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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学府1+1(5.6.7号楼)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


【颁发部门】 大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文字号】 大发改收费字[2008]103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大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学府1+1(5.6.7号楼)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
(大发改收费字[2008]103号)


大连高新园区建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核定学府1+1(5.6.7号楼)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的申请》收悉。依据辽宁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和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经审核同意在业主委员会成立 之前,物业管理临时服务收费标准暂定为住宅每月每建筑平方米0.80元。临时收费标准有效期一年,期满前两个月须到市发展改革委重新申报收费标准。

接到本批复后,你单位须到市发展改革委办理《收费许可证》,并按规定实行收费公示。

此批复自二〇〇八年三月一日起执行。

大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〇〇八年三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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