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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驻甘发电企业最高计量标准考核有关问题的通知


【颁发部门】 甘肃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有关单位:

电力体制改革前,我省发电企业用于量值传递的电能、电测、热工类最高计量标准都是由原甘肃省电力局进行考核发证。实行厂网分离后,省电力公司已不再具备该公司以外其他企业的量值传递和计量标准考核工作的条件。

计量法第八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建立本单位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2005年6月20日《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保留行政许可项目受委托实施行政许可项目备案制管理项目的公告》(甘政发〔2005〕38号)中对计量标准考核工作明确界定为政府质监部门的行政许可项目。

为加强计量法制管理,保证量值传递的准确可靠,进一步完善计量标准管理和考核工作,依据《计量法》及国家质检总局有关规定,凡建立计量标准的驻甘发电企业,请在2008年4月30日前到甘肃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计量处申请考核,需要申请强检授权的单位,申请书应加注当地市州质监局的意见。

申请计量标准考核时递交以下申请资料:

一、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原件一式2份;

二、计量标准技术报告1份;

三、计量标准测量重复性考核记录复印件1份;

四、计量标准稳定性考核记录复印件1份;

五、计量标准器及配套的主要计量设备有效检定或者校准证书复印件1份;

六、开展检定或者校准项目的原始记录及相应的模拟检定证书或者校准证书复印件2份;

七、计量检定人员检定证件或者校准人员资质证明复印件1份。

申请表可在国家质检总局网站www.aqsiq.gov.cn下载。

咨询电话:0931-8411705

联系人:陈君达

二00八年三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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