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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颁发部门】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政府

【发文字号】 西政发[2008]17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西政发〔2008〕17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州直各委、办、局,中央、省属驻州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文件的通知》(云府办明电〔2008〕48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州安全生产工作,确保全国全省“两会”期间安全生产,做好排查治理和监督检查工作,特制订本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一步落实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州、县(市)两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安全监督主体责任,全面落实2008年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年”各项工作要求,进一步开展治理事故隐患和薄弱环节,认真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控制和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及分级管理制度,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促进我州安全生产状况进一步稳定好转。

二、对象和范围

本次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对象和范围为各县(市)、各行业(领域)的全部生产经营单位,主要包括金属与非金属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爆器材、建筑施工、煤矿、电力等工矿企业;道路交通、水上运输等交通运输业;渔业、农业、水利等单位;宾馆、商场、专业市场、饭店、医院、学校、娱乐场所;“三含一”建筑;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厂(场)内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及其他行业和领域近年来发生的重特大事故的单位。同时,通过对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在继续落实2007年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有关指导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检查各县(市)及有关部门的安全监督责任落实情况和打击非法建设、生产和经营情况。

三、实施步骤

第一阶段(3月中旬至5月中旬):围绕确保全国、全省、全州“两会”、“泼水节”、“五一节”期间安全生产,做好排查治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对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部署及本通知精神,安监、公安、交通、建设、教育、国土、农业、水利、渔业、电力、消防、西双版纳海事等州属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抓紧制订各重点行业和领域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具体指导意见,凡能够在短期内完成整改的,务必于4月初前整改到位;暂时难以完成整改的,要列出计划,做到责任、措施、资金、时间、预案的落实,并加强监控。

第二阶段(5月下旬至9月下旬):围绕汛期和北京“奥运会”安全做好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1.针对我州汛期来得早,时间长,雷电、暴雨、冰雹、洪水、山体滑坡等自然灾害多发频发的特点,把金属和非金属矿山、隧道和其他地下设施,存在山体滑坡、垮塌、泥石流威胁的露天采矿场和建设施工工地;存在溃坝溃堤危险的病险水库、河流、尾矿库等作为排查治理的重点,建立健全自然灾害预报、预警、预防和应急救援体系,落实防洪防汛、防坍塌、防泥石流、防火等各项措施,严防引发事故灾难。对排查出的隐患,要加快治理和除险加固进度,确保汛期到来前整改到位,因工程或其他原因无法完成的要加强监测、制定预案。

2.以煤矿、金属和非金属矿山、危险化学品、建筑、施工、道路和水上交通,特种设备等夏季事故易发生的行业领域为重点,抓住容易引发事故的重大隐患,加大治理力度。煤矿要重点防瓦斯,防透水;金属和非金属矿山要防冒顶,防爆破伤害;化工厂、加油站、危险物品运输要防火防爆、防泄漏、防中毒;建筑施工要防坍塌垮塌;道路交通要防超载超限超速;水上交通要防碰撞防泄漏。

第三阶段(10月至12月):针对第四季度赶任务、抢工期现象增多和冬季雨、雾天气多发的特点,深入推进隐患治理,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

1.坚决查处生产企业和交通运输企业的“三超”行为,加大对无证勘查开采、以采代探、以掘代采、超层越界开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加大打击非法生产销售火工品、烟花爆竹等的力度。

2.指导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做好冬季安全生产工作,认真排查整改各类事故隐患,落实防火、防爆、防尘、防静电、防寒以及道路和水上交通防滑、防雾、防碰撞等措施。

3.认真总结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成果和经验责任制,提出改进措施和要求,健全企业、政府两个层面的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及重大危险源监控制度,使隐患排查治理实现制度化、规范化、经常化。

各县(市)对本行政区域内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并将有关情况报州安委办。督促检查主要内容包括: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到位情况,存在的问题和应急措施制订情况;企业安全生产投入和隐患治理资金落实情况;已发生的事故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处理情况;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组织打击非法建设、生产和经营情况。

四、组织领导和职责分工

(一)组织领导

州人民政府成立了以副州长岑化虎为组长,州政府副秘书长岩罕恩、州安监局局长岩燕、州交警支队支队长吉建明为副组长,州安监局、州公安局、州经委、州建设局、州商务局、州交通局、州国土资源局、州农业局、州水利局、州教育局、州质量技术监督局、州旅游局、西双版纳供电局、西双版纳机场、西双版纳海事局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为成员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州安监局,具体负责全州“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工作的组织、指导、督促、督办等方面的工作。州安监局副局长代昌明担任办公室主任。各成员单位要确定相应的机构和人员。按照各自的职责协调落实相关事项,组织、督促、督办本部门、本行业相关单位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工作。并确定1名联络员,负责与办公室的日常联系。

(二)职责分工

开展安全生产隐患工作,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各负其责,企业依法履行主体责任的原则,由州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三)各生产经营单位

1.按照国办发明电〔2008〕15号的通知要求,结合自身特点,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2.按照法律法规要求,从落实责任、建立机构、健全制度、完善考核、资金投入、人员培训、安全防护等方面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情况;

3.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进行整改的情况,针对一时不能整改的隐患制定的整改方案和落实整改资金、期限、明确责任人、制定并落实监控和应急预案的情况;

4.事故隐患排查整改管理台帐和档案建设情况,各项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

(四)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时间

2008年3月中旬开始至12月30日前结束,各督查组要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督查工作。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县(市)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安全监督监察等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指导。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建立和落实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特别要全面落实地方各级政府行政首长和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制,健全工作机制、确定牵头部门、明确职责分工、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全力抓好此项工作。各生产经营单位要切实负起隐患排查治理的主体责任,企业法定代表人负总责,组织开展本单位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落实整改资金和责任。制订隐患监控措施,限期整改到位,并及时向当地政府及主管部门报告。

(二)突出重点,全面排查治理各类隐患。隐患排查治理要突出四个重点,即煤矿、金属和非金属矿山、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特种设备、人员密集场所等重点行业领域;事故多发、易发的重点地区;安全管理基础薄弱的重点企业;全国“两会”、“汛期”、“奥运会”期间、第四季度重点时段,切实加大工作力度,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同时,要组织对各县(市)、各行业领域、各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隐患进行全面排查治理,做到排查不留死角,整改不留后患。

(三)强化监督检查,确保取得实效。各县(市)人民政府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职责的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要统筹协调好联合督查行动,进一步完善工作方案和相关制度措施,规范监督检查的方法和程序,采取巡检、抽检、互检等方式,深入基层和生产一线加强督促指导。要建立重大隐患公告公示、挂牌督办、跟踪治理和逐项整改销号制度,强化行政执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建设、生产、经营等行为,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且难以整改到位的企业,依法予以关闭取缔。对因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力而引发事故的,要依法查处,严肃追究责任。

(四)加强舆论宣传,广泛发动职工群众。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媒体,加大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宣传力度,以“治理隐患,防范事故”为主题,组织开展好“安全生产月”和“安全万里行”活动。要通过各种途径教育引导各类生产经营企业和相关单位,深刻认识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年”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增强做好隐患治理工作的主动性和自觉性,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要充分依靠和发动广大从业人员参与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建立监督和激励机制,组织职工特别是专业技术人员全面认真细致地查找各种事故隐患。对隐患排查治理不认真,走过场的单位要予以公开曝光。

(五)标本兼治,着力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各县(市)、各部门、各单位要以隐患排查治理为契机,不断加强和规范安全管理与监督。要切实加强隐患排查治理的信息统计,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信息报送制度和建立健全隐患数据库,加强隐患排查治理的基础工作。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分级管理和重大危险资源分级监控制度,实现隐患登记、整改、销号的全过程管理。要认真分析近年来的典型事故案例,深刻吸取教训,举一反三,推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预防和杜绝同类事故的发生,要全面落实各项安全生产治本之策,加快解决影响安全生产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建立安全生产的长效机制。

二оо八年三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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