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陇南市重大突发性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颁发部门】 陇南市政府

【发文字号】 陇政办发[2008]29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1.1 为做好气象灾害防御与处置,保证气象灾害应急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提高对气象灾害的应急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地减轻或避免气象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甘肃省气象条例》、《中国气象局重大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预案》、《甘肃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陇南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

1.3 适用范围

1.3.1 本预案适应于在陇南市行政区域内开展的重大突发性气象灾害应急处置。重大突发性气象灾害,是指由于暴雨、冰雹、干旱、暴雪、雷电、大风、沙尘暴、寒潮、霜冻、低温、高温、龙卷风、大雾等突发性天气气候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和重大社会影响的涉及公共安全的气象灾害。

1.3.2 重大突发性气象灾害造成的衍生灾害的应急工作,适用陇南市关于其他自然灾害应急预案的规定。

1.4 工作原则

1.4.1 坚持以人为本,防灾与抗灾并举,做好灾前预警、灾中应急、灾后重建工作,以预防为主的原则。

1.4.2 坚持政府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部门分工负责、协调一致的原则。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互相配合,共同做好气象灾害应急工作。

1.4.3 实行资源整合、信息共享,形成应急合力。

1.4.4 坚持依靠科技进步,提高气象灾害应急的现代化水平。加强适应应急需要的气象灾害监测系统、预警信息显示系统、信息收集与共享系统、应急综合指挥系统等建设,做到早发现、早预警、早响应、早处置。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应急指挥机构

成立陇南市重大突发性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负责领导、组织全市范围内的重大突发性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任总指挥,分管副秘书长、市气象局局长任副总指挥。市水利局、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国土资局、市建设局、市交通局、市农牧局、市林业局、市卫生局、市环保局、市广电局、市安监局、市气象局、市广播电影电视局、市电信局、市移动通讯公司、市联通公司、武警陇南支队等单位负责人组成指挥部成员。

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气象局,主任由市气象局主管业务副局长担任。

县(区)人民政府成立重大突发性气象灾害应急指挥机构。组织指挥本县(区)的重大突发性气象灾害应急工作。

2.2 职责和任务

2.2.1 市应急指挥部职责

指挥协调全市气象灾害预防、预警工作,在发生重大气象灾害时,负责指挥、协调、督促相关职能部门做好防灾、减灾和救灾工作。决定启动和终止实施本预案,以及其它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重大事项。

2.2.2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负责执行市应急指挥部调度指令,贯彻落实指挥部工作部署,制定和组织实施所辖区内重大突发性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督促检查辖区内重大突发性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制定和具体实施;负责气象灾害信息的收集、分析、评估、审核和上报工作,为本级人民政府启动和终止重大突发性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组织防灾减灾提供决策依据和建议;管理气象应急物资和装备仪器;建设和完善气象信息监测预警体系;审查重大突发性气象灾害新闻报道,组织开展应急工作的信息通报;承担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2.2.3 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市气象局负责灾害性天气气候的监测、预报预测、警报的发布,及时提供气象服务信息;为各级政府启动和终止实施本预案、组织气象防灾减灾提供决策依据和建议;负责气象灾害信息的收集、分析、评估、审核和上报工作;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承担本预案的修订工作。

市水利局、市农牧局、市林业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负责及时提供和交换水文、干旱、农牧业生产、森林(草原)火险、地质灾害、环境监测等信息,对易遭受损害的地区和设施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加强监控,防止灾害扩大。

市民政局负责组织、协调救灾工作;组织转移、安置、慰问灾民;负责困难灾民的生活救助;组织指导救灾捐赠;储备救灾物资。

市教育局负责组织做好灾前预防和灾后学校教学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灾后校舍恢复重建;负责对学生进行防灾减灾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负责灾害发生时在校学生的安全和疏散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维护灾区的社会秩序。

市卫生局负责组织调度卫生技术力量,抢救受灾伤病员,监督和防止灾区疫情、疾病的传播、蔓延等灾区防疫工作。

市广电局负责及时播发灾害性天气气候的监测、预报预测、警报等信息,遇有突发重大气象灾害,及时插播预警信息;负责有关广播电视宣传动员和新闻报道工作。

市电信局、市移动通讯公司、市联通公司组织协调尽快恢复被破坏的通信设施,保证重大气象信息传递、报送和救灾工作的通信线路畅通。

市安监局负责灾区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检查和监督管理工作。

市交通局负责尽快恢复被毁坏的公路和有关设施,优先保证抢险救援人员、物资的运输和灾民的疏散,保证各级气象台站气象服务和移动气象台站现场服务人员、设备运输以及救灾工作道路畅通,及时提供交通系统受灾情况。

市建设局负责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和工程建设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气象灾害应急服务资金以及应急拨款的准备工作,并加强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

武警陇南支队负责灾区的抢险救援,配合公安部门维护当地社会秩序,保卫重大目标。

3 预警和预防机制



3.1 信息监测与报告

市、县气象局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灾害监测、信息收集和预测、评估工作,具体承担气象灾害监测、预警预报和灾情收集任务。获取的气象灾害监测、预警最新信息应及时向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突发气象灾害发生后,知情单位或个人应及时通过气象灾害报警电话等多种途径报告有关信息。报告内容应当包括:报告单位、联系人、联系方式、报告时间、气象灾害种类和特征、发生时间、地点和范围,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已经采取的措施等。

3.2 预警预防行动

市、县气象局根据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测、警报信息,对可能发生的气象灾害进行分析,并上报本级政府和市应急指挥部。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对气象灾害信息进行研究分析,达到预警级别的,及时向可能发生气象灾害的县(区)应急指挥部通报;对可能达到严重、特别严重预警级别的,及时报告市应急指挥部,由市应急指挥部提出预警措施和应对方案。

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应急准备工作。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需要进行检查、督促、指导,及时将准备情况报告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

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按照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和防御指南,积极采取措施,防御和避免气象灾害的影响。对没有制定预警信号的气象灾害,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应根据灾害可能影响的程度和范围采取相应防御措施。

3.3 预警支持系统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气象灾害预警系统建设,保证重大突发性气象灾害应急工作顺利进行。

3.3.1 建立和完善以气象探测系统、气象信息和气象灾害信息传输系统、气象预报分析处理为主体的气象灾害预报预警系统,提高气象灾害预警能力。

3.3.2 建立气象灾害信息综合收集评估系统,为政府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3.3.3 建立和完善气象防灾减灾综合信息平台,实现气象灾害信息资源共享,在此基础上,建立重大突发性气象灾害应急综合指挥系统,提高重大突发性气象灾害应急处置能力。

3.3.4 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建立和完善本单位互联共享气象灾害紧急处置信息系统。

3.4 预警级别

气象灾害日常预警级别及发布按照《甘肃省灾害性天气预警信号发布办法》执行。

本预案中预警级别按照气象灾害的影响范围、严重性和紧急程度,分为一般(ⅳ级、蓝色)、较大(ⅲ级、黄色)、重大(ⅱ级、橙色)和特别重大(ⅰ级、红色)四级。

3.4.1  ⅳ级预警(蓝色):市(县)气象台站预报预测出现灾害性天气气候过程,其强度达到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制定的较大灾害性天气气候标准,或者地质灾害气象等级达2级、森林(草原)火险气象等级达2级, 或者已出现的各类气象灾害天气气候过程造成以下后果之一的,启动ⅳ级预警:

(1)一次灾害性天气气候过程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

(2)因灾死亡与失踪3人以下;

(3)倒塌房屋50间以下,损坏房屋500间以下。

3.4.2  ⅲ级预警(黄色):市(县)气象台站预报预测出现灾害性天气气候过程,其强度达到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制定的重大灾害性天气气候标准, 或者地质灾害气象等级达3级、森林(草原)火险气象等级达3级,或者已出现的各类气象灾害天气气候过程造成以下后果之一的,启动ⅲ级预警:

(1)倒塌房屋100间以上、1000间以下,损毁房屋1000间以上、3000间以下;

(2)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

(3)预计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

3.4.3  ⅱ级预警(橙色):市(县)气象台站预报预测出现灾害性天气气候过程,其强度达到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制定的特大灾害性天气气候标准的,或者地质灾害气象等级达4级、森林(草原)火险等级达4级,或者已出现的各类气象灾害天气气候过程造成以下后果之一的,启动ⅱ级预警:

(1)倒塌房屋1000间以上、3000间以下,损毁房屋3000间以上、5000间以下;

(2)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

(3)预计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

3.4.4  ⅰ级预警(红色):气象台站预报预测出现灾害性天气气候过程,其强度达到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制定的极大灾害性天气气候标准的,或者地质灾害气象等级达5级、森林(草原)火险气象等级达5级,或者已出现的各类气象灾害天气气候过程造成以下后果之一的,启动ⅰ级预警:

(1)倒塌房屋3000间以上,损毁房屋5000间以上;

(2)死亡30人以上;

(3)预计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

4 应急响应



4.1 响应程序

4.1.1 指挥部决定启动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后,立即组织成员单位研究部署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实施。

4.1.2 预案启动地所在气象主管部门及所属气象业务单位、气象台站的应急人员全部到位,实行每天24小时主要负责人领班制度,全程跟踪灾害性天气的发展、变化情况,加强天气会商,做好跟踪服务工作。

4.1.3 成员单位应当根据指挥机构的部署,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重大突发性气象灾害应急工作安排,确定联系人和联系电话,并将名单报送指挥机构办公室备案。

4.1.4 指挥机构办公室负责联络、通报信息,收集预案具体落实情况。

4.1.5 参与气象灾害应急的成员单位应当保证通信畅通,实行24小时值班。

4.1.6 气象灾害的监测、预报、服务、灾情等信息实行分级上报,资源共享;气象灾害信息的报送和处理,应当快速、准确、详实。重大气象灾害应在事件发生2小时内初报灾情,6小时内上报重要灾情,24小时内上报调查的灾情。因客观原因难以准确掌握的信息,应当及时报告基本情况,随后补报详情。

4.1.7 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启动后,灾害发生地应急指挥部应当及时向上一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气象主管机构报告。

4.1.8 重大(ⅱ级)气象灾害或特别重大(ⅰ级)气象灾害已经发生或可能发生,由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迅速向省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报告,请求省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启动应急预案或向国务院应急管理办公室报告,启动国家气象灾害应急预案,进行应急处置。

4.2 紧急处置

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启动后,成员单位应当根据指挥机构的部署,迅速采取以下措施:

4.2.1 迅速调派紧急处置和救援队伍,进入救灾现场。

4.2.2 按照预定方案开放紧急避难所,转移和疏散受灾人员,作好受灾群众的就地安置,保证必需的生活设施和食品供应。

4.2.3 紧急调拨和配送救灾所需食品、药品等物资和抢险专用设备、器材。

4.2.4 做好现场紧急医疗救护,维护社会治安和生活秩序。

4.2.5 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做好气象加密观测、滚动预报、跟踪服务。

4.3 动员社会力量

4.3.1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有力措施,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气象灾害抢险救灾工作。

4.3.2 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应当服从人民政府安排,主动参与气象灾害抢险救灾工作。

4.4 气象灾害评估

4.4.1 气象灾害发生地的县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气象灾害评估。

4.4.2 跨行政区域的气象灾害评估由共同的上级气象主管部门负责或者其指定的单位负责组织。

4.4.3 气象灾害评估结果及时报送应急指挥办公室。

4.4.4 气象灾害评估结果将作为气象灾害救助赔偿的依据。

4.5 新闻报道

4.5.1 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启动后,指挥机构应当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布灾情和救援情况。

4.5.2 媒体向社会公众发布气象灾害信息,必须使用气象灾害应急指挥机构统一发布的信息。

4.6 应急结束

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完成后,由指挥机构提出建议,报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领导批准后,向社会发布结束应急公告。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灾害发生地应急指挥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及时组织调查、统计气象灾害事件的影响范围和受灾程度,评估、核实气象灾害事件所造成的损失情况,报同级应急办公室、上级应急指挥部和相关部门,并按规定向社会公布。

气象灾害事件发生后,灾害发生地政府应当组织民政等有关部门设立灾民安置场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站,依法做好灾民安置和救灾款物的接收、发放、使用与管理工作,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

卫生部门应当做好气象灾害现场消毒与疫情监控的组织、指导工作。环保、卫生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气象灾害现场污染物收集、清理等处理工作。

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归还征用的物资、设施、设备或占用的房屋、土地;不能及时归还或者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予以补偿。

5.2 社会救助

民政部门负责接受并安排社会各界的捐赠。

5.3 保险

保险监管机构依法做好灾区有关保险理赔和给付的监管。

6 应急保障



6.1 通信与装备保障

6.1.1 以现有的气象通信网为主体,建立光纤通信和网络通信等为主,无线和卫星通信为辅稳定可靠的气象灾害应急通信系统。

6.1.2 建立反应快速、灵活机动的气象灾害应急通信系统,确保应急期间通信畅通。

6.1.3 加强对重要通信设施、传输线路和气象技术装备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养护,配置备份系统和移动式气象信息监测系统,建立健全紧急保障措施。

6.1.4 气象部门应当根据需要,在抢险救灾现场建立移动式气象监测站或现场气象服务保障系统,为防灾减灾工作提供气象信息保障。

6.2 应急支援与实施保障

5.2.1 各级政府和市政、水利、交通、气象等部门应当加强对气象灾害应急救援和减灾等方面的专用物料、器材、工具的储备,建立相应的物资数据库,并对其购置、库存、使用和销毁等环节进行严格管理,完善紧急疏散避难场所的指示标志。

6.2.2 气象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建和管理气象灾害专业抢险救援队伍。军队、武警、公安、消防、卫生等部门应当按照要求,做好气象灾害发生时的抢险救援工作。

6.2.3 公安部门应当及时对灾情现场实行道路交通管制;交通部门应当迅速组织专业队伍对受损道路设施进行抢修,必要时,重大突发性气象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可紧急动员和征用社会交通设施装备。

6.2.4 医疗机构及时组织实施气象灾害现场救护,做好疾病控制和卫生防疫工作。

6.2.5 公安部门和武装警察部队应当加强对重要场所和救灾设施的保卫,组织救灾现场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严惩制造事端的违法行为。

6.2.6 民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气象灾害救助物资储存、调拨和紧急配送系统,明确救灾所需的物资器材和生活用品的应急供应。

6.2.7 气象灾害应急工作所必需的专项资金,应当列入市、县级人民政府的预算,由各级财政部门予以保障。

6.3 技术保障

6.3.1 市人民政府建立重大突发性气象灾害应急专家咨询机制,并成立专家委员会,为重大突发性气象灾害应急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6.3.2 专家委员会主要职责是:对气象灾害及其趋势进行预测和评估;参与重大突发性气象灾害应急处理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培训;指导对社会公众开展重大突发性气象灾害应急知识的教育和应急技能的培训。

6.4 宣传和演习

6.4.1 陇南市气象主管部门应当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各种媒体,加大对重大突发性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的宣传,并会同新闻、出版、广播电视、文化、教育等部门制定重大突发性气象灾害应急知识教育计划,对社会公众开展气象灾害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知识教育。

6.4.2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定期或者不定期地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应急预案进行各种重大突发性气象灾害应急演习。市、县气象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有关人员按照应急预案进行重大突发性气象灾害应急演习。

7 附则


7.1 名词术语

(1)气象灾害预警:是指各级气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监测或判定出某一区域即将发生或正在发生某种气象灾害,为避免其影响,气象部门利用广播、电视、短信、网络等各种手段和途径发出气象灾害警报,提醒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采取对应防御措施的过程。

(2)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是指通过媒体传播给社会公众防御气象灾害的符号、语言、文字。通常由符号、颜色和对应的防御指南组成,符号表示气象灾害种类,颜色表示气象灾害的强度级别,对应的防御指南明确了有关部门、单位和公众应采取的防范措施。

7.2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陇南市气象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由陇南市气象局负责解释。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录

1 指挥体系框图

2 气象灾害信息报告(式样)

3 气象应急联系方式

附录1:
陇南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体系框图(略)

附录2:
陇南市气象灾害信息报告表

县(区)〔20 〕 号

签发人:签发时间:20 年 月 日 时 分

注:应在重大气象灾害发生2小时内初报灾情,6小时内上报重要灾情,24小时内上报调查的灾情。

附录3:
气象应急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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