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处室、各管理处: 为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管理,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将自由职业人员纳入住房公积金缴存范围,有关规定如下: 一、账户设置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区(市)管理处通过设置自由职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托管专用账户,对自由职业人员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业务进行管理。 二、缴存对象 具有本市户籍,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5周岁,信用良好,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自由职业人员。 三、缴存金额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等于月缴存基数乘以缴存比例。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原则上按住房公积金汇缴年度进行调整。 (一)缴存基数:缴存基数下限按上一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上限原则上按不超过上一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确定。 (二)缴存比例:缴存比例按单位和个人各5%、单位和个人各12%执行,单位和个人部分均由自由职业人员承担。 四、申请材料、办理程序 (一)申请材料: 1、《青岛市自由职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开户(变更)申请审批表》; 2、身份证和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近期免冠照片一张; 4、本市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证明或上一年度本市纳税证明; 5、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需要提供的其它证明材料。 (二)办理程序: 1、办理新增开户的自由职业人员填报《青岛市自由职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开户(变更)申请审批表》,确定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同时应办理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2、自由职业人员发生账户变更的,由本人申请,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通过后,予以办理。 五、提取管理 自由职业人员符合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可以向缴存管理处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同时应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以上规定自通知之日起执行,《关于自由职业人员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有关规定的通知》(青住金字〔2009〕29号)同时废止。 附件:青岛市自由职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开户(变更)申请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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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基础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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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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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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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片 粘贴 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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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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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 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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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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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本市常住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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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存基数(元) |
缴存比例(选项) |
月缴存额(四舍五入到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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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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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已知晓并承诺自觉遵守以下条款: 1、遵循《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的相关规定。 2、申请人同意到指定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3、申请人的缴存、提取、贷款等业务按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关规定办理。 4、根据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布的年度缴存标准,及时调整缴存额。 5、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若逾期缴存或欠缴,同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封存缴存账户。 6、本人提供的资料均真实、合法、有效,由于提供虚假资料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本人承担。 承诺人签字(指模):
年 月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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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处 (正反面) |
住房公积金审核专用章: 经办人:(章) 年 月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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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负责人:(章) 年 月 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