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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卫生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医院对口支援陕西省医院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颁发部门】 江苏省卫生厅、省财政厅

【发文字号】 苏卫医[2010]95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市卫生局、财政局,各有关医院: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医改方案中关于城乡医院对口支援工作的精神,切实做好我省和陕西省医院省际对口支援工作,省卫生厅、财政厅共同制定了《江苏省医院对口支援陕西省医院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医院对口支援陕西省医院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江苏省卫生厅 江苏省财政厅 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附件:
江苏省医院对口支援陕西省医院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医改方案中关于城乡医院对口支援工作的精神,切实做好江苏省和陕西省省际医院对口支援工作,根据卫生部、财政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城乡医院对口支援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卫医管发〔2009〕72号)和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合下发的《关于东西部地区医院省际对口支援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医管发〔2009〕93号)等文件要求,结合两省实际,制定此工作管理办法。 第二条 江苏省医院对口支援陕西省市县区医院是指江苏省22所三级甲等医院、中医院与陕西省22所市县区医院结对帮扶,帮助受援医院提高服务能力和水平,改善和加强管理。通过3年左右对口支援,争取帮助受援县级医院达到二级甲等医院的医疗水平。 第三条 对口支援工作坚持和体现公立医院的社会责任和公益性,不以营利为目的,不增加受援地的经济负担。
第二章 行政部门的职责与任务
第四条 省卫生厅会同相关部门共同设立对口支援工作组织机构,负责制定对口支援工作规划、方案并组织实施,实施监督指导和考核评估,组织完成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下达的对口支援任务,组织有关专业的人员对对口支援工作进行技术指导。江苏省三级甲等医院对口支援陕西省部分县市区医院工作领导小组由省卫生厅、省财政厅领导及相关处室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具体落实对口支援工作方案,协调与陕西省卫生厅、各医疗机构的关系,收集、报送相关信息,对对口支援日常工作开展检查评估并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任务。 第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认真落实对口支援工作所需工作补助经费,对派出医师的支援单位给予人员经费补贴。省财政对派出医师的省属医院按照每人每年3万元标准给予补助。
第三章 江苏省支援医院的职责与任务
第六条 江苏省支援医院要明确负责对口支援工作的主管领导和具体负责人员,设立专门的工作机构,与江苏省医院对口支援陕西省医院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保持联系,及时沟通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及时上报每月、季度、年度有关对口支援的工作简报、信息以及计划、总结等。 第七条 江苏省支援医院要与受援医院签订对口支援协议,明确对口支援的年度和中长期目标、任务内容、支援方式、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制订工作计划和方案并切实履行。 第八条 江苏省支援医院要针对受援医院的实际和当地群众的医疗需求,增强受援医院对常见病、多发病和重点疾病的诊疗能力,提高基层医院管理水平。要帮助受援医院培养一批骨干和科室带头人,建设一批特色和重点科室,提高医院服务能力。 第九条 江苏省支援医院每批应选派3-5名以高年资主治医师以上为主的经验丰富的医务人员参加对口支援工作,医务人员专业以医疗为主,兼顾护理、医技和其它方面,每批队伍应明确一名负责人。具体专业、批次等可与受援医院协商确定。在确保支援工作的持续性和稳定性的前提下,医务人员可定期分批轮换,但每批连续工作时间不得少于六个月。 第十条 江苏省支援医院可以采取每年免费接收2-3名受援医院医务人员进修和培训、开展远程会诊、选派专家指导受援医院业务和管理工作等形式,对受援医院进行支援。 第十一条 江苏省支援医院负责派驻医务人员参加对口支援工作期间的工资待遇,保障其福利水平,保留其岗位、职务不变。 第十二条 江苏省支援医院应当把派驻医务人员在对口支援工作中的表现纳入定期考核,并按相关要求做好考核和鉴定工作。派驻医务人员工作满6个月者,对口支援时间可以计算为晋升副主任医师前参加下基层服务的时间并可为全年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达标。对工作成绩突出者,应当在进修学习、岗位聘用、提拔任用等方面优先考虑。
第四章 医务人员的职责与任务
第十三条 江苏省支援医院医务人员应当根据本省有关规定和所在医院的安排,参加对口支援工作。 第十四条 江苏省支援医院派驻医务人员应当根据自己的专业特长,指导受援医院提高常见病、多发病和疑难重症的诊治水平;组织开展查房、会诊、手术示范、病例讨论、专题讲座、技术培训,帮助提高人员素质;参加巡回医疗、健康教育和公共卫生服务;帮助受援医院完善工作制度和技术操作规范和改进管理。 第十五条 江苏省支援医院派驻医务人员应当遵照医疗技术分类分级管理的规定,帮助受援医院开展适宜技术和新技术、新业务,拓展服务范围。 第十六条 派驻医务人员应当自觉接受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和受援医院的管理,遵守受援医院的规章制度,不得收取受援医院发放的奖金、津贴等。
第五章 考核评估
第十七条 按照隶属关系,省、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所属支援医院开展对口支援工作的情况进行日常检查、考核和评估。 第十八条 对口支援工作的督导检查情况和考核评估结果应当作为支援医院领导班子考核、医院等级复核和评审评价等工作的重要内容。 第十九条 医师完成对口支援任务的情况作为医师定期考核的重要内容。在其支援工作结束时由受援医院出具书面考核意见,并纳入医师个人档案。 第二十条 江苏省卫生厅按照本省有关规定对在对口支援工作中成绩突出、做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江苏省医院拒绝参加对口支援工作或未按要求完成对口支援任务的,江苏省卫生厅将作通报批评,对情节严重的,将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并取消医院参加等级复核和评审资格。 第二十二条 对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参加对口支援工作或未按要求完成对口支援工作任务的医务人员,由支援医院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其中医务人员是医师的,医师定期考核结果判定为不合格。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廉洁行医制度的派驻医务人员,由支援医院依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涉及违法违规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二十四条 对不按规定使用资金等违纪行为,应当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参加对口支援陕西省医院的江苏省医院。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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