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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组织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督查的通知


【颁发部门】 江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发文字号】 赣安办字[2010]84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设区市安全生产委员会、省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按照《江西省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要求,经省政府同意,近期组织11个省安委会督查组开展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督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督查时间 10月中下旬,督查时间5-7天,具体时间各组自行安排。督查组要由厅局级干部带队,专业技术干部和专家参加。 二、分组安排 第1组:省公安厅,督查南昌市,联系电话:0791-3986158; 第2组:省工信委,督查九江市,联系电话:0792-2185000; 第3组:省交通运输厅,督查景德镇市,联系电话:0798-9398216; 第4组:省国土资源厅,督查宜春市,联系电话:0795-3590911; 第5组:省公安消防总队,督查新余市,联系电话:0790-6441505; 第6组: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督查鹰潭市,联系电话:0701-6447981; 第7组:省质监局,督查赣州市,联系电话:0797-8391176; 第8组:省煤炭行业办,督查萍乡市,联系电话:0799-6773809; 第9组:省安监局,督查上饶市,联系电话:0793-8209349; 第10组:江西煤监局,督查吉安市,联系电话:0796-8239167; 第11组:省国防科工办,督查抚州市,联系电话:0794-8252655; 与此同时,省国资委对省属企业、省教育厅对学校、省水利厅对水利及其工程建设、省重点办对重点工程、南昌铁路局对铁路交通、民航江西监管局对民航和机场安全分别组织开展专项督查。其它行业主管部门和省直单位按照各自职责范围或者管辖范围进行安全督查。 三、督查内容 1、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部署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情况,重点是学习贯彻和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情况。 2、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和省安委会部署,集中开展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的情况。 3、对今年以来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查处情况;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切实改进和加强安全生产政策措施,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相关工作的进展情况。 四、督查方式 1、听取汇报,查阅资料。要全面听取所到地区、单位的工作汇报,认真查阅相关文件、记录及资料。 2、突出重点,随机抽查。要重点检查事故频发、隐患突出、安全生产形势严峻的地区、行业和企业,特别是煤矿、非煤矿山、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特种设备、消防、交通运输、建筑和重点工程施工、工业园区等违法违规隐患点整改情况要进行随机抽查。 3、交流情况,提出建议。督查结束后,要向被督查的地方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和单位反馈督查意见,指出问题,提出建议。 五、其他事项 1、请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高度重视这次专项督查,在认真自查的同时,积极配合督查组开展工作。 2、参加督查人员要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廉洁自律,接受监督。 3、各督查组将督查情况形成书面报告,于10月底前,以书面或电子文档形式交省安委会办公室汇总后上报省政府。联系人:刘方超,联系电话:0791-5257022,5257130(传真),邮箱bgs@jxsafety.gov.cn。

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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