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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全州2007年度农村沼气工程建设进行奖励的通知


【颁发部门】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政府

【发文字号】 州府办发[2008]26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全州2007年度农村沼气工程建设进行奖励的通知
(州府办发〔2008〕26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2007年,我州沼气工程建设在时间紧、任务重、农村劳动力缺乏、材料价格上涨、交通运输不便等困难情况下,经过各县市人民政府、各级农业部门及广大干部群众的共同努力,圆满完成了任务。全州共建成沼气池17951口,为任务数16780口的106.98%。根据各县(市)人民政府与州政府签订的目标责任状及各县(市)任务完成情况,州政府决定对2007年度沼气工程建设进行奖励。具体奖励如下:

兴义市 27000元;安龙县25000元;

兴仁县 20000元;贞丰县8000元;

册亨县 7000元; 望谟县5500元;

晴隆县4500元; 普安县3000元。

希望各县市在2008年度的沼气工程建设中,超前谋划,统筹安排,认真组织,狠抓落实,确保完成或超额完成任务,为加快农村能源建设,推进农村发展作出新的贡献。

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八年三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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