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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同意明达玻璃(成都)有限公司烟气余热发电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开展前期工作的函


【颁发部门】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发文字号】 川经信外经函[2010]1356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成都市经济委员会: 你委《关于明达玻璃(成都)有限公司烟气余热发电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开展前期工作的报告》(成经审投〔2010〕24号收悉。明达玻璃(成都)有限公司为充分利用现有2条浮法玻璃生产线产生的烟气余热,拟实施烟气余热发电节能技术改造项目,以减轻热污染,提高环境质量。经研究,我委同意该项目开展前期准备工作。 根据国家《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及行业有关规定,该项目核准前,应完成环评、安评、能评审查意见等事项。项目条件具备后,按要求编制《项目申请报告》报我委核准。 此函

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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