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半岛故乡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
(大发改收费字[2008]107号)
大连半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核定半岛故乡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的申请》收悉。依据辽宁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和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经审核同意你公司在与业主委员会签定服务合同之前,物业管理临时服务收费标准顺延至2008年12月31日,即住宅每月每建筑平方米0.80元。收费标准顺延期间,你公司应积极协助尽快与业主委员会签定服务合同,并在收费期满前两个月到市发展改革委重新申报收费标准。
接到本批复后,你单位须到市发展改革委办理《收费许可证》,并按规定实行收费公示。
大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〇〇八年三月十三日
二〇〇八年三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