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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物价局关于重申农用三轮车养路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颁发部门】 甘肃省物价局

【发文字号】 甘价费[2008]67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甘肃省物价局关于重申农用三轮车养路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甘价费〔2008〕67号)


各市(州)物价局:
目前,各市、州对农用车养路费收费问题反映较多。为进一步落实国家的惠农政策,规范农用车养路费征缴行为,现将农用车养路费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省政府《甘肃省公路交通规费征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1998〕第33号)第七条第(四)款规定,农用三轮车按全年8个月包缴养路费。2004年,财政部、国家发改委、交通部下发了《财政部、国家发改委、交通部关于对三轮汽车免收有关收费等问题的通知》(财综〔2004〕67号)规定,从2005年1月1日起对从事田间作业和非营业运输的三轮汽车免予收取公路养路费,其中包括农民个人运输自种、自产、自销农副产品的农用三轮车)均属于免收范围。其他农用运输车和从事营业性运输及从事季节性营业运输的农用运输车缴费办法和收费标准仍然按《甘肃省公路交通规费征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1998〕第33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公路养路费征收标准的批复》(甘价费〔1997〕49号)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农用运输车养路费征收标准的批复》(甘价费〔1999〕198号)执行。

二、对《省物价局关于印发甘肃省进一步加强涉农价格和收费工作实施方案》(甘价商〔2006〕138号)所列公示内容中涉及农用三轮车的养路费征收范围按本规定予以更正。请各级物价部门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公示内容的更新工作。

二○○八年三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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