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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发改委关于核定机动车驾驶人交通违法记分教育及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


【颁发部门】 江西省发改委

【发文字号】 赣发改收费字[2010]1804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省公安厅: 你厅《关于核准机动车驾驶人交通违法记分教育及考试收费标准的函》(赣公函[2010]32号)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第111号令《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和省财政厅、省发改委《关于对省公安厅请求对机动车驾驶人交通违法记分教育收费给予立项和确定标准的复函》(赣财综字[2006]29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将机动车驾驶人交通违法记分教育和考试收费标准核定如下: 公安交警管理部门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第111号令《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进行教育和考试。即:“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的,应当在十五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为期七日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教育。机动车驾驶人接受教育后,车辆管理所应当在二十日内对其进行科目一考试。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两次以上达到12分的,车辆管理所还应当在科目一考试合格后十日内对其进行科目三考试”。 机动车驾驶人交通违法记分教育收费标准按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关于核定机动车交通违法记分教育收费标准的复函》(赣发改收费字[2006]1188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机动车驾驶人交通违法记分教育后需按规定进行科目一和科目三考试的,其收费标准按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机动车驾驶员考试收费标准的有关通知》(赣发改收费字[2008]656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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