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邦网—法律法规查看

吕梁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吕梁市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工作方案的通知


【颁发部门】 吕梁市政府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

《吕梁市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八年三月十二日

吕梁市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山西省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方案》精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与工作目标

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与分散落实相结合”的原则,狠抓健全机构、培训学习、编制目录、完善制度、督促检查等工作任务的落实,力求做到责任明确、认识统一、工作规范、制度完善、落实到位,推动政务公开工作走上法制化轨道,促进法治政府、服务政府、责任政府和效能政府建设。

二、主要任务与工作措施

(一)主要任务

1、编制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直各有关单位要按照由近及远的原则,重点对2003年以来的政府信息,特别是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政府信息进行全面清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科学界定能公开和不能公开的政府信息,凡属应当公开的必须按规定纳入公开目录。

2、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制及制度规范。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直各有关单位要根据《条例》要求和工作实际,建立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机制,明确职责、程序、公开方式和时限要求。建立健全政府新闻发布和新闻发言人制度,增强政府发布信息的主动性和权威性。建立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制,制定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工作规程,明确申请受理、审查、处理、答复等各个环节的具体要求。建立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制度,在《条例》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有关保密审查的职责分工、审查程序和责任追究办法。

3、认真落实和制定相关配套措施。市、县两级价格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严格规范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时收取检索、复印、邮寄等成本费用的收费行为。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抓紧制订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的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积极推动上述公共企事业单位的信息公开工作。

4、建立政府信息发布平台。市、县两级人民政府要按照《条例》规定,尽快在本地的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各部门应根据需要设立信息公告栏等政府信息公开的场所或设施。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直各有关单位门户网站要开设政府信息公开专栏,建立和畅通链接,并开设政府信息公开意见箱,把政府网站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的第一平台。充分利用本地档案馆、公共图书馆等场所的网络设施,设置政府网站公共检索点。

(二)工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办公厅(室)为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直有关单位要尽快成立负责本地、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工作机构,要明确一位班子成员具体分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应保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所需经费。要建立健全监督保障机制,对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的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公开义务的举报,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要及时调查处理,并根据情节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2、加强教育培训。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直各有关单位要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关机构的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条例》的基本内容、相关配套措施和工作规范,政府信息清理、相关保密知识、编制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编制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以及政策咨询等内容。各县(市、区)政府要抓紧制订教育培训工作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3、加强舆论宣传。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直各有关单位要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作用,宣传《条例》的主要内容、重要意义,引导群众关心政府信息公开,依法有序参与政府信息公开,运用《条例》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4、加强检查考核。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组要对各级、各部门实施《条例》的情况进行检查,年底要进行全面考核和评议(考核、评议办法另行制订)。

三、具体职责

(一)市、县两级人民政府职责

1、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政府信息公开组织领导、实施工作;

2、负责制定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评议办法和责任追究制度,定期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

(二)各部门职责

1、市、县两级政府办公厅(室)主管本行政区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负责本级政府信息公开监督、考核、评议工作。

2、市、县两级监察机关负责对本级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实施责任追究工作。

3、市、县两级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审查、核定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编制工作。

4、市、县两级财政部门负责为本级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

5、市、县两级保密部门负责制定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制度,并承担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有关保密事项方面的指导、监督、检查等工作。

6、市、县两级新闻办公室负责制定新闻发布和新闻发言人制度,并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宣传工作。

7、市、县两级行政学院协助政府办公厅(室)组织政府信息公开的培训。

8、市、县两级档案、文化部门负责在本行政区域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设立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信息屏等场所、设施。

(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职责

1、具体承办本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

2、维护和更新本单位公开的政府信息。

3、组织编制本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4、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5、本单位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四、时间安排

(一)准备阶段(2008年3月7日至3月19日)

1、3月7日-3月13日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组研究制定工作方案,筹备动员会议。

2、3月14日召开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直各单位负责人会议,动员部署此项工作。

3、3月19日前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直各单位成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组,建立工作机构,明确职责,并上报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组办公室。

4、3月19日前制订本县(市、区)政府、本单位贯彻落实《条例》工作方案,并上报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组办公室。

(二)编制信息公开指南、目录,设置场所、设施及信息公开阶段(2008年3月19日至4月30日)

1、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直各单位在3月28日前完成本地、本部门的信息公开指南、目录编制及公开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并报送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组办公室。

2、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直各单位在4月20日前完成本地、本部门网站信息公开专栏及场所、设施的设置。

3、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直各单位在4月30日前,在本地、本部门网站公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信息公开目录,以及 按照各自职责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督促检查(2008年5月1日至31日)

1、5月10日前,各县(市、区)政府、市直各单位写出工作总结,并上报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组办公室。

2、5月20日底前,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组对各县(市、区)政府、市直各单位贯彻落实《条例》工作进行检查。



相关阅读

回到顶部