备案。 四、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查验购房人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户口本等证件原件和《家庭成员情况申报表》。其中,《家庭成员情况申报表》原件作为合同附件,购房人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等证明材料由房地产开发企业留存备查。 存量住房买卖交易双方经中介机构签订合同时,中介机构要对购房人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户口本等证件原件和《家庭成员情况申报表》进行查验。《家庭成员情况申报表》原件、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等证明材料作为附加申请材料,由购房所在地房屋登记机构留存。 五、因城市建设改造住房被拆迁(搬迁)的家庭选择货币安置的,新购买第二套及以上住房的,可凭拆迁(搬迁)协议办理交易过户登记或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手续。其中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手续,需到购房所在地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主管部门申请办理。 六、房屋登记机构在办理存量住房交易过户登记手续时,须先通过全市统一的住房限购数据共享平台,查询确认购房人(包括共有权人)家庭成员无新购住房记录的,方可受理登记。新建商品住房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可通过住房限购数据共享平台进行排查。 七、当事人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应当就提供信息的真实性以及法律责任在合同中作出约定。对于提供虚假信息、违反住房限购政策的,应当约定由购房人承担因此产生的全部法律责任。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机构与购房人串通违反住房限购政策的,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予以曝光,列入不良信用记录。 房屋登记机构和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主管部门,在存量房屋买卖交易过户登记或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时,发现购房人提供虚假信息的,不予办理相关登记。 八、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切实抓好住房限购政策的落实和市场监管工作,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机构的监督检查,确保限购政策的有效执行。 附件:家庭成员情况申报表

二○一○年十月十二日
家庭成员情况申报表
所购住房坐落: 
姓名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家庭关系 户籍所在地 户口本
编号
      购房人 父母    
配偶 未成年子女
      购房人 父母    
配偶 未成年子女
      购房人 父母    
配偶 未成年子女
      购房人 父母    
配偶 未成年子女
      购房人 父母    
配偶 未成年子女
      购房人 父母    
配偶 未成年子女
      购房人 父母    
配偶 未成年子女
      购房人 父母    
配偶 未成年子女
      购房人 父母    
配偶 未成年子女
      购房人 父母    
配偶 未成年子女
本人承诺遵守宁波市关于“实行住房限购政策”的有关规定,提供上述信息真实准确,如有虚假,愿意承担因此造成的法律责任,此表作为合同的附件。
             
购房人签字: 
日 期: 年 月 日
             
 
填表说明:          
1、 购房人为成年人,需申报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的信息;  
2、购房人为未成年人,需申报本人及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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