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民政局关于下达2008年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的通知
(并民[2008]14号)
各县(市、区)民政局:
根据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确定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的通知》(并政发【2006】44号)文件要求,农村五保供养标准随上年农村人均消费支出变化调整,依据市统计局提供的2007年我市农村人均消费支出数据, 2008年我市各县(市、区)农村五保供养标准为:迎泽区3892元、杏花岭区3997元、万柏林区4671元、尖草坪区3238元、古交市3020元、清徐县2859元 、小店区4974元、晋源区3582元、阳曲县1703元、娄烦县1551元。
各县(市、区)要按照供养标准,确保供养资金按季足额发放到位。供养资金除中央转移支付和省市供养补助外,不足部分各县(市、区)自筹解决,实现五保应保尽保。
二oo八年三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