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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规范我区农村人畜用水和经营性人畜用水供应用电电价的通知


【颁发部门】 宁夏自治区物价局

【发文字号】 宁价商发[2008]11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规范我区农村人畜用水和经营性人畜用水供应用电电价的通知
(宁价商发[2008]11号)


宁夏电力公司:
你公司《关于农村经营性人畜饮水供应用电执行电价的请示》收悉。为规范我区农村人畜饮水、农村经营性供水用电电价,减轻农业和农民负担,对未列入自治区抗旱扶贫人畜饮水工程的乡镇以下农村人畜用水和经营性人畜用水供应用电电价适当降低。具体规定如下:
我区农村(含农场供水单位、农村承包经营性供水单位)人畜用水和经营性人畜用水供应用电电价,凡执行非普工业电价( 1千伏安以下:0.659元/千瓦时;1-10千伏安:0.639元 /千瓦时;35千伏安及以上:0.619元 /千瓦时)的,自 2008年1月1日起统一按居民生活用电电价0.4486 元/千瓦时执行。

二○○八年三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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