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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财政局、市经委关于印发武汉市远城区省级经济开发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颁发部门】 武汉市财政局、市经委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区财政局、经贸委、远城区省级经济开发区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关于在远城区省级经济开发区创建千亿板块百亿园区的通知》(武政[2008]9号)精神,加快我市千亿板块百亿园区的建设步伐,特制定《武汉市远城区省级经济开发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三月十三日

武汉市远城区省级经济开发区
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为加快我市千亿板块建设步伐,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在远城区省级经济开发区创建千亿板块百亿园区的通知》(武政[2008]9号),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远城区省级经济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是指通过国家对开发区进行清理整顿以后,经国家发改委备案,省政府批准的我市六个远城区省级经济开发区,即:武汉吴家山台商工业园区、武汉阳逻经济开发区、武汉江夏经济开发区、武汉蔡甸经济开发区、武汉盘龙城经济开发区、武汉汉南经济开发区。

二、从2008年至2011年,市财政每年预算安排开发区发展专项资金3000万元;各远城区财政按不低于1:1的比例匹配。

三、各远城区财政设立开发区发展专项资金专户,专户资金由市级财政拔付的专项资金、区财政匹配资金、开发区新增税收返还等部分组成。

四、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开发区基础设施贷款贴息或资金补助、园区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园区企业资助等。

五、专项资金的申报、审批及拨付
(一)各开发区要严格按规定分别向市财政局和市经委提出具体建设和发展项目(包括项目名称、项目总金额、具体用途及资金来源等)。
(二)市经委会同市财政局负责对各开发区申报项目进行审查,综合考虑园区产业布局、产业集聚、发展实绩、土地集约、生态环保等因素后提出专项资金分配方案,报市领导审批。
(三)市财政局根据市领导批准的专项资金分配方案,将资金拔付到各远城区专项资金专户,区财政根据项目实施情况将项目资金直接支付给承担单位。

六、各区财政要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制度,明确使用审批程序,确保专款专用。各远城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须报市财政局备案。

七、各区财政、经贸委按季向市财政局、市经委报送专项资金收支报表,如实反映区级资金匹配情况及全部资金支出项目情况,分析资金使用效益。

八、各远城区开发区应自觉接受市财政局、市经委对发展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市财政局、市经委将定期组织检查,对挤占挪用专项资金、未按规定程序使用专项资金、未按规定匹配区级资金的进行查处。各远城区对市财政局、市经委提出的整改和处理意见要严格执行。

九、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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