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发部门】 陇南市政府
【发文字号】 陇政办发[2008]29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1 总则
2 组织指挥体系
3 预警和预防机制
4 应急响应
5 后期处置
6 应急保障
7 附则
注:应在重大气象灾害发生2小时内初报灾情,6小时内上报重要灾情,24小时内上报调查的灾情。 附录3: 气象应急联系方式 相关阅读 7 回到顶部 手机扫一扫手机浏览移动版 首页 微信/电话咨询 在线咨询 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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