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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市地震应急检查工作制度


【颁发部门】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明政办[2008]29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为了落实防震减灾工作责任,增强地震应急快速反应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国务院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福建省防震减灾条例》和《福建省地震应急检查工作制度》,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地震应急检查工作应当遵循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及时发现问题、总结经验,促进地震应急准备工作的落实,为实现高效、有序地实施地震应急和救灾工作做好准备。

二、地震应急检查工作要在三明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实行分级、分部门负责。
全市地震应急检查工作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市地震局)会同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有关部门共同进行。
三明市辖区内各县(市、区)的地震应急检查工作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由本级科技(地震)部门会同本级抗震救灾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共同进行。

三、地震应急检查对象包括三明市辖区内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市直有关部门(主要是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重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居民居住区。
地震应急检查的重点是位于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县(市、区)人民政府,重点企事业单位及重要设施,包括生命线工程、重大次生灾害源、人员密集场所等。

四、地震应急检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国务院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福建省防震减灾条例》、《福建省地震应急预案》、《福建省地震应急检查工作制度》、《三明市地震应急预案》以及其他各种地震应急预案进行,地震应急工作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政府对地震应急工作的领导;
(二)地震应急预案的编制和修订;
(三)地震应急机构和队伍建设,社会动员力量的准备;
(四)地震应急指挥系统建设;
(五)地震应急救援队伍建设;
(六)地震应急基础数据库、震情和灾情信息系统建设;
(七)救援的资金、物资及设备储备和集散地准备情况;
(八)重点目标(生命线工程、重大次生灾害源等)的应急保障措施;
(九)城市应急避难场所的规划与建设;
(十)政府及有关部门、社会团体、公众的防震减灾意识、政府的社会动员能力、地震应急反应能力和自救互救能力;
(十一)地震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工作情况。

五、地震应急检查一般采用自查、抽查及桌面演练等方式。抽查方式包括:听取汇报、实地检查以及查看应急演练等。

六、三明市辖区内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根据实际情况定期对地震应急工作进行自查,并组织对辖区内进行地震应急抽查。检查结果及时报送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市地震局)。

七、市政府组织由市地震局、市发改委、市民政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部门组成的检查组,选择部分县(市、区)和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进行地震应急检查。检查组名称为“三明市地震应急工作检查组”,市级检查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

八、开展地震应急检查,应防止发生地震谣传等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对地震应急检查工作的宣传应适度。

九、市地震局负责对全市地震应急检查工作进行年度总结,并将总结上报市人民政府和福建省地震局,同时抄送各辖区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整改。

十、地震应急检查工作应严格遵守纪律。参与检查的人员应当秉公办事,认真负责。受检地区、部门和单位,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杜绝弄虚作假和形式主义。

十一、三明市辖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制度制定本地的地震应急检查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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