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再制造产品认定实施指南》的通知
【颁发部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文字号】 工信厅节[2010]192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为加强再制造产品认定管理,明确认定要求,规范认定程序,按照《关于印发〈再制造产品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工信部节〔2010〕303号)要求,我部组织编制了《再制造产品认定实施指南》(以下简称《实施指南》)。现印发你们并就认定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请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组织相关企业根据《再制造产品认定管理暂行办法》和《实施指南》要求,提出认定申请,并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始审查,出具审查意见后上报。
二、为稳妥推进再制造产品认定工作,认定工作启动初期,优先受理再制造试点企业的认定申请。首批认定申请受理截止时间为2010年10月29日。
三、联系方式:
联系人:曹 妍王孝洋
电 话:010-66013058 68205357
传 真:010-68205337 邮 箱:jns@miit.gov.cn
地 址:北京市西长安街13号(100804)
附件:再制造产品认定实施指南
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附件:
再制造产品认定实施指南
工业产品再制造是制造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落实《循环经济促进法》和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重要措施,是促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有效手段。开展再制造产品认定工作有利于规范再制造产品生产、引导再制造产品消费,推动再制造产业健康有序发展。
根据《再制造产品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为明确再制造产品认定管理工作中各相关单位的职责,明晰各认定环节的具体要求,确保认定管理工作规范、高效地开展,特制定《再制造产品认定实施指南》(以下简称《实施指南》)。
《实施指南》所涵盖的再制造产品认定范围包括通用机械设备、专用机械设备、办公设备、交通运输设备及其零部件等。
各相关单位应依据《再制造产品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结合《实施指南》及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和其他要求,开展再制造产品认定申报、推荐、认定评价等管理工作。
一、组织管理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再制造产品认定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制定相关制度、标准及实施方案,组织开展认定工作,发布《再制造产品目录》。
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认定申请的初始审查,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推荐符合条件的认定申请。
工业和信息化部委托具有合格评定资质的机构具体承担认定评价工作,包括组织进行文件审查、现场评审、产品检验,以及出具认定报告等工作。
二、认定程序
再制造产品认定包括“申报、初审与推荐、认定评价、结果发布”等四个阶段(认定流程见附件一)。
(一)申报
申请企业应按照《再制造产品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自愿提出认定申请。
1.基本条件。申请企业应符合《再制造产品认定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基本条件要求,具体包括:
(1)在中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产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产业政策要求;
(3)国家对产品有行政许可要求的,应获得相应许可;
(4)具备再制造产品批量生产能力,采用的再制造技术、工艺先进适用、成熟可靠;
(5)产品质量达到或超过原型新品,且符合国家相关的安全、节能、环保等强制性标准要求。
2.提交申报材料:申请企业按属地化原则向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认定申请,并按要求提交申报材料。申报材料一式五份(含纸质及电子版),具体包括:
(1)再制造产品认定申报书(见附件二);
(2)有效的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再制造产品的产品生产许可证、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适用时);
(4)执行的产品标准;
(5)产品型式试验报告和(或)相关质量证明文件;
(6)产品生产工艺流程及再制造技术说明;
(7)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8)其他需提供的材料。
(二)初审与推荐
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地区申请认定产品进行形式审查和汇总。符合要求或整改后满足要求的,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推荐;不符合要求的,则不予推荐。
初审的重点包括:
1.申报材料的完整性、有效性;
2.近三年内,是否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和投诉,包括产品质量、节能环保和安全等方面;
3.再制造过程管理的规范性、工艺技术水平的先进性等方面。
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报材料的初审,出具认定推荐意见。同时,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产品申报材料。
(三)认定评价
再制造产品认定评价包括以下六个环节:
- 标准确认;
- 受理;
- 文件审查;
- 现场评审;
- 产品检验;
- 综合评定。
1.标准确认
为保证申请企业明示的产品标准符合再制造产品认定要求,在认定活动中将对申请企业明示的产品标准进行确认。
认定机构在收到申报材料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完成再制造产品认定的标准确认工作。
标准确认专家应对申请企业明示的产品标准与相关质量、节能、环保和安全等标准进行比较分析,确认申请企业所明示的产品标准是否符合相关的要求。
标准确认合格后方可进入受理环节;标准确认不合格的,则不对申请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受理。
经确认的标准发生变更时,申请企业应及时向再制造产品认定机构通报并提供新版本。认定机构将根据情况决定是否重新进行标准确认工作。
2.受理
标准确认符合要求后,认定机构应及时对申报书和相关资料进行审查,并提出受理意见:
(1)申报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企业受理结果;
(2)申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企业需要补充的材料;
(3)存在不符合认定要求且无法整改的申请事项,不予受理。
3.文件审查
认定机构在完成受理申请后,应于4个工作日内,安排具有专业能力的人员进行文件审查,并出具文件审查报告,对文件审查不符合要求的应通知申请企业进行整改。
文件审查的重点包括:
(1)产品型式试验报告和(或)相关质量证明文件;
(2)产品生产工艺流程及再制造技术说明;
(3)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4)再制造产品用途与质量状况说明;
(5)再制造产品节能减排效益分析等。
文件审查的结论包括:
(1)符合要求,可以安排现场评审工作;
(2)不符合要求,补充整改后方可安排现场评审工作。
4.现场评审
文件审查合格或经过整改合格后,由认定机构组织专家组实施现场评审工作,现场评审应在文件审查合格后的20个工作日内实施。
现场评审过程的要求包括:
(1)专家评审组应编制评审计划,并于现场评审实施日前5个工作日通知申请企业;
(2)专家评审组应按相关要求对申请企业再制造工艺过程和质量保证能力进行现场评审,重点是关键再制造过程的现场确认及所采用再制造技术的可靠性评价;
(3)现场评审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专家组应向认定机构提交“现场评审报告”,并对现场评审结论负责。
现场评审结论包括:
(1)通过;
(2)整改后通过;
(3)不通过。
现场评审存在不符合要求的,评审组应书面通知申请企业进行整改,如现场评审发现企业存在严重不符合及违法等问题,评审组应报告认定机构并立即结束对其产品的认定工作。
5.产品检验
再制造产品认定检验主要采用型式试验报告确认、抽样检验、现场检验等形式进行。认定机构对申请企业所提交产品型式试验报告和(或)相关质量证明文件进行审查,根据再制造产品特点,必要时结合现场评审情况,决定产品检验方式:
(1)型式试验报告确认:依据所确认标准,对申请企业提交的型式试验报告进行符合性评价和确认。
(2)抽样检验:按所确认标准规定的相关要求,对认定产品和(或)关键过程的产品,由认定机构制定产品抽样检验方案,安排人员进行抽样,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3)现场检验:对认定产品必须在生产或使用现场进行检验时,认定机构应按照所确认标准规定的相关要求制定现场检验方案,安排人员进行现场产品检验工作。
认定机构收到检验报告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检验结果的判定,判定结论分为合格与不合格两种形式。
6.综合评定
认定机构在组织完成文件审查、现场评审和产品检验后,应安排对申请企业全部材料进行综合评定。重点是对认定过程活动的公正性、规范性、现场评审结论和检验结果的符合性进行评定,基本要求:
(1)所有受理、文件审查、现场评审、检验结果必须完成且经专业人员审核后,方可进行认定综合评定工作。
(2)认定综合评定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专业能力。
(3)综合评定人员不能是所评定项目的现场评审人员。
认定机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综合评定,提出认定意见,完成认定报告,并提交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意见包括:
(1)推荐;
(2)不推荐。
(四)结果发布
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认定报告意见,对再制造产品认定过程及意见等进行审批,符合要求的形成《再制造产品目录》并向社会公告。同时,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及认定机构网站发布。
再制造产品认定结果不设有效期,当认定的再制造产品生产和管理等发生重大变化时,申请企业应及时向工业和信息化部及认定机构报告。对不再符合认定条件的产品,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取消产品认定资格,予以公告。
三、认定标志与信息明示
(一)认定标志
(1)标志样式
图 再制造产品标志样式及尺寸(略)
(2)认定标志使用
通过认定的再制造产品,应在产品明显位置或包装上使用再制造产品标志。被取消认定资格的产品不得继续使用再制造产品标志。
使用认定标志时,应保证认定标志的完整,可按比例放大或缩小,但应确保认定标志的颜色一致并清晰。
(二)信息明示
经认定的再制造产品应在产品明显位置或包装上明示再制造产品的生产厂名称、产品识别代码、执行标准等相关信息。
四、异议处理
任何对再制造产品认定过程和结果有异议的单位和个人,可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异议,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情况进行调查处理,反馈结果。认定机构按工业和信息化部的要求协助进行相关情况调查。
五、专家管理
认定机构应建立专家库并进行动态管理。
(一)专家资格条件
1.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2.具有再制造领域相关专业背景和实践经验;
3.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坚持原则,办事公正;
4.了解国家能源资源节约及再制造产业政策,熟悉再制造产品认定工作有关要求。
(二)专家库及专家选取办法
1.认定机构应建立专家聘任制度,建立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
2.认定机构根据认定产品所属行业领域,选择相关专家参与认定工作。
(三)专家职责
1.按照《再制造产品认定管理暂行办法》及本指南的要求参加标准确认、文件审查、现场评审、产品检验、综合评定等工作,并填写相关记录和完成有关报告。
2.为认定机构提供技术支持。
(四)专家纪律
1.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认定评价。
2.不得披露、使用申请企业的技术、经济信息和商业秘密,不得复制保留或向他人扩散评审材料,不得泄露评审结果。
3.不得采取非正常手段为申请企业提供便利。
4.不得以再制造产品认定名义擅自进入申请企业调查。
5.不得收受申请企业给予的任何好处和利益。
附:
再制造产品认定申报书
项目编号:( 认定机构填写 )
再制造产品认定申报书
申请认定产品名称:
申请方(盖章):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联系人及部门:
申请时间:
申报书填写说明
1.应用钢笔、签字笔填写,或用计算机打印,字迹工整、清晰。
2.申请方名称、法定代表人应与营业执照一致。
3.地址应将所在省、市、自治区名称写全。
4.联系人:申请企业指定的有关认定事宜的联系人。
5.附件1为申请企业需提交的材料清单。
6.附件2由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根据初审情况填写。
工业和信息化部:
本企业按照《再制造产品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要求自愿申请再制造产品认定工作。我们已经获得再制造产品认定所有公开文件,了解再制造产品认定规则及程序,以及对产品检验及工艺技术能力的要求。本企业承诺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法规要求,保证再制造产品质量能够符合相关标准的要求。
现提出下列产品的认定申请:
产品名称:
制造商:
生产厂:
产品执行/明示标准:
本企业对申请认定的再制造产品做出如下声明:
1.申请认定的产品质量符合标准:
2.产品节能、环保及安全性能符合(标准代号及名称):
3.产品再制造过程符合(填写过程控制的管理文件或标准名称):
授权代表(签名):
申请企业(公章):
年 月 日
一、企业基本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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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方 |
中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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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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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中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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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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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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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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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手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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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工作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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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传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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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mai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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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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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厂时间
从事再制造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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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性质代码 |
见注解 |
组织机构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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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本(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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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区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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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制造投入的
固定资产(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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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制造产品
生产厂房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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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总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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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再制造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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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得生产许可证情况(适用时) |
(描述并请提供证明资料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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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得(国内外)
认证、认定情况 |
(描述并请提供证明资料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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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奖励、专利 |
(描述并请提供证明资料复印件)。 |
注:组织性质请选择: 01-有限责任公司、02-股份有限公司、03-股份合作制公司、04-全民所有制公司、05-集体所有制公司、06-合伙企业、07-个人独资企业、08-其它组织
二、企业简况与再制造背景介绍
申请企业的行业背景;企业经营运行情况;从事再制造工作的情况,包括对再制造行业的分析把握、再制造产品的市场销售渠道,市场保有量、占有率分析等。
三、再制造产品产量、产值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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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产品
种类 |
年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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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企业
前三年生产总产值(万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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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认定产品
前三年生产总产值(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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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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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认定产品
前三年的产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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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期未来一年
再制造产品产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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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期未来一年再制造产品产值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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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再制造产品产量与产值请按不同产品类型对应填写。
四、再制造产品的生产设备
(主要填写与再制造生产直接相关的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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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厂/厂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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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 |
名称 |
型号 |
用途 |
产地 |
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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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生产厂/厂址不同请分别填写。
五、检测能力及主要检测设备、仪器
(填写与再制造生产与产品检测直接相关的设备、仪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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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厂/厂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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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试验
能力概述 |
(重点是旧件检测、过程监测、成品检验等管理和控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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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人员情况 |
总数 人。其中:中级职称 人;高级职称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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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得
实验室认可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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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检测设备、仪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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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名称 |
型号/规格 |
用途 |
制造厂 |
数量 |
检定/校准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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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不同生产厂/厂址请分别填写。
2.如通过实验室国家认可,可提供证书复印件及其认可项目。
六、再制造产品工艺流程及再制造技术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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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再制造工艺流程图:(可另附图)
(二)产品再制造过程有关管理要求的描述:(结合工艺流程图,对再制造涉及的所有环节进行描述,并对应列出相应的管理制度或程序、作业指导书等文件)
(三)所采用的关键再制造技术及其基本原理: |
七、再制造产品的生产过程设计与开发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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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从事再制造的工程技术人员状况:
(二)负责再制造产品生产过程设计工作的部门及其部门的主要职责:
(三)生产过程设计中,对节能减排、资源综合利用指标的考虑要求
(四)对生产过程设计方案的评审与验证:
(五)生产过程设计方案的实施与改进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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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节能减排综合指标
(一)节能环保设施/措施情况:
(二)节能和环保达标情况:
(三)节能减排的效益分析:与制造同类用途的新品相比,再制造产品生产过程中的节能量和减排方面的效益(使用具体的数据进行比较分析)。
九、产品用途与质量状况说明
(一)再制造产品的主要用途:
(二)再制造的主要零件:
(三)企业对产品再制造的次数要求:
(四)旧件利用率(填写企业的统计数据或要求):
(五)再制造产品合格率(含零部件):
(六)再制造产品技术质量水平:按照相应的标准,利用具体数据,与原型新品质量指标相比,对再制造产品与原型新品进行质量指标的比较分析。
(七)再制造产品用户使用情况的说明:
十、旧件筛选与评价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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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旧件来源介绍:
(二)旧件筛选要求:
(三)旧件寿命评估要求:
(四)旧件检验测试要求:
(五)其他要求: |
附件1:
申请企业需提交的材料清单
1.有效的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产品生产许可证、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适用时);
3.执行的产品标准:详细表述再制造产品应执行的强制性与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情况,若执行企业标准,则应是在当地的技术监督部门进行备案的,并在有效期限内;
4.产品型式试验报告和(或)相关质量证明文件:产品和(或)关键过程的产品型式试验报告及相关的质量证明文件应由具有国家实验室认可资质的产品检验机构出具,并且是依据执行标准进行了完整的型式试验。
5.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具有完整的质量管理系统,特别是对再制造产品的设计开发管理、废旧零部件管理、产品实现管理等,结合再制造的相关要求提出明确的管理规定。
6.其他需提供的材料。如获得的专利、荣誉和奖励等。
附件2
初审推荐意见
|
推
荐
意
见 |
(应作简短描述,字数在200字以内)
公 章
年 月 日 |
|
初
审
重
点
|
1.申报材料的完整性、有效性;
2.近三年内,是否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和投诉,包括产品质量、节能环保和安全等方面;
3.再制造过程管理的规范性、工艺技术水平的先进性等方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