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级机关和全额事业单位: 为落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推动住房制度改革工作的通知》(津政发〔2006〕53号)要求,经市住房委员会同意,现就市级机关和全额事业单位老职工住房补贴相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鼓励职工住房档案全部通过验收的单位,在对住房未达标离休人员和住房未达标退休人员住房补贴发放完毕的前提下,按照在职无房职工和在职住房未达标职工的顺序提前发放下一类人员的住房补贴。 二、各单位住房补贴资金,要按照市政府《关于市级机关和全额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资金筹措的通知》(津政发[2006]51号)规定渠道筹措,并按照住房未达标离休人员、住房未达标退休人员、在职无房职工、在职住房未达标职工的顺序积极推进住房补贴发放工作。 三、为了指导各单位进一步完善老职工住房档案,顺利通过验收。对职工住房档案所应包含资料归纳如下: 1、《职工现住房认定情况》(见附件1); 2、《职工住房情况调查表》(表一、表二),住房变动情况复杂或另有情况需要说明的,要附职工本人及配偶住房变动情况说明; 3、《职工配偶住房分配情况调查表》(见附件2); 4、职工家庭住房相关证明,如:房屋所有权证、使用权证复印件、“过户”证明等; 5、职工家庭户口簿复印件,含户主页、职工及其配偶户口页复印件; 6、职工本人去世的,需出具职工去世证明; 7、离退休人员需提供离退休审批表复印件,在职职工需由单位劳动人事部门出具《职工有关情况证明》(见附件3); 8、职工《信用承诺书》; 9、其它证明材料。 对于职工本人不申请住房补贴的,单位可不对其住房情况进行调查认定,但需由本人填写《职工不申请住房补贴承诺》(见附件4),并放入住房档案内保存。 对于单位住房档案中已有附件1至附件4相关表格的,可仍使用单位原设计的表格。对于住房档案中没有上述表格的应抓紧进行补充完善。 四、本规定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至2015年9月30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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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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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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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类型 |
离休 退休 在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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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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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工作时间 |
年月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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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退休时间 |
年月日 |
职工1992年前实际工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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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住房及其变动情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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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地址 |
来源 |
去向 |
计租面积 |
建筑面积 |
是否 认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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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货币补贴发放情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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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贴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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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贴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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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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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建筑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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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算建筑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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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住房建筑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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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住房补贴面积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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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住房是否达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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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住房补贴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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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人:审核人: 审核单位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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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贵单位职工 同志系我单位职工 同志配偶,我单位目前正在开展建立职工住房档案工作,请贵单位协助填写以下调查表。谢谢贵单位对我们工作的配合和支持。 单位签章: 年月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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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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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或技术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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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分配情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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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配或调增住房地址 |
计租面积 |
建筑面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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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在1999年6月30日前发放住房补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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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贴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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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住房补贴购房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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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款总金额(元) |
所购房建筑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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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意见: 审核人签字: 单位签章: 年月日 年月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